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重庆机电:海外监管公告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6年本息兑付和摘牌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ongqing Machinery & Electric Co.,Ltd.* 重 慶 機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2722) 海外監管公告 重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債券2016年本息兌付和摘牌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而作出。 茲載列重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以「重慶機電股份 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債券2016年本息兌付和摘牌的公告」為題刊登之公告,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重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董事長 王玉祥 中國.重慶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王玉祥先生、陳萍女士及楊泉先生;非執行董事為黃勇先生、 魏福生先生、鄧勇先生及何小燕女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盧華威先生、任曉常先生、 靳景玉先生及劉偉先生。 * 僅供識別 证券代码:02722(H股) 股票简称:重庆机电 债券代码:122091 债券简称:11重机债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016年本息兑付和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12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8月15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8月17日 . 摘牌日: 2016年8月17日 由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发行的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6年8月17日支付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8月16日 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付息工作 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1重机债(122091)。 3、发行人: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133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59%,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票面利率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8月17日起 至2016年8月16止,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9、付息日:2011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8月17日为上一个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为AA+级。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1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 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59%。每手“11重机债” 面值1000元兑付利息为65.9元(含税),兑付本金为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8月12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为2016年8月15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16年8月17日; 4、摘牌日为2016年8月17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8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重机债” 持有人。 五、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 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 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 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 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 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 重机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2.72元(税后)。本 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 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 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 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重机债”面值1,000元实际 派发利息为65.9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利 息 代 扣 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 [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 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 下: (1)请截至2016年8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 持有“11重机债”的QFII最晚于2016年9月19日前(含当日)填 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原件请签章后 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2)请上述QFII于2016年9月19日前(含当日)将应纳 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重机债纳税款”, 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 司联系人确认。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 账户号码:123904585310902 账户名称: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3)如上述 QFII 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 申报,请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 (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 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 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 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 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 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 情况表 债券代码: 120 91 ,债券简称: 11 重机债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持有债券代码和简称 120 91 ( 11 重机债)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 张 ) 债券利息 ( 税前,人民币元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 人民币元 )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请于 201 6 年 9 月 19 日前(含 当日)填写上述表格传真至 023-63076969, 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联系人处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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