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金鑫新灵活配置(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时间:2016年08月17日 12:32:58 中财网

国金
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基金管理人:
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
15

5

19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
15

928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
投资者
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上市交
易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年
7月
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6年
6月
30日。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28

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0

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53

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5

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6

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1

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3

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5

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6

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
72

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
.......
75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7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
10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08

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9

二十五部分

查文件
................................
................................
.........................
110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鑫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上市交易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23、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42、开放日:指为投资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
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简称沪港通,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联合交易所


)建立技术连接,使内
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成立日期:
2011年
11月
2日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号国际财经中心
D座
14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
010-88005888


注册资本:
2.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涌金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19.5%、
19.5%和
12%。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金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

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会主任委
员。

2011年
11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
7月起更名为“国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鹏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涌金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现任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及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委员





许强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交割部、信息部总经
理,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广东
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赵煜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北京台都汽车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任董事长助理。



尹庆军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监事,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国金通
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012年
7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
7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肖昌秀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
科员,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中央财金学院科员,北京中医学院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贷
局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中
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
主任。

2001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律师。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
2003年
5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监事会成员


张宝全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会计师。历任哈尔滨翔鸿电子有限公司成
本会计,哈尔滨八达科技
有限公司主办会计,国巨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内审专
员,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处副处长。

2015年
9月至今任苏州工业
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刘兴旺先生,监事,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营部投资经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2007年
10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宝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聂武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专员、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及培训经理、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级招聘
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
7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本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运
营支持部总经理

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2014年
12月至今任
北京千石
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5年
12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徐炜瑜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历任联想(北
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等职。

2012年
11月
加入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
7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综合管理部高管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2014年
11月至今任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




三)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见上文。



张丽女士,督察长,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注册内部审计
师。历任
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国金
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
7月
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兼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014年
7月
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
基金经理


宫雪女士,博士,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管理科学与工



程专业。

2008年
7月至
2011年
11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工作,
任产业分析师。

2012年
2月
加盟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
7月起更
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产品经理、行业分析师、产品与金融工程
部总经理、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

指数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2016年
4月
至今

量化投资
事业

部总经理
,目前同时兼任国金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上证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吴富

先生

总经理
助理兼
量化投资总监欧阳立先生,
量化投资
总监杨云光先生
,基
金经理宫雪女士

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基金经理滕祖光先生

基金经理彭俊斌
先生





六)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三)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八)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九)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为的发生。




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1、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除按
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基金经理承诺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取利益。




三)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四)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
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合规
风控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
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合规风控
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同时负责
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具体落实针对投
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
措施,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以作
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三)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
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
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
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
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
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
1987年
12月
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4,308,676,139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
(0755) 2216 8257



二)
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年
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的股份,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5年末,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7,937人,通过全国
54家分行、
997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截至
2015年年末,平安
银行资产总额
25,071.49亿元,较年初增长
14.67%;存款余额
17,339.21亿元,
较年初增加
2,007.38亿元,增幅
13.09%;各项贷款(含贴现)
12,161.38亿元,
较年初增长
18.68%。营业收入
961.63亿元,同比增长
31.00%;净利润
218.65亿
元,同比增长
10.42%;资本充足率
10.94%、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
足率
9.03%,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
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
门人员为
55人。




三)
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男
,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
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年
7月至
1993年
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年
3月至
1993年
7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年
8月至
1999年
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
1999年
3月-
2000年
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
2000年
2月至
2001年
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
2001年
8月至
2003年
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年
3
月至
2005年
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年
5月至
2007年
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年
7月至
2008年
1月在招行武汉分
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年
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
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
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年
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年
3月
5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
8月
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年
6月
30日,
平安银
行托管公募基金
43只,分别为“华富价值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
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一路财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
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
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



场基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
1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
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合磐石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
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博士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

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一)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号国际财经中心
D座
14层


联系人:
石迎春


联系电话:
010-88005812


客服信箱:
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2000-18


传真:
010-88005816


网站:
http:
//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https:
//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
工行卡、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
service@gfund.com


2、
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



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二)
场内
销售
机构



1、
本基金的场内
销售
机构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会
员单位。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可
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联系人: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
王珊珊


联系电话:
010-58152145


传真:
010-5811464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2015年
5月
19日
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5﹞
928号

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


、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一)
募集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
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
单位发售。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
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
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
市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
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

任何损失由投资

自行承担。




三)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基金份额的
认购安排



一)
认购时间



2015年
6月
8日到
2015年
6月
18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
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场外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场内提交的认购申报,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认购费率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三)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
式基金账户。其中已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
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上海证券账
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四)
认购限额


1、
场外认购限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
机构网点办理的首次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
金额限制。直销机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1,000元。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
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
限制。



2、
场内认购限额


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元,且须为
1元的整倍数。单
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999,999元。本基
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售。




二)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三)
认购费率


1、
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



1.2%


50万

≤M<200万



0.80%


200万元≤
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1000元
/笔




2、
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四)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基金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
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
=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投资
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
购费率为
1.2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100,000×
1.20%/(
1+
1.20%)=
1185.77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85.77=
98,814.23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98,814.23份


利息转份额
=50/1.00=50.00份


总认购份额
=98,814.23+50.00=98,86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5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
基金
份额为
98,864.23份。



2、
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价格为
1.00元
/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
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
=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



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认购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2:


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投资
10万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

1.2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100,000×
1.20%/(
1+
1.20%)=
1185.77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85.77=
98,814.23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98,814.23(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98,814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还投资者金额
=0.23×
1.00=0.23元


利息转份额
=50/1.00=50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
=98,814 +50=98,864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50元,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
基金
份额

98,864份,退
还投资者金额
0.23元。





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
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
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


个月内
申请
本基金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一)
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交易的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前至少
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份额的停复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
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四)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
本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六)
投资

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请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投资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三)(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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