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博威合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2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2016)锦律非(证)字第155-7号 致: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威合金”)的委托,并根据《专项法律顾问 合同》,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公司已经提供的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2016年3月4日、2016年 3月21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5月13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 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本所原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授权与批准 1、上市公司的审批与授权 2016年3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 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016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确定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2、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16年3月3日,康奈特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博威合金以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博威集团、谢朝春、宏泽投资、恒运投资、宏腾投资、博众 投资持有的康奈特全部股权。 同日,博威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决定将博威集团持有的康奈特60%股权转 让给博威合金。博众投资、宏腾投资、恒运投资、宏泽投资分别召开合伙人会议, 通过合伙人决定将其持有的康奈特全部股权转让给博威合金。 3、证监会核准 2016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关于核准宁波博威合金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谢朝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452号),批复如下: (1)核准公司向谢朝春发行34,760,569股股份、向博众投资发行 11,093,995股股份、向宏腾投资发行7,050,668股股份、向恒运投资发行 5,278,445股股份、向宏泽投资发行5,107,46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2)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4,288,272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配套资金。该批复自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已经取得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交易各方有权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的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博威合金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以及博威合金与博威集团、谢朝春、宏泽 投资、恒运投资、宏腾投资、博众投资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 议》等,博威合金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博威集团、谢朝春、宏泽 投资、恒运投资、宏腾投资、博众投资6名交易对象持有的康奈特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100%股权;同时拟通过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100%。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康奈特100%股权 天源评估以2016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天源评报字[2016]第 0039号《评估报告》,对康奈特100%股权进行了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评估 值为150,129.23万元。根据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康奈特100%股权 的整体价值确定为150,000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谢朝春、博众投资、 宏腾投资、恒运投资、宏泽投资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康奈特40%的股权,以支付现 金的方式向博威集团购买其持有的康奈特60%的股权。 各交易对方的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及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占康奈特的股权 比例(%) 交易作价 (万元) 股份支付 (万股) 现金支付 (万元) 1 博威集团 60.0000 90,000.0000 - 90,000.0000 2 谢朝春 21.9687 32,953.0200 3,476.0569 - 3 博众投资 7.0114 10,517.1075 1,109.3995 - 4 宏腾投资 4.4560 6,684.0338 705.0668 - 5 恒运投资 3.3360 5,003.9663 527.8445 - 6 宏泽投资 3.2279 4,841.8725 510.7460 - 合 计 100.0000 150,000.0000 6,329.1137 90,000.0000 注:以上股份对价数量计算结果若出现小数的情况,则向下取整数作为本次股份对价的 数量;若发行价格调整的,股份支付数量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5亿元,配 套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及偿还康奈特银 行贷款和关联方的借款、补充康奈特所需流动资金以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按照 本次发行底价11.17元/股计算,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3,428.8272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 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履行及实施。如果募 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 不足部分公司将自筹解决。 (二)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1月29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 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 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交易各方经协商,确定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 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9.08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016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 21,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即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10股,即每股转增1股。除息除权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 为9.48元/股。 2、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不低于 22.46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 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上市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 整。 2016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 21,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即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10股,即每股转增1股。除息除权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调整为不低于11.17元/股。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2016 年8月1日,经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博威集团、谢朝 春、宏泽投资、恒运投资、宏腾投资、博众投资就康奈特100%股权过户事宜办 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康奈特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博威合金名下。 2、博威合金的验资情况 (1)2016年8月3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 报告》(天健验字[2016]第322号)确认:截至2016年8月3日,国信证券已 收到全体认购人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1,499,999,995.20元。 (2)2016年8月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 报告》(天健验字[2016]第323号)确认:公司向谢朝春发行34,760,569股股 份、向博众投资发行11,093,995股股份、向宏腾投资发行7,050,668股股份、 向恒运投资发行5,278,445股股份、向宏泽投资发行5,107,460股股份购买相关 资产,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4,288,272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 资金。截至2016年8月4日止,公司已收到谢朝春等五名交易对象投入的价值 为6亿元的康奈特40%股权,公司已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1,499,999,995.20元,减除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1,481,552,775.49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197,219,708.00元,计入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1,884,333.067.49元。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7,219,708.00元,累积实收资本人民币627,219,708.00元。 3、博威合金新增股份的发行情况 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变更 登记证明》,博威合金向康奈特原股东谢朝春、宏泽投资、恒运投资、宏腾投资、 博众投资合计发行的63,291,137股股票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 将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已经办理了验资、 登记手续,其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2016年7月25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共向157 名(包括:截至2016年7月15日收市后的公司前20名股东、53家基金管理公 司、31家证券公司、15家保险公司、1家信托公司、32家其他机构投资者、5 名自然人投资者,上述投资者共计157家)。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出了《宁 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 书》”)及其附件《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产品申购信息表》(以下简称“《申购信息表》”)、《承诺函(自有资 金方)》(以下简称“《承诺函》”)及《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投资者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认购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 表》”)。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 即2016年7月28日9:00-12:00,合计有6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为有效报价, 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须缴纳)。 该6家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郑建平 12.00 17,000 11.60 17,000 11.17 17,000 2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90 15,500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50 19,600 11.30 22,200 11.17 29,100 4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20 45,000 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30 75,000 6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50 15,000 11.17 15,100 公司和国信证券根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 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20元;本次发行股份总数为13,392.8571万股;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952万元。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金额、认购股数具体如下表: 发行对象 发行股数(股) 认股价 格(元)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 (月)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3,839,285 11.20元 /股 154,999,992.00 12 郑建平 15,178,571 169,999,995.20 1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392,857 149,999,998.40 1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821,428 221,999,993.60 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964,285 749,999,992.00 12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32,145 53,000,024.00 12 合计 133,928,571 -- 1,499,999,995.20 --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国信证券于2016年8月1日向认购对象发送 《缴款通知书》,通知认购对象于2016年8月3日15:00之前将股份认购价款 汇至国信证券制定账户。 4、截至2016年8月3日,郑建平、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将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汇入财务顾问国信证券为本次发 行开立的账户,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5、2016年8月3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 告》(天健验字[2016]第322号)确认:截至2016年8月3日,国信证券已收 到全体认购人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1,499,999,995.20元。 2016年8月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天健验字[2016]第323号)确认:公司向谢朝春发行34,760,569股股份、向 博众投资发行11,093,995股股份、向宏腾投资发行7,050,668股股份、向恒运 投资发行5,278,445股股份、向宏泽投资发行5,107,46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4,288,272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截至2016年8月4日止,公司已收到谢朝春等五名交易对象投入的价值为6亿 元的康奈特40%股权,公司已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1,499,999,995.20元,减除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1,481,552,775.49元。 其中,计入实收资本197,219,708.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884,333.067.49元。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7,219,708.00元,累 积实收资本人民币627,219,708.00元。 6、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 变更登记证明》,博威合金向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6名投资者合计发行的 133,928,571股股票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将向工商管理部门办 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博威合金支付现金对价的情况 发行人已经按照《购买资产协议》于2016年8月8日向康奈特原股东博威 集团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90,000.00万元人民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 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发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办理了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购过程、定价结果、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 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协议向博威集团支付了本次交易的 全部现金对价;发行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的 新增股份办理了验资及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相关情况与此前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异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 及博威合金新增股份发行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异的情况。 五、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博威合金已就本次交易履行 了其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博威合金就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后续事项为: 1、博威合金尚需根据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就本次交易新增注册 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博威合金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转让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业 绩补偿协议》及相关承诺均已生效,交易各方尚需履行上述协议及承诺。 3、博威合金尚需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博威合金完成上述后续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或重大法律风险。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交易各方有权按照该等批准和授权实施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已经完成股权过户手续,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已办理了验资、登记手续,本次交易的实 施过程及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博威合金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博威合金尚需办理本次发行股 份的上市事宜,尚需因发行股份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各方尚需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各项约定及承诺,博威合金完成上述 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李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16年8月17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前海天津合肥济南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2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卢胜强 吴明德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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