[发行]东方赢家: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 赢家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赢 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797 号)和《关于东 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机构部函 [2015]1427 号) 准予募集注 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赢家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 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 等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12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 4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50 第八部分 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 5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7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8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8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89 第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 9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9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9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10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10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11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2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4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48 第一部分 绪言 《 东方 赢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 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 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 、 保本义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 、 基金合同:指《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 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8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赢家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1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2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 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 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止, 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 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 、 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 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 、 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 、 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 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 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和开放期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并持有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行为 37 、 开放期: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 转换与申购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 5 - 20 个工作日, 其中,开放期的第 1 个工作日仅开放基金的赎回、转换 转出业务,其余工作日 仅开放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长和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8 、 开放期申购:指投资者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开放期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开放期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转换转入;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转换转出 41 、 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 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2 、 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 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 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3 、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4 、 认购保本金额:指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5 、 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即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转入金额,即由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6 、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间选择 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 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7 、 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 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8 、 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 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 基 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 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49 、 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0 、 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相应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1 、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 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2 、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 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5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5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57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 、 《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63 、 元:指人民币元 6 4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5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70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 -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 - 4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 2004 年 6 月 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2004 年 6 月 11 日至 2054 年 6 月 10 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80 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 010 - 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计 20,000 万元 100% 注:公司股东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 完成股改,企业名 称变更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 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 责制,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权 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产品开发部、销售部、市场 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 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六个职能部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 司、广州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 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 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 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 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 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 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 处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 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 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 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凤 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 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融资融券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 河北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 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 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 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 员、研究员,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 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 管;现任渤海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 授,长春税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 生委员会副主任,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 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 林省 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 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 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 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新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 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 副经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 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 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 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 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历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 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 2011 年 5 月加盟 本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 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 2011 年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 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 。 2004 年 6 月加盟本公 司,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 理、总经理助理。 (四)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仆先生, 1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宝岛(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华宝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双债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女士,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2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2010 年 10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 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 8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 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造行业研究员。 2010 年 4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 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7 日更名为东方策略成长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兴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李仆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 历详见基金经理介绍。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 经理,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 8 年证券从业经历。 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 2013 年 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转 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 7 年证券从业经历 。 2009 年 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 饮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利群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昀君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 CFA , FRM , 8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华西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2013 年 3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安心 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 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 3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 4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 5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 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 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 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 1 )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 理工作。 ( 2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 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 3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 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 1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等。 ( 2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 3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 ]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 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 - 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 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 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 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 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 正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 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 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 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 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 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 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 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 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 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 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 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 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 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 2009 年度最佳银行 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 为“ 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 , 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 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 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 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20 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 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 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 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 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 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 融认证中心( 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 银安全奖”。这是继 2009 年、 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 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 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 - 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 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 奖 — 最佳 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 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 - 新秀奖”。 2013 年度 ,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 2013 .亚洲最佳投 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 20 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中,民生银行荣 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 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 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 奖”。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 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得 《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 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 》 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 物黄金投 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 - 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 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投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 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 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 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 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 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 部目前共有 员工 63 人,平均年龄 36 岁, 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0% 以上员工具 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 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 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86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 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1960.97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 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 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 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 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 行”奖,荣获《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 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 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 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 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 1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 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2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 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3 )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 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 组织结构。 ( 4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 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 进行一 次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 6 )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 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 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 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 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1 、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 - 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 010 - 66295921 传真: 010 - 66578690 网站: www.orient - 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 、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 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 www.orient - 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二) 其他 销售机构 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 021 - 20333333 传真: 021 - 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0769) 网址:www.dgzq.com.cn 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