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ST人乐:2016年半年度报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半年度报告 2016年08月19日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负责人何金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石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丁金娥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半年度报告涉及的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 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 2 第二节 公司简介 ............................................................. 5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 7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 9 第五节 重要事项 ............................................................ 17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36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40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41 第九节 财务报告 ............................................................ 42 第十节 备查文件目录 ........................................................ 129 释 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人人乐 指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指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报告期 指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第二节 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人人乐 股票代码 002336 变更后的股票简称(如有) *ST人乐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如有) 人人乐 公司的外文名称(如有) RENRENLECOMMERCIALGROUPCO.,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如有) RENRENLE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何金明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蔡慧明 王静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二层 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二层 电话 0755-86058141 0755-86058141 传真 0755-26093560 0755-26093560 电子信箱 caihuiming@renrenle.cn wangjing@renrenle.cn 三、其他情况 1、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15年年报。 2、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的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报告期无变化, 具体可参见2015年年报。 3、注册变更情况 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是否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注册登记日期和地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 可参见2015年年报。 4、其他有关资料 其他有关资料在报告期是否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安信证券于2016年4月6日起更换一名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督导工作。详见2016年4月8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1)。 2、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服务合同已经到期。公司决定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详见2016年6月1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 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6)。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5,332,919,735.11 5,907,372,763.62 -9.7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6,327,127.62 45,247,079.06 -63.9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元) -5,324,054.60 36,293,205.57 -114.6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6,159,792.29 -107,625,219.96 94.2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408 0.1131 -63.9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408 0.1131 -63.9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72% 1.65% -0.93%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5,687,117,802.52 6,200,985,554.75 -8.2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2,262,647,078.94 2,246,319,951.32 0.73%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5,468,011.60 报告期发生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5,468,011.60元,主要为关闭以及调整门店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 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 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 助除外) 2,449,398.14 报告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2,449,398.14元,主要为收到服务业发展引 导资金1,030,000.00元;收到节能补贴100,350.00元;收到天津武清开发区 基础设施奖励在本报告期的摊销额330,526.68元;收到西安财政局扶持服 务业发展补贴款在本报告期摊销款76,500.00元;收到南宁青秀区促销活动 补贴资金50,000.00元;收到天津财政局零售业信息化建设资助款 172,200.00元;收到深圳旧村改造景观工程补助117,727.34元;收到经济促 进局应急储备补贴款65,000.00元;收到佛山价格调节基金及价格扶持款 58,000.00元;收到其他零星补贴449,094.12元。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 收入和支出 17,998,075.37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7,998,075.37元。主要为赔偿收 入4,750,321.71元;呆账处理收入11,751,303.71元;赔偿支出4,029,830.23 元;其他零星损益5,526,280.18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 损益项目 7,797,024.36 本期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获得投资收益。 减:所得税影响额 1,125,304.05 合计 21,651,182.22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 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 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一、 概述 2016年上半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56,138亿元,同比增长10.3%,增速较上年 同期下降了0.1个百分点。其中,商品零售139,455亿元,同比增长10.2%,增速较上年同期下降了0.1个百分点。全国实 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8,143亿元,同比增长26.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进一步提升至11.6%,较去年全年高0.8个 百分点。中国经济正处在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实体经济运行仍然比较困难。全国百家重点大型零售企业零售额 累计同比下降3.2%,增速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8个百分点。 2016年下半年公司实施稳健扩张和多元化发展策略,重点拓展浓缩性、社区型门店;结合公司的发展继续优化商业布 局,进行门店结构调整,减少亏损门店对公司业绩及长期发展的影响,提升门店盈利能力。报告期内,公司新开设门店6 家,关闭门店3家(包括2015年年报中已披露的2016年初处置的门店1家),完成升级改造调整门店11家,截止报告期 末公司共有117家门店。 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33,291.97万元,同比减少9.7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32.71万元,同比下降 63.92%。 二、主营业务分析 概述 公司主营业务为商品零售连锁经营,主要业态包括大卖场、综合超市、浓缩型卖场、社区生活超市、百货及购物中心。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在华南、华北、西南、西北四大区域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多个城市,开设了117家自营门店, 继续保持跨区域、全国性战略发展的网络布局。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33,291.97万元,同比减少9.72%;实现营业利润2,292.79万元,同比下降67.85%;实 现利润总额3,790.74万元,同比下降49.20%;实现净利润1,632.71万元,同比下降63.92%。主要原因是公司在2015年下 半年集中关闭了11家门店,处置1家门店,同比经营规模相对缩小;部分可比门店受整体行业继续下行的不利影响,销售 收入同比出现下滑;业内竞争加剧,销售收入下降的同时,毛利水平走低。 1、主要财务数据同比变动情况 单位:元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同比 增减 变动原因 营业收入 5,332,919,735.11 5,907,372,763.62 -9.72% 主要是2015年下半年集中关闭了11家门店, 处置1家门店,规模相对缩小;可比门店销售 下降。 营业成本 4,113,748,832.26 4,497,243,615.44 -8.53% 主要是销售收入下降对应的采购成本降低。 销售费用 948,023,453.72 1,030,579,952.70 -8.01% 主要是2015年下半年集中关闭了11家门店, 处置1家门店,对应租金、长摊费用、人工成 本、电费等费用减少所致。 管理费用 223,174,442.22 265,528,294.52 -15.95% 主要是商品损耗费用减少所致。 财务费用 5,275,184.12 4,229,134.93 24.73% 主要是报告期银行利息收入减少所致。 所得税费用 21,580,227.08 29,375,886.48 -26.54% 主要是销售收入下降,毛利额减少、物业租金 费用持续递增导致利润总额减少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159,792.29 -107,625,219.96 94.28% 主要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减少所 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8,661,539.84 154,356,447.78 -49.04% 主要是较上年同期理财产品款收支净额减少所 致。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2,501,747.55 46,731,227.82 55.15% 主要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所 致。 2、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3、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未来发展与规划延续至报告期内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计划利用募集资金在未来2~3年内在华南、西北、西南和华北开设68家门店, 截至报告期末,募投项目已开业门店57家,募投项目累计资金投入进度为87.75%,滞后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计划进度。由 于部分募集资金意向性门店发展项目没能正式签约、或已签约项目因物业方延迟交付或解约等原因,造成部分募投项目不能 按照预计时间实施;同时受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近两年新开门店市场培育期延长,公司采取了相对稳健的新店拓 展政策,放缓了新店拓展速度,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速度放缓;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关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门店15家,关闭及处置超募资金投资项目门店4家。 4、公司回顾总结前期披露的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进展情况 公司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16年度的主要经营计划:开设新店25家,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实现盈利。2016年上半年公司实际开设新店6家,受2014年和2015年集中关店及可比门店销售下滑等影响, 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533,291.97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9.7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32.71万元,比去年同期下 降63.92%。 三、主营业务构成情况 单位:元 项目 主营营业收入 主营营业成本 主营业务毛利率 主营业务收入比 上年同期增减 主营业务成本比 上年同期增减 主营业务毛利率 比上年同期增减 分行业 商品零售业 4,839,115,528.17 4,110,494,546.71 15.06% -9.87% -8.55% -1.23% 分产品 食品类 1,848,766,877.80 1,589,752,990.90 14.01% -9.21% -7.43% -1.65% 生鲜类 981,376,115.33 864,556,649.05 11.90% -0.84% -1.87% 0.92% 洗化类 735,637,425.65 622,430,020.73 15.39% -9.98% -8.87% -1.02% 家电类 296,654,542.12 277,146,790.86 6.58% -10.34% -8.55% -1.82% 针纺类 160,068,168.36 112,236,170.26 29.88% -28.32% -22.79% -5.02% 日杂文体类 235,818,680.17 157,971,441.27 33.01% -11.99% -8.46% -2.59% 百货类 538,475,810.23 456,415,714.74 15.24% -23.49% -22.94% -0.60% 服装类 42,317,908.51 29,984,768.90 29.14% - - - 合计 4,839,115,528.17 4,110,494,546.71 15.06% -9.87% -8.55% -1.23% 分地区 华南区 2,038,213,864.71 1,720,856,765.33 15.57% -9.31% -8.41% -0.83% 西北区 1,796,515,997.35 1,532,930,425.99 14.67% -4.18% -2.24% -1.69% 西南区 584,938,198.86 499,540,713.95 14.60% -18.92% -18.14% -0.80% 华北区 419,447,467.25 357,166,641.44 14.85% -20.17% -18.39% -1.86% 合计 4,839,115,528.17 4,110,494,546.71 15.06% -9.87% -8.55% -1.23% 四、核心竞争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竞争力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五、投资状况分析 1、对外股权投资情况 (1)对外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对外投资。 (2)持有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金融企业股权。 (3)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4)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2、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和委托贷款情况 (1)委托理财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受托人名称 是否 关联 交易 产品类型 委托理 财金额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报酬确定方式 本期实际收 回本金金额 预计收 益 报告期实际 损益金额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福田支行 否 保本浮动收 益型结构性 存款 10,000 2015年10 月28日 2016年01 月28日 按产品期限及 到期年收益率 计算 10,000 86.89 86.8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福田支行 否 保本浮动收 益型结构性 存款 10,000 2015年10 月28日 2016年01 月28日 按产品期限及 到期年收益率 计算 10,000 86.89 86.8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蛇口 支行 否 保本浮动收 益型 10,000 2016年01 月26日 2016年05 月12日 按产品期限及 到期年收益率 计算 10,000 99.67 99.6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后海支行 否 保证收益型 40,000 2016年02 月16日 2016年05 月17日 按产品期限及 到期年收益率 计算 40,000 292.38 292.3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否 保本浮动收 益型 20,000 2016年02 月18日 2016年03 月24日 按产品期限及 到期年收益率 计算 20,000 61.37 61.3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福民支行 否 保本浮动收 益型结构性 存款 10,000 2016年02 月18日 2016年05 月18日 按产品期限及 到期年收益率 计算 10,000 76.25 76.2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福民支行 否 保本浮动收 益型结构性 存款 10,000 2016年02 月18日 2016年05 月18日 按产品期限及 到期年收益率 计算 10,000 76.25 76.25 合计 110,000 -- -- -- 110,000 779.70 779.70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 逾期未收回的本金和收益累计金额 0 涉诉情况(如适用) 不适用 委托理财审批董事会公告披露日期(如有) 2015年4月28日、2016年6月15日 委托理财审批股东会公告披露日期(如有) 无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3)委托贷款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贷款。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详见2016年8月1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2016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6-040)。 4、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 单位:元 公司名称 公司 类型 所处行业 主要产品 或服务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惠州市人人乐商业有 限公司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20,000,000 82,355,918.22 -191,849,879.85 133,458,145.57 -10,437,311.60 -10,385,478.68 江门市人人乐商业有 限公司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28,000,000 40,641,054.36 -74,111,229.71 49,098,809.70 -8,601,654.15 -8,512,241.40 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 限公司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10,000,000 85,038,262.67 -209,112,336.55 86,137,423.27 -16,013,008.60 -26,451,621.55 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 限公司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30,000,000 398,073,380.93 69,903,818.32 482,798,581.40 -10,719,747.57 3,861,514.51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 限公司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32,000,000 316,253,101.90 -134,547,469.55 473,481,261.30 296,863.04 1,636,914.41 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 限公司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20,000,000 64,351,224.89 -108,580,165.94 94,937,441.42 2,941,524.45 3,572,936.25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 限公司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10,000,000 461,028,704.99 241,290,333.87 357,362,033.80 34,426,552.25 30,091,305.67 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 限公司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50,000,000 2,029,104,308.63 131,503,463.21 980,329,405.90 15,299,592.48 15,784,462.52 深圳市泰斯玛信息技 术服务有限公司 子公司 软件开发/服 务 软件开发 5,000,000 15,275,424.82 14,433,696.05 468,580.46 -4,006,072.36 -3,963,655.40 广州市人人乐商品配 销有限公司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20,000,000 304,727,633.16 -89,227,332.68 685,591.43 -19,842,560.90 -19,799,644.19 天津市人人乐商品配 销有限公司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50,000,000 297,337,022.41 43,235,586.09 - -2,917,450.11 -2,669,555.10 南昌市人人乐实业有 限公司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5,000,000 16,958,526.90 -30,367,425.80 8,246,783.37 -5,455,024.16 -5,414,996.84 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 限公司 子公司之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8,000,000 564,038,819.36 -147,322,272.69 59,664,578.54 -8,368,269.00 -8,347,899.83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 限公司 子公司之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30,000,000 2,491,717,784.06 894,176,114.21 1,759,218,047.47 84,578,719.53 76,556,970.75 桂林市人人乐商业有 限公司 子公司之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5,000,000 56,163,210.25 -488,378.23 97,936,149.72 5,860,590.15 4,546,031.82 衡阳市人人乐百货有 限公司 子公司之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10,000,000 32,223,680.51 -110,766,539.91 47,724,909.60 -14,323,029.94 -15,491,664.57 西安市人人乐商品配 销有限公司 子公司之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30,000,000 225,174,280.00 40,963,850.69 508,208.93 6,427,897.58 5,585,116.21 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 限公司 子公司之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10,000,000 479,296,378.86 -122,739,289.48 209,788,234.50 2,209,482.60 3,068,093.31 茂名市人人乐商业有 限公司 子公司之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5,000,000 15,812,949.56 -55,602,313.96 23,925,761.73 -3,393,182.30 -3,377,882.24 佛山市人人乐商业有 限公司 子公司之 子公司 商品零售业 商品零售 5,000,000 11,252,522.36 -42,077,524.67 18,234,883.82 -2,552,993.48 -2,424,196.73 5、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 六、对2016年1-9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1-9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6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 动幅度 100% 至 120.64% 2016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 动区间(万元) 0 至 3000 2015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元) -14,536.61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公司2016年1-9月业绩变动的原因是:公司在2015年度集中关闭了11家 亏损门店,处置了1家门店,2016年1-9月业绩受亏损门店的影响减少, 同时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关闭了8家门店对同期业绩影响较大。 七、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八、董事会对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相关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详见2016年4月1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 明》。 九、公司报告期利润分配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执行或调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本报告期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半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方式 接待对 象类型 接待对象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 提供的资料 2016年1月12日 公司会议室 实地调研 机构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基本情况、发展趋势、经 营战略、行业调查等情况。 2016年1月21日 公司会议室 实地调研 机构 中金公司研究部、安信证券、上达资本、 天风证券、国信证券、和君资本、中再 资本、融通基金、广发银行 公司基本情况、发展趋势、经 营战略、行业调查等情况。 2016年5月27日 公司会议室 实地调研 机构 中金公司研究部、瑞华控股 公司基本情况、发展趋势、经 营战略、行业调查等情况。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治理实际情况与《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差异。 二、诉讼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其他诉讼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一) 报告期内已结案和执行完毕的诉讼事项: 序 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 额 诉讼(仲裁) 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 行情况 1 2010年1月29日,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人人乐)与成都市黄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 和公司)签订一份《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成都人人乐承租黄和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胜利村拟建的房产,交房 日期为2012年10月15日。2011年1月13日,成都人人乐依约向黄和公司支付了定金300万元,但黄和公司未按合同 约定如期向成都人人乐交付房产。2013年6月14日,成都人人乐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和公司双 倍返还定金600万元,黄和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成都人人乐赔偿损失310万元并判令不予退还定金300万元。一审判决: 黄和公司返还成都人人乐定金300万,驳回黄和公司反诉请求。二审判决:黄和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0万元。判决已生 效,成都人人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和公司向四川省高院提起再审,四川省高院驳回黄和公司的再审申请。 1,210.00 此案已审 结。 二审判决支持成都人人乐的上诉请求,黄和公司 双倍退还成都人人乐定金共计600万元。目前黄 和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已提起再审程序。四川省高 院驳回黄和公司的再审申请。 已执行完毕,截止 2016年6月公司收 到黄和公司返还定 金600万。 序 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 额 诉讼(仲裁) 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 行情况 2 2004年8月16日,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公司)与重庆升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升伟公司)签署了《房产租赁合同书》,人人乐公司承租升伟公司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7号附18号(部 分)和19号的升伟新天地物业D、E、F栋第二层部分(临天星桥转盘完全露出地面的一层为第二层)房产开设购物广 场,人人乐开业经营后,由于长期亏损决策关闭该店,于2014年9月1日通知解除上述租赁合同,升伟公司不认可该解 约通知,2014年10月27日以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集团)和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重庆人人乐)为被告,向重庆市沙坪坝区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房产租赁合同书》有效;2、确认 人人乐集团及重庆人人乐《解除〈房产租赁合同书》及解除《房产租赁合同书》的行为无效;3、判令人人乐集团及重庆 人人乐继续履行《房产租赁合同书》;4、全部诉讼费由人人乐集团及重庆人人乐承担。人人乐集团及重庆人人乐接到案 件后,分别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重庆人人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 案移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514.83 已开庭 双方已达成调解方案人人乐公司将租金支付至 调解日2016年2月29日,人人乐已交50万保 证金不退还。 2016年2月已执行 完毕。 3 2012年7月18日,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人人乐)与抚州明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恒 公司)签订一份《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深圳人人乐承租明恒公司位于抚州市金巢大道西侧凤凰城三期地下负一层部分 和C区地上第一层整层、第二层整层和第三层整层的房产,交房日期为2014年4月1日。合同签订后,深圳人人乐依 约向明恒公司支付了定金200万元,但明恒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深圳人人乐交付房产,深圳人人乐公司于2015年 12月16日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恒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万元整。 400.00 目前此案于 2016年6月 二审已审 结。 一审判决驳回人人乐诉讼请求,人人乐提起上 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已结 4 2012年7月20日,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人人乐公司)与成都瑞湖锦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湖锦西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DRRL---39的《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成都人人乐公司 承租瑞湖锦西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百寿路8号银杏广场地下负一层的房产(以下简称:租赁房产),用以开办 大型综合型购物广场,租赁房产交付日期为2015年5月30日。合同签订后,成都人人乐公司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300 万元,并着手开展进场前及后期开业等事项的筹备工作。交房期限届满后瑞湖锦西公司未能按期交付租赁房产,成都人 人乐公司最终于2015年12月10日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00万元整。 600.00 结案 双方达成调解,对方已退回人人乐定金300万元。 2016年2月收到 300万元。执行完 毕。 序 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 额 诉讼(仲裁) 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 行情况 5 2011年8月12日,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人人乐公司)与成都永发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发印务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DRRL---37的《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成都人人乐公司承租永发 印务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成都永发印务项目地上第一层(部分)、地下负一层(部分)的房产 (以下简称:租赁房产),用以开办大型综合型购物广场,租赁房产交付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合同签订后,成都 人人乐公司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0万元,并着手开展进场前及后期开业等事项的筹备工作。交房期限届满后永发印 务公司未能按期交付租赁房产,成都人人乐公司最终于2015年12月21日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及利息42万,共计442万元整。 442.00 调解完毕 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调解:永发印务公司同 意于2016年5月18日前一次性返还我司合同定 金200万以及资金利息补偿款60万,共计260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永发印务公司承担。 2016年5月收到 260万款项,执行 完毕。 (二) 报告期内已撤诉事项: 序 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 裁)进展 诉讼(仲裁) 审理结果及 影响 诉讼(仲裁)判 决执行情况 1 2010年12月18日,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人人乐公司)与滨州富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由 天津人人乐公司承租富泰公司位于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路与渤海七路交口中央公园项目部分房产用于开办大型综合性购物广场。合同约定,租赁有效期为2013 年10月1日至2033年9月30日,房产交付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合同定金为200万元人民币。合同生效后,天津人人乐公司按照约定向富泰公司全额支 付了合同定金。但富泰公司未如约交付房产,天津人人乐公司于2013年10月份向富泰公司发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后虽确认合同解除,但未就赔偿事宜达成 一致意见,现天津人人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富泰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万元并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 450.00(400万 定金,50 万资金占 用费用) 已撤诉 已撤诉 - 2 2011年10月14日,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人人乐)与江西永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签订一份《房产租赁合同》, 约定深圳人人乐承租永昌公司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兰大道与黄家湖西路交汇处龙祥商贸城酒店裙楼地上第一层(大部分)、第二层(大部分)、第三层 整层的房产,交房日期为2013年2月26日。合同签订后,深圳人人乐依约向永昌公司支付了定金150万元,但永昌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深圳人人乐交付房 产,深圳人人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昌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00万元整。 300.00 已撤诉 已撤诉 - 3 京山县恒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兴米业公司)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集团公司)自2003年底开始发生第一笔业 务,其后派生多家子公司,包括深圳人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人人乐)。之后每一年深圳人人乐与恒兴米业公司订立合同时均加盖人人乐集团公 司的印章。至2013年12月8日发生最后一笔业务,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人人乐集团公司和深圳人人乐均未再向恒兴米业公司订货。恒兴米业公司认为双方合作 期间,其一直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向人人乐集团公司及其下子公司运送货物,而人人乐集团公司2013年12月无故断绝与其的业务合作,亦未按合同约定提 前通知恒兴米业公司,该行为给恒兴米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多次沟通、协商仍未有结果,恒兴米业公司于2014年6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 令:深圳市人人乐返还商品质量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从收取保证金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人人乐集团公司支付违反合同 约定延期付款的违约金248万元(具体金额待相关部门评估后确定),资金占用损失260万元,赔偿原告因合作中断造成的原告损失12.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525.30 已结案。 一审裁定按 原告恒兴米 业公司撤回 起诉处理。 人人乐集团 公司于2016 年3月收到撤 诉裁定书。 (三)报告期内其他诉讼: 序 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仲裁)判 决执行情况 1 2010年2月10日,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人人乐)与四川省彭州市龙兴寺(以下简称:龙兴寺)签 订了《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成都人人乐承租龙兴寺位于四川省彭州市龙兴寺商品中心负一层房产,租 赁面积共计约17,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年,约定的房产交付日期为2012年9月1日。合同签订后,成都人人乐依照合 同约定支付了龙兴寺20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的交付房产的期限届满后,成都人人乐多次催促龙兴寺交付合同约定房产,并 前往租赁房产位置查看,发现龙兴寺未完成约定租赁房产的修建。2013年5月1日,成都人人乐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龙兴寺解除合同并由龙兴寺双倍返还成都人人乐定金400万元。 400.00 此案已审结。 一审判令龙兴寺返还成都 人人乐定金200万元,驳回 成都人人乐的其他诉讼请 求,诉讼费用双方各一半, 因成都人人乐已垫付龙兴 寺的诉讼费,龙兴寺返还定 金时一并给付诉讼费用给 成都人人乐。 目前正在执行 阶段。2016年 5月31日收到 50万。 2 2008年3月10日,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人人乐)与成都桃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公司) 签订了由成都人人乐承租桃源公司位于成都市郫县北大街二段23号房产的《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租赁面积 共计24656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年,约定的房产交付日期为2010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成都人人乐依照合同约定支 付了桃源公司14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的交付房产的期限届满后,桃源公司未能依约交付房产。2014年7月2日,成都人人 乐向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桃源公司合同并双倍返返还成都人人乐支付的定金280万元与利息,经法院 一审判决,判令桃源公司支付成都人人乐280万元。一审结案。 280.00 一审判决生效。 一审判令桃源公司双倍返 还成都人人乐定金共计 2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 以140万元为基数,从2013 年4月12日起至付清日止。 本案诉讼费用为10,950元, 成都人人乐已预交,桃源公 司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 成都人人乐。 对方公司无可 执行财产。 序 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仲裁)判 决执行情况 3 2009年12月1日,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人人乐)与绵阳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宏杰公司)签订了由成都人人乐承租宏杰公司位于绵阳市长虹大道东段9号宏杰·东方华尔街二期地下一层部分及地上一层部 分房产的《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租赁面积共计约12,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年,约定的房产交付日期 为2012年5月1日。合同签订后,成都人人乐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宏杰公司10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的交付房产的期限届满 后,宏杰公司不能在约定的交房期限依约交房。2014年9月8日,成都人人乐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 成都人人乐与宏杰公司签订的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万元。宏杰公司提起反诉,要求:1、不予返还成都人人乐支付 给宏杰公司的合同定金100.00万元,2、成都人人乐支付给宏杰公司损失超过定金的部分1,836.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成 都人人乐承担。2016年5月13日,一审结案。 2,136(本诉金额: 200万反诉金额: 1836万+不退还 定金100万元) 一审判决已出,宏杰公司 已上诉。 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产 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判决 宏杰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 起10日内向成都人人乐双 倍返还定金200万元。案件 受理费成都人人乐承担 800元,其他费用均由宏杰 公司承担。 未执行。2016 年5月13日一 审判决出结 果。宏杰公司 已上诉。 4 2010年4月23日,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人人乐)与重庆中渝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渝公司) 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中渝公司将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庹路与红狮大道交界处西北侧“巴国绿云” 项目负三层(与陈庹路平层)负四层的房产出租给重庆人人乐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房产的总面积为21,528.09平方米,重庆人 人乐将租赁房产用于开办大型综合性购物广场,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房产的交付日为2012年9月1日。租赁合同签署后,重庆 人人乐按照约定支付了中渝公司定金200万元,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9月1日前,但交付日到期后,中渝公司未能按 照约定交付且明确表示无法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租赁房产。2013年10月25日,重庆人人乐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渝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万元。一审判决已出,中渝燃气提起上诉。2014年12月17日二审判决 已出,判决:中渝燃气双倍返还定金400万元。二审结案。 400.00 目前此案二审已审结。 二审判令中渝公司双倍返 还重庆人人乐定金400万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目前正在执行 阶段。 5 2011年3月22日,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人人乐)与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润泽公司)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天津人人乐承租润泽公司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京津 公路天润蓝岸商业广场第一、二层的部分房产,租赁面积共计约16,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年,约定的房产交付日期为 2011年7月1日。合同签订后天津人人乐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润泽公司50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的交付房产的期限届满后, 天津人人乐多次催促润泽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房产,润泽公司先是各种理由不予交付租赁房产,最终明确告知天津人人乐将 不予交付租赁房产、拒绝履行租赁合同。天津人人乐要求润泽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 审理后支持了天津人人乐的主张,双方未上诉。 1,000.00 目前此案进入执行程序。 对方需双倍返还我司定金 共计1,000万元。 对方公司无可 执行财产。 序 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仲裁)判 决执行情况 6 2011年3月31日,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人人乐公司)与陕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桥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由宝鸡人人乐公司承租金桥公司位于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大 道26号金桥国际的商业房产开办大型综合性超级市场,金桥公司应于2013年6月1日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租赁 房产;2011年4月14日,宝鸡人人乐公司依约向金桥公司支付了定金500万元;截止约定交房期限届满日金桥公司未按约 定条件交付租赁房产。宝鸡人人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金桥公司解除租赁合同, 金桥公司双倍返还合同定金1,000万元。 1,000.00 一审判决已出。 一审判决金桥公司返还宝 鸡人人乐合同定金500万 元及利息(自2011年4月 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 至清偿之日止);驳回宝鸡 人人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正在执行 阶段。 7 2010年7月22日,惠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人人乐)与惠州市迅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成公 司)签订一份《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惠州人人乐承租迅成公司位于惠州市博罗县商业东街桃园路城市代号裙楼地上一层的 房产,交房日期为2012年10月8日。合同签订后,惠州人人乐依约向迅成公司支付了定金200万元,但迅成公司并未按照 合同约定向惠州人人乐交付房产,惠州人人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迅成公司双倍返还 定金,共计400万元整。迅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已于2013年10月8日合法解除,合法没 收定金200万元,由惠州人人乐承担诉讼费。 400.00 一审已判决,二审已于 2016年7月7日开庭审 理。 一审判决驳回惠州人人乐 的诉讼请求、支持迅成公司 的诉讼请求,确认迅成公司 没收已付定金200万,现惠 州人人乐提起上诉,启动二 审程序。 惠州人人乐提 起上诉。 8 2011年6月3日,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人人乐)与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联公司)签订一份《房产租赁合同》,约定长沙人人乐承租中联公司位于永州市零陵中路868号中联国际广场地下负一层的 房产,交房日期为2011年9月1日。合同签订后,长沙人人乐依约向中联公司支付了定金350万元,但中联公司并未按照合 同约定向长沙人人乐交付房产,长沙人人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联公司双 倍返还定金,共计700万元整。 700.00 结案 调解结案:1、中联公司返 还长沙人人乐350万元定 金,该款分5次付清:2016 年8月10日前付50万, 2016年9月30日前付50 万元,2016年10月30日 前付50万元,2016年11 月30日前付100万元,2016 年12月30日前付100万 元。2、中联公司在2016 年12月30日前另向长沙人 人乐支付50万元利息。3、 长沙人人乐撤回诉讼。 目前正在执行 阶段。 序 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仲裁)判 决执行情况 9 2011年5月28日,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人人乐)与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鑫公司) 签订一份《房产租赁合同》,约定长沙人人乐承租建鑫公司位于湘潭市河东大道与双拥路交汇处东南角的建鑫城国际社区B 区1、2、3号负一层的全部房产,双方最终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长沙人人乐向建鑫公司支付 定金400万元,但建鑫公司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长沙人人乐交付房产,反而另行招商,甚至拒绝长沙人人乐撤走现 场设备并擅自安装使用。2013年4月19日,长沙人人乐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鑫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各 项损失合计1,374.34万元。 1,374.34 一审已判决。 一审判决建鑫公司向长沙 人人乐返还定金400万元, 并赔偿损失304.44万元。 长沙人人乐向建鑫公司赔 偿114.548万元。建鑫公司 及长沙人人乐均已向湖南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等待二审开 庭。 10 2011年7月21日,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人人乐公司)与遵化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遵化开元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BRRL-004的《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天津人人乐公司承租遵化开元 公司位于河北省遵化市华明北路与北环西路交口之开元新天地商业项目地上第一层整层、第二层整层房产(以下简称:租赁 房产),用以开办大型综合型购物广场,租赁房产交付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合同签订后,天津人人乐公司依约向被告 支付了定金300万元,并着手开展进场前及后期开业等事项的筹备工作。但2013年3月15日,遵化开元公司向天津人人乐 公司发来一份《关于遵化开元国际商业面积变更及交房时间的函》,提出要将出租面积由合同约定的38,506.77平方米缩减至 25,000平方米。天津人人乐公司接到该份函件后,于2013年8月1日回复函件,明确表示无法接受遵化开元的上述要求,经 多次洽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天津人人乐公司最终于2015年3月16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 赁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及400万元损失,共计1,000万元整。 1,000.00 一审2015年10月开庭审 理。 遵化开元公司提出管辖异 议,天津人人乐进行答辩。 遵化开元公司提起800万 元的反诉请求,本案件已经 开庭两次,尚未结案。 等待一审判决 结果。 11 2005年3月18日,西安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商业公司)与西安市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房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由人人乐商业公司承租西房公司位于陕西省 西安市丈八路与东仪路交叉口部分商业房产开办大型综合性超级市场,西房公司交付租赁房产后人人乐商业公司开始经营。 此后西房公司将租赁房产出售于西安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人乐商业公司将承租人变更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 司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西安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将租赁房产出售于陕西东方加德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12月西安 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与西安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东方加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房产 的产权人变更为陕西东方加德置业有限公司,由于业主变更后手续方面衔接的原因导致该店租金未及时支付至新业主陕西东 方加德置业有限公司而导致诉讼。2015年6月15日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 状》《应诉通知书》,陕西东方加德置业有限公司以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 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11.11 2015年10月29日一审已 开庭。 一审已开庭,尚未结案。 等待一审判决 结果。 序 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仲裁)判 决执行情况 12 2012年7月18日,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人人乐)与抚州明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恒公司) 签订一份《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深圳人人乐承租明恒公司位于抚州市金巢大道西侧凤凰城三期地下负一层部分和C区地上 第一层整层、第二层整层和第三层整层的房产,交房日期为2014年4月1日。明恒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和2013年11 月8日向深圳人人乐发出租赁房产的交付通知书和交付催促函,但深圳人人乐未派代表办理交接手续。2013年11月30日明 恒公司向深圳人人乐发出律师函,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通知深圳人人乐所交纳的200万元合同定金不予返还。2015年 12月30日明恒公司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人人乐赔偿其经济损失1,594万元。 1,594.00 一审于2016年3月10日 开庭。 未结 等待一审判决 结果。 13 2011年1月5日,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人人乐)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泳臣 公司)签订一份《房产租赁合同》,约定南宁人人乐承租泳臣公司位于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负一层的房产,交房日期 为2012年12月5日。合同签订后,南宁人人乐依约向泳臣公司支付了定金200万元,但泳臣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南宁 人人乐交付房产,南宁人人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泳臣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万元整。 400.00 一审已于2016年4月21 日开庭。 未结 等待一审判决 结果。 14 2010年12月10日,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人人乐公司)与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通华公司)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由天津人人乐公司承租通华公司位于河北省唐山市南新西道与站前路交口商 业项目部分房产用于开办大型综合性购物广场。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5月30日至2033年5月29日,房产交付时间为2013 年5月30日。合同签订后,天津人人乐公司按照约定向通华公司全额支付了合同定金200万,并为该项目的经营开始全方位 的筹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及宽限交房期到期后,通华公司均未能如约交付房产,导致天津人人乐公司无法接收并经营该 项目,通华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原定及法律规定,侵犯了天津人人乐公司的利益。天津人人乐公司于2015年12月14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华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万元并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 450.00(400万定 金,50万资金占 用费用) 一审于2016年6月开庭 审理。 已开庭,未结案。 等待一审判决 结果。 序 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仲裁)判 决执行情况 15 2011年12月15日,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人人乐公司)与河北富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富桥公司)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由天津人人乐公司承租富桥公司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和裕华路交汇处万向城 项目部分房产用于开办大型综合性购物广场。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5月31日至2033年5月30日,房产交付时 间为2013年5月31日,合同定金为200万元人民币。合同生效后,天津人人乐公司按照约定向富桥公司全额支付了合同定 金,并为该项目的经营开始全方位的筹备,投入巨大。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期后,富桥公司未能如约交付房产,2014年8 月13日,富桥公司突然来函称“因多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严重滞后,具体交房时间无法确定”,建议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但实际上富桥公司在未得到天津人人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举行“万向城主力店签约盛典”,公开宣 布将已经出租于天津人人乐公司的房产转租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天津人人乐公司于2014年10月份 向富桥公司发出函件,要求其尊重合同,遵守约定,终止与永辉方面的合作,尽快将房产交付天津人人乐公司,但是时至今 日,富桥公司没有任何行动。鉴于富桥公司一房两租、公开违约的严重行为,天津人人乐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失去了继续合作 的基础,于2015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富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万元并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 440.00(400万定 金,40万资金占 用费用) 一审审理中。 已立案,未开庭。 等待一审判决 结果。 16 2011年11月1日,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人人乐)与陕西锦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鹏公司) 签订一份《房产租赁合同》,约定西安人人乐承租锦鹏公司位于西安市未央湖秦汉大道6号锦鹏花园的房产,交房日期为2014 年6月1日。合同签订后,西安人人乐依约向锦鹏公司支付了定金800万元,但锦鹏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西安人人乐交 付房产,西安人人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1,600万元。 1,600 2016年5月16日一审已 开庭。 已开庭,目前尚无新的审判 进展。 等待一审判决 结果。 17 2010年1月16日,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人人乐公司)与陕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得公司)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西安人人乐公司承租安得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华东二环 与矿山路十字东南角400米海璟印象城商业项目地上第一层至三层约15,000平方米房产(以下简称:租赁房产),用以开办 大型综合型购物广场,租赁房产交付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合同签订后,西安人人乐公司依约向安得公司支付了定金300 万元。但安得公司至今未如约交付租赁房产,西安人人乐公司向安得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并于2015年12月11日向陕西省西 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600万元。 600.00 2016年5月26日一审开 庭审理。 已开庭,目前尚无新的审判 进展。 等待一审判决 结果。 18 2009年5月16日,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人人乐公司)与西安市兴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兴佛公司)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西安人人乐公司承租兴佛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凤城 九路与未央路东北角海荣名城商业项目地上第一层至三层约13,500平方米房产(以下简称:租赁房产),用以开办大型综合 型购物广场,租赁房产交付日期为2011年3月31日。合同签订后,西安人人乐公司依约向兴佛公司支付了定金450万元。 但兴佛公司至今未如约交付租赁房产,西安人人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兴佛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解除房产租赁合同 并于2015年12月11日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900万元。 900.00 2016年5月26日一审开 庭审理。 已开庭,目前尚无新的审判 进展。 等待一审判决 结果。 序 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仲裁)判 决执行情况 19 2006年9月15日,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人人乐公司)与深圳市金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海港公司)签署了《房产租赁合同书》,深圳人人乐公司承租金海港公司南山区艺园路东侧的缤纷年华家园商业裙 楼二、三层部分房产开设购物广场,2009年12月,金海港公司将部分租赁房产(面积3,954.44平方米)转让给深圳市鑫地 投资有限公司。人人乐门店开业经营后,由于长期亏损决定关闭该店,于2014年10月8日通知解除上述租赁合同,金海港 公司不认可该解约通知,并就其中一部分4,689.39平方米租赁房产于2014年11月20日提起诉讼(合计面积是7,295平方米), 请求深圳人人乐公司赔偿解约损失604.42万元、支付租赁房产占用费58.12万元,合计662.54万元。 662.54 一审于2015年3月16日 开庭。 已开庭,目前尚无新的审判 进展。 等待一审判决 结果。 20 2006年9月15日,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人人乐公司)与深圳市金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海港公司)签署了《房产租赁合同书》,深圳人人乐公司承租金海港公司南山区艺园路东侧的缤纷年华家园商业裙 楼二、三层部分房产开设购物广场,2009年12月,金海港公司将部分租赁房产(面积3,954.44平方米)转让给深圳市鑫地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地公司)。人人乐门店开业经营后,由于长期亏损决定关闭该店,于2014年10月8日通知解 除上述租赁合同,鑫地公司就其所有的3,954.44平方米租赁房产于2015年6月10日提起诉讼,请求深圳人人乐公司赔偿解 约损失392.26万元、支付租赁房产占用费171.61万元,合计563.87万元。 563.87 一审判决已出,深圳人人 乐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 序。二审已于2016年6 月23日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深圳人人乐向鑫 地公司赔偿租金损失 1,470,963.72元及支付2014 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 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2,206,445.58元。 等待二审判决 结果。 21 2011年10月13日,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人人乐)与连州市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诚公司)签订一份《房产租赁合同》,约定广州人人乐承租华诚公司位于连州市连州大道133号连州现代国际广场的房产, 交房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广州人人乐依约向华诚公司支付了定金350万元,但华诚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 定向广州人人乐交付房产,广州人人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诚公司双倍返还 定金,共计700万元整。 700.00 一审判决已出,华诚公司 提起上诉,等待二审开 庭。 一审判决广州人人乐与华 诚公司2011年10月13日 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及 补充合同已解除。华诚公司 双倍返还广州人人乐共计 700万元。 等待二审开 庭。 22 2011年6月16日,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人人乐公司)与陕西豪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润 公司)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西安人人乐公司承租豪润公司位于陕西省渭南市东风大街中段 豪润购物广场项目地上负一层至五层约49,715.01平方米房产(以下简称:租赁房产),用以开办大型综合型购物广场,租赁 房产交付日期为2014年9月1日。合同签订后,西安人人乐公司依约向豪润公司支付了定金1,000万元。但豪润公司至今未 如约交付租赁房产,西安人人乐公司向豪润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解除房产租赁合同并于2015年12月18日向陕西省渭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万元。 2,000.00 一审判决已出,豪润公司 已经上诉。 一审判令陕西豪润置业有 限公司双倍返还合同定金 2,000万。 未结 序 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仲裁)判 决执行情况 23 2012年1月7日,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人人乐公司)与南充市鑫宇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鑫宇腾飞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DRRL---38的《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成都人人乐公司承租鑫宇 腾飞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长城南路二段18号嘉南国际15幢商业楼裙楼地下负一层全部及地上第一层(部分)的房 产(以下简称:租赁房产),用以开办大型综合型购物广场,租赁房产交付日期为2014年6月1日。合同签订后,成都人人 乐公司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300万元,并着手开展进场前及后期开业等事项的筹备工作。交房期限届满后鑫宇腾飞公司未 能按期交付租赁房产,成都人人乐公司最终于2015年12月14日向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 还定金,共计600万元整。 600.00 一审判决已出。 一审判决对方双倍返还人 人乐定金600万,鑫宇腾飞 公司上诉,二审于2016年 7月12日开庭审理。 未结 24 2011年12月20日,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人人乐公司)与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丰公司)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西安人人乐公司承租三丰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七路 与凤新路西北三丰国际购物广场商业项目地上负一层至三层约24,360平方米房产(以下简称:租赁房产),用以开办大型综 合型购物广场,租赁房产交付日期为2014年6月1日。合同签订后,西安人人乐公司依约向三丰公司支付了定金800万元, 但三丰公司至今未如约交付租赁房产。西安人人乐公司向三丰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解除房产租赁合同并于2015年12月11 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1,600万元。 1,600.00 一审判决已出,三丰公司 已经上诉。 一审判令陕西三丰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合 同定金1,600万。 未结 25 2010年1月16日,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人人乐公司)与陕西亨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祥 公司)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西安人人乐公司承租亨祥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大庆路与西二 环什字西南角200米土门项目地上负一层至五层约40,000平方米房产(以下简称:租赁房产),用以开办大型综合型购物广 场,租赁房产交付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合同签订后,西安人人乐公司依约向亨祥公司支付了定金500万元,但亨祥公 司至今未如约交付租赁房产。西安人人乐公司向亨祥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解除房产租赁合同并于2015年12月11日向陕西 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1,000万元。 1,000.00 一审判决已出,亨祥公司 已经上诉。 一审判令亨祥公司双倍返 还合同定金1,000万。 未结 26 2011年8月23日,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人人乐)与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金公司) 签订一份《房产租赁合同》,约定长沙人人乐承租双金公司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与麓云路交汇处西北角麓谷公馆项目 的房产,交房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长沙人人乐依约向双金公司支付了定金200万元,但双金公司并未按 照合同约定向长沙人人乐交付房产。长沙人人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金公司 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万元整。 400.00 一审未开庭,目前处于公 告送达阶段。 未结 未结 序 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仲裁)判 决执行情况 27 2011年1月28日,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人人乐)与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 公司)签订一份《房产租赁合同》,约定长沙人人乐承租湘电公司位于湘潭市建设南路与书院路交汇处西南角湘电“友谊一 号”项目综合楼地下负一层(全部)和地上第一层(部分)的房产,交房日期为2013年5月1日。合同签订后,长沙人人乐 依约向湘电公司支付了定金200万元,但湘电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长沙人人乐交付房产。长沙人人乐公司于2015年12 月1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湘电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万元整。(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