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西部利得景瑞:招募说明书
西部利得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3月1日证监许可【2016】 397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 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质押 ............... 40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6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 70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110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部利得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部利得景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西部利得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部利得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11层02、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1 楼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韦佳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3,000,000 51% 上海利得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7,000,000 49% 合计 300,00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安保和先生:董事长 安保和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西安交大管理学 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2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起任陕西省科技风险投 资公司经理。1994年起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1997年起在陕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2001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自2010年7月起 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8年证券从业经历。1990年起任北京市永安宾馆 业务主管。1998年起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2006年起任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2007年起在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销售交易部总经理。2013年1月起 任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刘建武先生:董事 刘建武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西安西北大学,获 经济管理学博士学位。1991年起在陕西省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工作。1993年 起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历任财贸、金融、经济管理副处级秘书,科 技文教管理处处长。2001年起任西安高新管委会管理办副主任及西安高科集团 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起任西安市投资服务中心投资管理副主任。2003年起任 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金融证券管理部门经理。2005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目前兼任陕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 理事、陕西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曾任携程旅行网高级总监,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上海利得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伟忠先生:独立董事 陈伟忠,教授,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获管理学 博士学位。长期从事金融研究及管理工作。1984年起历任西安交通大学教研室 主任、系主任、博导,同济大学经管学院现代金融研究所所长。现担任同济大 学经济金融系主任、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院长、应用经济学学术委员会主 任、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分会理事、上海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曾任 君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收购兼并部门业务董事, 方正证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爱建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辰光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安信证券内核委员。现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 伙人。 严荣荣女士:独立董事 严荣荣,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美国纽约大学法 学院。曾任Gless Lutz & Partner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2.监事会成员: 王光辉先生:监事会主席 王光辉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研究 生学历。曾任陆家嘴国际信托公司济南业务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同业 部总经理,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利得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何方先生:监事 何方先生,监事。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汉唐证券 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 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 公司总经理。现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 杨超先生:监事 杨超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先后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信息工程专业,获 学士学位;上海交通大学软件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汇添富基金高级IT 经理、中银国际证券信息技术部经理、华夏证券软件开发工程师。现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 毛灵俊先生:监事 毛灵俊先生,监事。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安保和先生:董事长 安保和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西安交大管理学 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2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起任陕西省科技风险投 资公司经理。1994年起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1997年起在陕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2001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自2010年7月起 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8年证券从业经历。1990年起任北京市永安宾 馆业务主管。1998年起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2006年起 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2007年起在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销售交易部总经理。2013年1月 起任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徐剑钧先生:督察长 徐剑钧先生,督察长,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分别获理学硕士(基础数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在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21年证券从业经历。1995年3月 起任陕西省证监局市场部负责人。1995年10月起任陕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2001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0年起任公司督察长。 4.拟任基金经理 刘荟女士,拟任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应用数学专业。8年证券 从业年限。曾任群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2014年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部副总监。自2016年1月起担任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8年证券从业经历。 1990年起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管。1998年起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客户部经理。2006年起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 2007年起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销售交易 部总经理。2013年1月起任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起 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陶翀先生,联席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上 海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0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新 理益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2年 3月加入我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琦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兼投研部总监, 硕士毕业于加拿大渥太华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4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董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研究 部高级研究员。自2013年8月起在我公司担任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2月起在我公司担任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4月起在我公司担任西部利得中证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刘荟女士,投资部副总监,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应 用数学专业。8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群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自2014 年1月起在我公司担任研究员,现任投资部副总监。自2016年1月起担任西部 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韩丽楠女士,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英国 约克大学经济与金融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11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渣打银 行国际管理培训生、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5年5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 经理助理。自2015年8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西部利得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 2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 3月起担任西部利得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6年6月起担任西部利得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 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等; 4)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 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 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 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 和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 领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 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 司规范健康发展; B、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 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 的任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 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 整体风险; C、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 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 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 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 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 方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 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 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 统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 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 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 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 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 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将检查结果 汇报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 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 《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 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 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业务 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 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 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 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 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 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 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 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年11月,民生银行获得2007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 称号,同时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2007年12月,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 模上市企业50强”奖项。 2008年7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6 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年6月,民生银行在“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 获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年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 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 网站”两项大奖。 2009年11月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 为“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12月9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 行评选暨2009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 “2009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 行”多个奖项。 2010年2月3日,在“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 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 致好评,荣获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10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 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 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年12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40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2011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 银安全奖”。这是继2009年、2010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 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年6月20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 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2010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 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年11月29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2012年度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21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年PE/VC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 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 荣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 数第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年度中 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投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 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 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 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 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 有员工57人,平均年龄36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 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 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5年9月末,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62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 金总净值达到1429.27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2007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 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践行社 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 户的战略合作。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 “最具潜力托管银行”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 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 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 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产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四)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 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 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 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 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 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11层02、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1 楼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 联系人:韦佳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11层02、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1 楼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 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张皞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021)3857266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6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397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3日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 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如有),详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 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 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率 (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40% 1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2)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 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40%,认购利息为19.7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40%)=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19.76)/1.00=99,621.3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19.76元, 可得到99,621.35份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人自行承担。 九、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 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并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 费)。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 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 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注 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用途及其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0% 1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75% 30日≤T<180日 0.5% 180日≤T<365日 0.1% 365日≤T<730日 0.05% T≥73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超过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180日但少于7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 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60%,假定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9,467.0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可得到9,467.0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本基金赎回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450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1.1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5.5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5.50=10,994.5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450天,假设赎回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可得到10,994.50元赎回金额。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6、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发生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赎回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 解冻和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构建有效的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长 期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95%。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态 势、政策环境、利率走势、证券市场走势及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以及 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实现投资组合 动态管理最优化。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以A股市场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基金经理 将基于行业配置的要求,对A股市场的股票进行分类和筛选,选择各行业龙头 企业和价值被低估的企业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预测 其未来几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以决定 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在个股的具体选择策略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主要从定量分析、定性 分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精选个股。并根据市场走势与上市公司基 本面的变化,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定量分析 (1) 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 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 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3) 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 销率(PS)和总市值。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定性分析 (1)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产品、技术、 品牌、营销、资源、渠道等多个方面; (2) 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 债券)、央行票据、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 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 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构造债 券组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 业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 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 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 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1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承销证券; (3)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成份股指数,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 流动性。沪深300指数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且指数历史表现强 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该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在引进国 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具有独立 性。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具有很高的代表性。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 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沪深300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 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可以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等风险水平的投 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