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商丰利增强定开:招募说明书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六 年 八 月 重要提示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国 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7 日证监许可 [2016]1435 号文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 型 基金,长期 平均 风险水平 和 预期收益率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 证券投资基 金中具有 较低 风险收益特征 的品种 。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 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 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 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 ................................ ........................ 1 二、释义................................ ................................ ................................ ........................ 1 三、基金管理人................................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封闭期与开放期................................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 .......... 37 十、基金的财产................................ ................................ ................................ .......... 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5 十六、风险揭示................................ ................................ ................................ .......... 6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1 二十二、备查文件................................ ................................ ................................ .... 111 一、绪言 《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商丰 利增强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商丰利增强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业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36 、《业务规则》:指《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 44 、元:指人民币元 。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 、封闭期:指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封闭运作周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一年后的对日的前一日止,如无该对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53 、开放期:指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 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10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 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前述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 4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5 5 、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 ,而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 5 6 、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 成立时间: 2005 年 12 月 20 日 6. 注册资本:壹亿元 7. 电话: 010 - 58573600 传真: 010 - 58573520 8. 联系人:周亚红 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 龙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46 %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 10. 客户服务电话: 010 - 58573300 400 - 700 - 8880 (免长途费) 11. 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大盘量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 态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智 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男,清华大学 EMBA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记;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天水市财 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田洪宝 , 董事。男,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临沂电业局,任用电所 副主任、副局长、党委委员;潍坊电业局,任副局长;山东潍坊发电厂,任工会 主席、党委委员、副厂长;北京第二热电厂,任厂长、党委委员;华电(北京) 热电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任计划发展部副主任、 规划发展部副主任,期间兼任浙江华电三门发电厂筹建处主任;华电陕西能源有 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任陕西华电安康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俊芳:董事。男,硕士研究 生学历,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现任济钢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曾就职于山东省广饶县第六中学、济南钢 铁总厂职工大学、济南钢铁总厂;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办、公司 办主任,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就 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历任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 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董事。男,大专学历,经济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历任团委干事、团 委副书记、宣传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党总支书记;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任金融产业部经理;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任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梁永强: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基金 经理,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北京亿路特通新 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京长江第 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曾就职于江苏 盐城悦达集团、亿阳集团经贸公司;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裁、总裁;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 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独立董事。男,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现已退休,曾就 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任管理干部;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司长;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任副司长;中国钢 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监事。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李亦军:监事。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部门经理;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 务所(后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会计师事务所;历任华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 经理。 徐亮天:监事。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处处长,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物价科科员、成本科科员、科长、财 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永强:董事、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 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 公司筹备组,公司成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 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 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品设计师、渠道主管、市场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男, 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 保障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曾任裕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 理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刘宏:副总经理。男,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2 月, 就职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任项目经理; 2007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就职 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员; 2008 年 4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华商产业升级 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创新成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刘晓晨 ,男,中国籍, 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999 年 9 月至 2001 年 12 月,就职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任团体业务管理员; 2004 年 6 月至 2010 年 7 月,就职于瑞泰人寿保险公司总公司,历任投资分析师、高 级投资分析师及固定收益助理经理。 2010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宏观策略研究员、债券研究员。 2012 年 9 月 21 日,转入投资管理部任职, 2012 年 12 月 11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21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13 日担任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 ,2015 年 9 月 8 日起担任华商信用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担任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永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 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刘宏: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商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 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伟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双翼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蔡建军: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鹏飞: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红利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组、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 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1.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5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496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 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 、 2007 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 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09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第三次通过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 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 自控防线 ” 、 “ 互控防 线 ” 、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 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 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 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2)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1435 号 注册 日期: 2016 年 6 月 27 日 ( 二 )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封闭运作周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 日的前一日止,如无该对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 开放期为 10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在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前述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 为准。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 三 )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 四 )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五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 六 ) 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 公告。 ( 七 )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 ,而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 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八 )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 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 立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 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 免予申请 开立 基金账户 。 3 、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 1.00 元 (含认购费)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5 、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 九 ) 认购费用 1 、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A 类基金份额 的 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 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 ( 含认购费 ) 前端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 6 % 100 万元以上 ( 含 10 0 万元 ) - 3 00 万元以下 0. 4 % 3 00 万元以上 ( 含 3 00 万元 ) - 500 万元以下 0. 2 % 500 万元以上 ( 含 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者如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 0 。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 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人承 担,认购费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投资者重复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 认购费用。 ( 十 )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 ( 折算份额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 )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 以及 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一 )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 1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1 )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前端认购费率 )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1.00 元 ( 2 )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1.00 元 2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1.00 元 3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1+0.6% ) =994.04 元 前端认购费用 =1,000.00 - 994.04=5.96 元 认购份额 = ( 994.04+0.46 ) /1.00=994.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 994.5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 1,000.00+0.46 ) /1.00=1,000.4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 1,000.46 份 C 类基金份额。 ( 十二 )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若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三 )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 00 元 ( A 类基金份额 含申购费,下同)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 00 元,超过 1 . 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 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 00 元,超过 1 . 00 元的部 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 00 元,超过 1 . 00 元的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 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00 份 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 00 份 ; 4.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 调整 实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