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智能家居: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次)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2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 89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 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 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具有预期风 险、预期收益较低的特征;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 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6年6月26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 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九部分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上市交易 ............................................ 36 第十部分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冻结与质押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50 第十三部分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终止运作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 9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第二十九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 108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9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109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15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 123 四、争议解决方式 ................................................................................................................... 125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126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7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2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 128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 131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1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3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35 七、争议解决方式 ................................................................................................................... 136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 136 第一部分 绪言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中证 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中证智能家 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信诚智 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信诚 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17、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指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18、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预期 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子份额 19、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预期 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子份额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8、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9、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证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 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与信 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 方面 5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智 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一份信诚智能家居 B份额的行为 5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信诚智 能家居A份额与一份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信诚智能家居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2、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3、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 回、转换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5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信诚智能家居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 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 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9、标的指数:指中证智能家居指数 70、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 估值机构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 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监事。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室副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先生,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瀚亚投资(新加坡)有 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 席执行官。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业 务副理、新加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瀚亚投 资(新加坡)有限公司营销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瀚 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孙麟麟先生,独立董事,商科学士。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香港)资产管理 审计团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旧金山)美国西部资产管理市场 审计团队领导等职。现任Lattice Strategies Trust独立受托人、Nippon Wealth Bank 独立董事、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 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 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年2 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信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高级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首席市场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4、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公职 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杨旭先生,硕士。曾担任美国对冲基金Robust methods公司数量分析师,华尔 街对冲基金WSFA Group公司助理基金经理,该基金为股票多空型对冲基金。2012 年8月加入信诚基金,曾分别担任助理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现任信诚中证 500指数分级基金、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基金、 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基金、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旺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信诚鼎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智 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 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 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0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75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444 只,QDII基金3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 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 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陈强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 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www.x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刘岫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邮 编: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755-23835861、010-60836029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1)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1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 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1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 话:021-51507071 传 真:021-62990063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466-788 16)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 话:010-66154828 传 真:010-88067526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1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 话:020-89629021 传 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1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 话:021-20665952 传 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1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邮政编码:116000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2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电 话:021-63333389 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 诚智能家居B份额”。其中,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 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 为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信诚智 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 额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 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 额配比不变。 三、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 比例不变。 3、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即信 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本金及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 约定收益,本基金在优先分配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本金及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 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 加计3%。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为准,设定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 算日(含该日,定期份额折算日原则上为每年的12月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折算)期间信 诚智能家居A份额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此后,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为准,重新设 定该日次日起(含该日的次日)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含该日)期间信诚智能 家居A份额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 例如: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5月5日,则以2015年5月5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3%作 为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含该日)期间(2015年5 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2015年12月5日为非工作日,根据定期份额折算规 则,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约定年收益率。 本基金将以201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 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3%作为该日次日(含该次日)起至第二个定期份 额折算的折算日(含该日)期间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天得到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 约定日收益率。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1.000元为基础,采用信诚 智能家居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信诚智 能家居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 份额折算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约定收益,如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 份额)余额总数 (2)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实际天数, 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T日实际天数),NAV母 t为T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NAVAt为T日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t为T 日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年为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 NAVAt=1+R年× 365t NAVBt=(NAV母 t-0.5×NAVAt)/0.5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3)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下一日内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 额可申请终止运作,并在终止运作后进行份额转换。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 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 家居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5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89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型,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9日止。经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455,804,284.80元人民 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14,070.96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6月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57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455,804,284.80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为114,070.96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455,918,355.76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 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 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5年7月15日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 交易; 2、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 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 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 数倍; 5、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 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信诚智能家居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信诚智能家 居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通过场外申购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申购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办理信诚智能 家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5年7月13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时,赎回 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 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信 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没有生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 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 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 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必须是整数 份;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信诚 智能家居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 份。信诚智 能家居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剩余的信诚智 能家居份额低于100 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 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及赎回费用 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场外申购费率 M<50万 1.0% 50万≤M<100万 0.6% M≥1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规定,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针对旗下现有所有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础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实施费率优惠,优惠活动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调整后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50万 0 50万≤M<100万 0 M≥100万 0 3、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 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 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 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信诚 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 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 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对应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 /1.128=43,887.37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信 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887.37份信诚智能家居份 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0元申购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 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9,009.90 =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25=96,595.02份 因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 留至整数位,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595份,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 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02×1.025=0.02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从场内申购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信 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信诚智能家居份额96,595 份,退款0.02元。 2、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一年后(未满 2年)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28.70=11,451.30元 即: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例四:某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10,000份信诚智能家居份额,赎 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