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平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就《公 司 2016年中期报告》所涉及的会计估计变更、 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及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年中期报告》所涉及的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 2016年中期报告》中因执行中国财政部《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2号》的有关规定所涉及的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估计变更相关内 容,具体为:公司在计量长期人身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过程中须对折现 率/投资收益率、死亡率、发病率、退保率、保单红利假设及费用假设等作出重 大判断。这些计量假设需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公司于 2016年 6月 30日根据当前信息重新厘定上述有关假设(主要是“保险合同准备 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的下降),并对未来现金流估计予以更新,所形成的相 关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变动计入本期间利润表。此项变动增加 2016年 6月 30日寿 险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 9,232百万元,减少截至 2016年 6月 30日止 6个月期间税前利润人民币 9,232百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并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信息所作出的合理调整,公司审计师亦就本项会 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和对经营成果的影响在《公司 2016年中期报告》中作了充分 说明。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项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二、关于公司 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阅公司 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如下: (1) 公司 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在综合分析金融行业经营环境、金融 1 集团资本需求特点、境内外股东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 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投资资金 需求、集团及子公司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率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 东综合回报之间的关系; (2) 公司 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 比例明确且清晰,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充分保护了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聘任谢永林先生出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对 聘任谢永林先生出任公司副总经理发表意见如下: 经查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未发现谢永林先生有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境内外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和 香港两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 应具备的能力。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谢永林先生出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 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胡家骠、Stephen Thomas Meldrum、叶迪奇、黄世雄、孙东东及葛明 2016年 8月 17日 2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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