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欧滚钱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七月 本基金经2015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47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2日正式生效。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由于 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 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但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 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 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3年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 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 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6月11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及《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滚钱宝发 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中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3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3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 厦5层、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 UBI)出资6,5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4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上述5个股东共出资18,800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中 国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历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米 兰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 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 监,并曾在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 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副组长,兼任国都景瑞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先生,英国籍。现任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 人,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 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 际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国强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 博士,中国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 务副院长、 院长、 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 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证券 期货系学士, 13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中国籍,同济大学计算机 应用专业学士, 17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 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事业部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1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5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学士,8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 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4、基金经理 孙甜女士,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国籍。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专业博士,6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长江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助理、上海烟草(年金计划)平衡配置组合投资经理,上 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季季红、海通海蓝宝益、海通海蓝宝银、海通 月月鑫、海通季季鑫、海通半年鑫、海通年年鑫投资经理。2014年8月加入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欧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起至今)、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1日起至今)、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15日起至今)、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7日起至今)、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6月12日起至今)、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18日起至今)、中欧瑾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18日起至今)、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18日起至今)、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日起至今)、中欧瑾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17日起至今)、中欧琪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17日起至今)、中欧天禧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14日起至今)、中欧天添18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1日起至今)。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刁羽、刘明月、 周玉雄、曲径、赵国英、曹名长、王健、王培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 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 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年6月,民生银行在 “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 获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年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 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 站”两项大奖。 2009年11月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 为“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12月9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 评选暨2009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 项。 2010年2月3日,在“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10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 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年12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40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2011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这是继2009年、2010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年6月20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 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2010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年11月29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2012年度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21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年PE/VC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 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 目奖”。 2014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 务”称号。 2014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 得《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2015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14-2015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 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63 人,平均年龄36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2016年 3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86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 值达到1960.97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2007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 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 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 作。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 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 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 次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5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476 号文准予募集。募集期为自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9日止,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40,000,000.00(含利息)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2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若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的办理申购、赎回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本基金自2015年6月15日开始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 项。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日)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 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 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网上直销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0.01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0.01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将来如本基金新增其他销 售机构,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0.01份。 3、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及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1.00元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份,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和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 的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利率预期与目标剩余期限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跟踪分析,预测政府宏观 经济政策取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预测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来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 期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在 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 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通过定性定量方法,综合分析收益率曲线、流动性、 信用风险,评估个券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回购策略 1)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 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 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 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 2)逆回购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 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 会。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即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资金面的分析,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券品种的到期日, 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 据;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实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9)、(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 及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事业部负责人、基 金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 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 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 审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 报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 仓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 策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 政策、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 来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 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7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 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6年第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20,165,027.10 43.42 其中:债券 220,165,027.10 43.4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435.00 9.8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2,650,408.30 45.88 4 其他资产 4,289,098.25 0.85 5 合计 507,104,968.65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9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0,499,774.75 50,499,774.7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8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