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加丰尚纯债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8月11日 10:17:02 中财网

中加
丰尚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加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7



21

日证监
许可【
2016


1668



准予
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
/
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分离
交易可转债所分离出的纯债部分、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1
.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
................................
................................
................................
...
5
二、释义
................................
................................
................................
................................
...
6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8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5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5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6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6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6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7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7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72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
................................
................................
...........
73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
................................
...
87

一、绪言



中加
丰尚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
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加
丰尚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加
丰尚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
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
中加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加
丰尚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中加
丰尚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加
丰尚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加
丰尚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加
丰尚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
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接受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业务
和交易基金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T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3
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4

开放日: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3
6
、《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5
1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加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镇顺泽大街
65

3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成立时间:
2013

3

27



电话:
400
-
00
-
95526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3

247
号文批准,由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
3
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
、加拿大丰业银行
33%
、北京
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5%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

只基金,分别是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A/C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B)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A/C)
、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闫冰竹先生,董事长,北京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管理学硕士,高级
经济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客座教授,南京大学校级兼职教授,北京银行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指导教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
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第十届北京市委委员,
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闫冰竹先生历
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分理处主任、营业部总经理、分行总稽核,
1996
年参与组建北京银行并出任首任行长,
2002

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先生先后



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十大经济英才”、“影响百姓生活的十大企业家”、“北京
市先进工作者”、“年度社会责任引领人物”、“中国改革贡献人物”、“中国企业最具创新力
十大领军人物”、“中国十大金融人物”、“中国十佳金融新锐人物”、“中国银行业年度人物”、
“百强企业领袖奖”及“中国经济建设特殊贡献人物”等多项荣誉称号,为中国金融事业
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闫冰竹先生还拥有丰硕的研究成果,编著《商业银行价值管理》、
《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导论》,主编《转型时期商业银行发
展理论与实践》、《商业
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书籍,并在《金融时报》、《中国金融》等核心报刊杂志上发
表专业论文
100
余篇。

2013

3
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书剑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2013

3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杨先生
现任职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8
月起担任副行长,
2007

8
月至今担任董
事会秘书,
2014

7
月至今兼任石家庄分行行长。

2005

3
月至
2007

7
月担任北京银
行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2004

2
月至
2005

2
月担任学院路支行行长,
2
002

5
月至
2004

1
月担任人事部副总经理,
2000

5
月至
2002

4
月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1997

7
月至
2000

4
月担任业务发展部银行卡业务组组长。杨先生于
1991
年获吉林大
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1994
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7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
士学位。



冯丽华女士,
副董事长
,管理学硕士。自
1985
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城支行计
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部、公司金融部、
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长助理兼
零售业

总监。



周美思女士,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务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师标
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院士。周女士拥有
25
年金融市
场工作经验
,
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
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
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
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
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
计,市场评估
,
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营合规性和
风险管理。



秦浩腾先生(
Jordy Chilcott
),董事,注册财务规划师,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零售
业务兼墨西哥财富部主管
,
及大明互惠基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他负责丰业银行资产



管理业务的盈利增长和发展,包括监督多个分布在加拿大,墨西哥和亚洲的资产管理公司。

秦浩腾先生自
1986
年起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行业,他的业务涉及咨询管理,销售和基金研发
等多个领域。他于
2006
年加入大明互惠基金。

2010
年大明互惠基金被丰业银行收购之后
,
秦浩腾先生开始负责加拿大丰业银行的
国内基金和国际资产管理业务。他在加入大明互惠
基金之前,曾担任标准人寿基金的高级副总裁。秦浩腾先生积极参与许多行业组织,包括
加拿大投资基金协会(
IFIC
)董事会,以及加拿大丰业银行内部附属的众多指导委员会。



张少明先生,董事,工学博士。自
1984
年始,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
下简称:有研总院)
208
室、复合材料研究中心、开发经营处、投资经营部等部门担任副
主任、常务副主任、处长、主任等职务,
2001
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副院长,
2006
年起担任有
研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2009
年起任有研总院院长至今。



杨运杰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3

3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自
1986
年始,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
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北京
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
1985
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分行
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
总经理、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3
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
(中
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
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等
职务。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高女士

1994
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
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
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
验。

2008
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
公司银行部。



希琳(
Shirley She
)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
Dalhousie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拥有
CIM

CIPM
等专业资格证书,并长期在国际知名资
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
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2000

4


2013

7
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

2013

7
月至
2013

12
月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

2013

12
月至今任中
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边宏伟
先生,职工监事,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金融学硕
士,掌握扎实的金融及财务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及跨境金融管理工作
经验。边宏伟先生自
1993
年至
1999
年任职于中国日报社,
1999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世界
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004
年至
2013
年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
经理;
2013

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
2013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闫冰竹先生,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
1975
年起,闫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
商银行北京分理处主任、营业部总经理、分行总稽核等职务,
1996
年参与组建北京银行并
出任首任行长,
2002
年至今担任北京银行党委书记、董
事长。闫先生为中共第十七次全国
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第十
届北京市委委员,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
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013

3
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英先生,总经理,英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

1996
年加入北京银行,
历任办公室员工,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

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现任中加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产品
开发委员会
主席。



魏忠先生(
John Zhong Wei
),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金融风险管理经


FRM
)、加拿大投资经理(
CIM
);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
(多伦多,加拿
大),大明基金(
Dynamic Funds
,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
加拿大);自
2014

3

19
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刘向途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组负责人、
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
IPO
及再融资,日常主要从事北京银行证券事
务、
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北京银行公司治理工作,熟悉资本市



场、股权投资管理及公司治理等相关业务;
2013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
资研究部副总监。自
2016

5

17
日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杨宇俊先生,金融工程博士,北京银行博士后,具有
8
年债券市场投资研究经验。曾
任北京银行总行资金交易部分析师,负责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研究与投资工作。

2013

加入中加基金,任专户投资经理
,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现任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3

至今)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2016

6

17
日至今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产品委员会主席夏英先生,公司督察长刘向途先生,市
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张旭先生、杨宇俊先生,专户投资经理
赵军华先生、廉晓婵女士
,
投资研究部研究员李继民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行
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其它法律
、行政
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
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和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
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
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8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
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
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
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
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
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
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
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
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
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门协
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
监察职能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
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
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
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
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
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8

2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4

12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4.41
万亿元,股东权益
2579.34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71.38
亿元。

2014
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稳居
全球银行
50
强(英国《银行家》杂
志排名)、世界企业
500
强(美国《财富》杂志排名)和全球上市企业
200
强(美国《福布
斯》杂志排名)行列。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
处、
科技支持
处、稽核监察处、
运营
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平均年龄
3
1
岁,
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
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止
2015

12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7
3
只,
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2883.18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
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
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
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
中心



称:
中加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


镇顺泽大街
65

317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0
-
95526


传真:
010
-
83197627


联系人:
王悦


公司网站:
www.
bobbns.com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3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0
-
95526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
9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关规定
,并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7



21



2016
】【
1668

号文
准予募集
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
中心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
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3
)投资者在
基金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
登记及机构
受理不
得撤销。




4
)投资者单笔
认购
最低金额为
1
0
.
00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0
.
00

(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
认购费如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认购费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
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



5

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份额
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
)适用比例费率时,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2
)适用固定费用时,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
该笔
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0.
60
%)

9,
940
.
36



认购费用=
10,000

9,
9
40
.
36

59
.
64



认购份额=(
9,
9
40
.
36

5

/1.00

9,
9
45
.
36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
9
45
.
36
份基金份额。



6

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
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
电子自助交易系统

其他销售机构

销售网点)
对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7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

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

价格。




(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
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
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

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造成损害
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

(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
限额。



2

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
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0
.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0
.00
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