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创金合信鑫价值:招募说明书
创金合信 鑫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八 月 创金合信 鑫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 、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8 月 1 0 日证监许可[ 2015 ] 1933 号文注册募集,并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创金合信鑫 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6]14 24 号)。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与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特定品种相关的特定风 险。如与投资金融衍生品相关的基差 风险、盯市结算风险、第三方风险,以及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品种因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 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 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7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 录 一、绪言 ................................ ................................ ..... 1 二、释义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 37 十、基金的财产 ................................ .............................. 4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4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4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3 十六、风险揭示 ................................ .............................. 5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76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89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 ...................... 9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9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9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以及《 创金合信 鑫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创金合信 鑫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创金合信 鑫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创金合信 鑫价值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创金合信 鑫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创金合信 鑫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终止 日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 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 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前端申购费,但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王晶晶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3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副处长、北 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泰一新(北京)节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 董事长、深圳一创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一创泓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创 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 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 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分管 营运体系。 刘红霞女士,董事,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广东省香江集团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中 国建材集团下属北新家居/易好家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顺丰快递集团人事处总 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长,深圳市透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豫鲁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主任科员、北京市 综合投资公司处长、常务副总经理、在北京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专项工作,现任创 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0年12月-1975年3月服役;1975 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 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 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 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 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杨健先生,监事,博士,国籍:美国。历任华北电力设计院(北京)工程师,GE Energy(通用电气能源集团)工程师,ABB Inc.项目经理、新英格兰电力交易与调度中心首席分析 师、通用电气能源投资公司助理副总裁、花旗集团高级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贾崇宝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2005年9月加入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从 事合规管理工作;2011年9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稽核部稽核经理、资 产管理部产品运营经理;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部总监助 理、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务 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经理、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 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产 品、交易及机构销售业务。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业 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 市场体系。 张雪松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员,深圳 市太阳海岸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理财部 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养老金业务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私募业务战略规划组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私募 创新业务。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张荣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权益投资基金经理。投资中注重宏观研究,自上而下, 把握行业趋势;2004年就职于深圳银监局从事银行监管工作,历任多家银行监管员。2010 年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历任金融行业研究主管、投资主办等职务。2014年8月 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玉辉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监。 曹春林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张荣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 薛静女士,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业务部总监兼固定收益部副总 监。 程志田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适当性原则:产品的设计、推广、运作应遵循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适当的原则。 2、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董事会 总经理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 各职能部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公司建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第一层级为董事会下设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 为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监察稽核部,第四层级 为各业务或职能部门,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即“自上而下”风 险管理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下而上”的风险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如下: (1)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察稽核、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事项进行总体把控, 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 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风险控制办公会:负责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 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经理 负责; (4)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 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定期提交监察稽核报告(季报、年报)等法定报告及定期或不 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并负责法律事务管理、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等工作; (5)各职能部门:为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执行者,对各自范围内的风险进行管理, 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公 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 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 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管 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 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 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治理结构和业务行为风险、员工道德和法 律风险、投资与交易风险、注册登记与基金清算风险、IT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 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 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是风险控制办公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审查稽 核公司各项制度制定、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统筹工作;负责公司反 洗钱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基金及其它资产管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 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内部会计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 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 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各层级关于 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做 到公开、透明,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办公会,对 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 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 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 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不定期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合规培训。公司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 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86.0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 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 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 010 - 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 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 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 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 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 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 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 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 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 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49 只,包括中欧行 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6006) 、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519985) 、东方保本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400013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1908 )、长 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4208 )、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0618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400015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162105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6012 )、农银 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519117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420006 )、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40036 )、东方强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6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东方安心收 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0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519662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21 )、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519656 )、天弘 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3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52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63 )、中邮货币市场基 金( 000576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000774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000966 )、中信建投凤凰货 币市场基金( 001006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94 )、南方 利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83 )、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001216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076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1250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49 )、易 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85 )、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001210 )、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47 )、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314 )、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1 )、易 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3 )、南 方利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001570 )、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07 )、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388 )、博时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608 )、融通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002342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002759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519198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 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32 , 857.61 亿 元。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 直销 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 - 25832571 电话: 400 - 868 - 0666 联系人: 龙小伟 网站: www.cjhxfund.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调整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 - 23838000 传真: 0755 - 23838333 - 8922 联系人:吴东海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 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 8888 传真:( 021 ) 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8月10日证监许可[2015]1933号文注册,并于2016 年6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创金合信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1424号)。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 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 存续期 不定期 。 4、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 时收取前端认购费、前端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不同类 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 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二) 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不设募集上限。 (五)募集 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 、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3 、认购方式及确认 (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 2 )投资者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 3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认购的款项。 (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5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 6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6 、认购金额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 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 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投资者通过直 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5,0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七)基金认购费用 1 、认购费率 ( 1 )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含)-200万元 0.6% 200万元(含)-500万元 0.2%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 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2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 3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4 )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2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2 )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 认购 费率为 1.0% ,在募集期间 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00/(1 + 1.0%) =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 100,000.00 - 99,009.90 = 990.10 元 认购份额= 99,009.90/1.00 = 99,009.90 份 利息折算份额= 50/1.00 = 50.00 份 认购总份额= 99,009.90 + 50.00 = 99,059.9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 份额,可得到 99,059.90 份 基金 份额。 ( 3 )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式与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式相同。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间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0% )= 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 100,000.00/1.00 = 10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 50/1.00 = 50.00 份 认购总份额= 100,000.00 + 50.00 = 100,05 0.00 份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二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二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下 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 5,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若 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A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对持 有期限少于9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持有期大于或等于90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赎回基金的投资者承担。 2、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含)-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 (含) 以上 固定费率 1,000 元 / 笔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 所对应的费率。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 、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75% 30日(含)-180日(不含) 0.50% 180日(含)-365日(不含) 0.25% 365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 90日(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 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日以下 0.5% 30日(含)-90日(不含) 0.25% 90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 90日(不含)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 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 1 )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时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 , 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 1+1.2% )=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 98,814.23 =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 / 1.110 = 89,021.83 份 即,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10 元,可得到 89,021.83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投资者选择 C 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