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平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16年08月17日 21:32:02 中财网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各部门、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
理职责,规范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保证本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公平的向社会公众
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本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本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公司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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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公司除按照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
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有重大遗漏。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在境内外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
信息披露。本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本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本公司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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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建立、健全了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
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
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七条本公司按照《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八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本公司总经
理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
调。


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其应当对本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
督促本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
以修订。


第十条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本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境内
信息披露事务,本公司的公司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境外
信息披露事务。在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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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由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职责,负责协调与组织本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根据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的指令,在证券事务代表的组
织及协调下,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以确保本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均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联络人,负责向本公
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项时,
应当主动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控制本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本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有权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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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本公司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本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本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本公司确立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及监督机制。本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
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


本公司明确了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
通制度,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公司确立了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以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六条本公司应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除定期报
告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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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一)本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

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第十七条所述
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若本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其
他重大事项,或者与本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视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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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
或者与本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应披露信息的编制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除非已获得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和
证券事务代表审核同意,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本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流程总体如
下:

(一)对于公司日常临时公告,如保费公告、子公司定期
报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事项的后续进展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审核通过后安排发布,并于发布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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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全体董事和监事报告。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经由董事会、监事会及/或股东
大会审议的公告事项,在经董事会、监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安排发布,并于发布后及
时向全体董事和监事报告。


(二)对于重大、疑难、无先例的临时公告事项,公司可
建立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组,公告内容经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组审
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安排发布,并于发布后
及时向全体董事和监事报告。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组由担任下列职务的人员出任成员:董
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
席律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


如遇特别紧急情况,上述临时公告可直接由董事长兼首席
执行官及任意两名执行董事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及/或公
司秘书安排发布,并于发布后及时向全体董事和监事报告。


(三)突发事件处理

如遇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公司需
要发布澄清公告或补充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应及
时向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组进行汇报并根据其决定起草公告并安
排披露,并于披露后及时向全体董事和监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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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
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本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规定明确的处分措施,以
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进行定期检视,任
何修订应重新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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