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丰裕:招募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7月21日证监许可[2016]1669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4个月内属于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开放运作,转型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投资人可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 份额。在场内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尤 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定向增发的证券,采取摊余 成本法进行估值,故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 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7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76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 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丰裕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 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24个月(含)后对应 日(如遇非工作日,或该年份日历中不存在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开放运作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4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45、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TA系统 52、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自2011年3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2006年5月至 2011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1994年5月至2006年5月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 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 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年辽宁财经 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长江商学 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 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 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 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 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年 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 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 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际 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 等。1989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 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人 员工商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职员;中国 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处长、行长助 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2015年10月起任公司监 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 裁等职务。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 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 得学士学位;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 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项目经理。2005 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 副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 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3、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1997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3年 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处科员、 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级副经理;2005年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 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199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学士学位;1999年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副主任 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 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官。2013年8月至今,任我公司 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并于2015年8月6日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位; 1999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年7月至1996 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先 后在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曾任科员、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尚伟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硕士。2004年6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化 学专业获学士学位,2008年7月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2004 年9月至2007年4月任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资顾问;2008 年8月至2011年7月任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2011年7月加入我公司,历 任研究员、研究主管、研究部总监助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助 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4年11月25日起任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 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 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 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0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75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444只,QDII基金3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年,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 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21日证监许可[2016] 1669号 文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24个月(含)后对应日(如遇非工作日,或该年份日历中不存在该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开放运作,并更名为建信丰裕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人可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七、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 金份额的行为。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通 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 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场外发售的基金 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场内认购采用份额 认购。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交易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元;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为10元。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 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份额限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费用项 认购金额(M) 费率 认购费(场外)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认购费(场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销售机构应按照招募说 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佣金比率。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一、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场外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5元,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1.00=5,499,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50/1.00=5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5,499,000.00+550.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计算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佣金比率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况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券商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当券商佣金为固定金额的情况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券商佣金 券商佣金=固定券商佣金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 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且认购期利息为50.50 元,假设佣金比率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2%)×100,000.00=101,200.00元 券商佣金=1.00×100,000.00×1.2%=1,2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 1.00=50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50=100,05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1,200.00元,若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0份,最 后该投资者被确认的认购份额总额为100,050份。 十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三、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 下,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以最新的规定为准,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 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开放运作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并开放运作之日起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 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申购基金,每个交易账户首次申购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 且每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 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设置上限。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在封闭期不办理申购业务,转型为开放运作后,场内申购及场外申购 的申购费率相同,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2% 2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项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费率 赎回费(场外)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赎回费(场内) 0.5% 注:1年指365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针对场外份额, 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 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需缴纳的申购费用 为738.92元。 例2:某投资者投资5,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1500=4,781,739.13份 即:投资者投资5,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781,739.13份基金份额,需缴纳的申购费 用为1,000.00元。 例3: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份=42,835份 退款金额=0.72×1.1500=0.83元 即: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2,835份基金份额,获得退款金额0.83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1年,大 于3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1年,大于 3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元。 例2: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本基金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 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定向增发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定向增发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分析,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开放运作后,本基金主要在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长期跟踪和深入分析 的基础上,挖掘和把握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大背景下的事件性投资机会, 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 债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 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其中 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开放运 作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以事件驱动 策略投资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三、投资策略 (一)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 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各项政策, 来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1、定增参与策略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采取参与定向增发策略: (1)精选策略:以价值投资理念和方法分析拟参与定增项目的内在价值。 首先,采用竞争优势和价值链分析方法,对企业所在的产业结构与发展、企业的 竞争策略和措施、募投项目的质量、募投项目是否与公司发展具有协同效应等进 行深入调研;其次,用财务和运营等相关数据如投资回报率(ROIC)、税息折旧 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等表征主营业务健康状况的系列指标进行企业盈利能 力和发展前景的评估。 (2)成本策略:在价值精选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成本控制和安全边际法则。 通过内在价值比较和市场相对价值比较确定安全边际。对于内在价值相较于市场 相对价值具有一定的差距时,相应地,本基金在参与此定增项目时将要求较高的 折价比例。 (3)配置策略:以价值分析方法指导组合内各定增项目的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的构建从单个项目选取出发,不事先做特定行业筛选。本组合采取一定措施 管理组合行业集中度风险,单一行业所占组合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0%。 (4)价值跟踪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投资项目的基本面情况,动态 评估企业投资价值,及时调整未来售出时的目标价。 (5)售出策略:对于解除锁定的增发股份,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市场环境、 公司估值水平/同类行业估值水平、公司近期的经营管理状况等作出是否售出的 判断。项目退出策略更注重本金和盈利的安全。 基于以上定向增发策略,结合当前政策的变化,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对灵活的 参与方法获取超额收益。 2、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后,主要采用事件驱动的投资策略。包括: (1)定增事件驱动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思路和定性分析 与定量分析相佐证的分析方法,立足于上市公司的定增行为对上市公司估值重 构、盈利提升的影响、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需要、市场情绪特征、宏观经济环境等 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判断,把握定增事件的二级市场联动效应,审慎制定参与二级 市场投资交易的投资方案。 定向增发项目自预案公告开始至成功实施历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发审委、 证监会等几个环节的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定增事项的成功性判断,结合 二级市场投资者认同度,重点关注自股东大会公告至发审委审批通过阶段投资机 遇。 基金管理人对定向增发概念股票的筛选兼顾公司基本面分析以及定增项目 前景及收益分析。就基本面分析而言,通过分析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主营业务、 同行业竞争水平、公司内部管理水平、盈利能力、资本负债结构、商誉等,评估 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就定向增发项目而言,基金管理人将侧重于定增方案 是否与公司现有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是否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成长性, 是否具有良好的业务增长空间等,并对定增项目的风险因素做充分的评估。从以 上定增项目的选择标准出发,基金管理人拟: 1)重点关注资产重组、资产收购类以及大股东参与的增发项目; 2)规避周期性行业在景气高位的扩产增发项目; 3)根据溢价率(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相比与增发预案底价)以及“预案公告 至股东大会公告”期间涨幅率等量化指标,精选具有潜在定向增发效应提振的个 股。 (2)股东增持与回购事件驱动 股份增持包括股东增持和高管增持,其中股东增持是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增持股份行为;高管增持是指公司高管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行为;股 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股 权的变动不仅仅直接改变公司的资产结构,同时也会对企业未来在生产、经营、 管理等多个方面产生影响。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股权变动可能带来的影 响进行模拟分析,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的公司股票,再通过分析和评 估股权变化,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 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超预期业绩预告事件驱动 超预期业绩预告事件是指公司披露的实际业绩显著超越过去3个月券商等 研究机构的预测平均数的情况。此两种情况都显示公司经营上出现显著变化,本 基金将通过筛选与分析业绩变化情况,自下而上评估,结合公司基本面情况,择 优选取成长性好,安全边际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4)资产重组,包括重组、注入与并购事件 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 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重组前后公司的估 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对事件影响中的公司进行分析与估 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5)高分红及高转送事件 分红指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将盈余公积和当期应付利润的部分或全部发放 给股东,是股东分享公司红利的重要方式,高分红是指公司分红比例较高的股票。 高转送是实施较高比例的送股或者转股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分析和评估高分红,高转送股票;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 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6)股权激励事件 股权激励包括员工持股、股票期权等不同形式,使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 一致,利润与风险共担,起到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的作用。 本基金将对采用股权激励的公司进行调研,综合分析公司基本面、预期盈利 水平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7)其他影响公司的重大事件 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布对预期业绩及行业造成极大影响的重要产 品或重大合同公告;有影响上下游公司的重大事项发生;公司遭遇重大危机;管 理层发生重大变更等。此类事件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深远的影响,继而影响其市 场估值。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分析和评估发生重大变动的股票,结合其预期盈利水平 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三)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