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海惠祥:关于运作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运作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时间:2016年08月23日 11:34:41 中财网


关于
中海
惠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周期到
期及转入下一运作
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000674;以下简称:“本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基
金代码:000675;以下简称:“惠祥A”;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
基金代码:000676;以下简称:“惠祥B”)于2014年8月29日成立。根据《中
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每
2
年为一个
分级
运作周期。第一个
分级
运作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即
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的,则
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
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2016年8月29
日。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运作周期
到期

的次日起(含)
,本基金将安排
不超过
2
0
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
购等事宜。

本次过渡期的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含)起至2016年9月6日
(含)止。2016年9月7日为第二个运作周期起始日。过渡期限定期限内开放
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
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

如过渡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则第二个运作周期起始日基金
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期到期及过渡期操作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期到期操作规则

1、2016年8月29日为第一个运作周期到期日。在分级运作

期内,
惠祥
A
份额

分级运作
周期

始日起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第
4
次开放期不开放申购,只开放赎回)
;每个
分级
运作

期的第
4

惠祥
A


的开放期只开放赎回,开放

为分级运作


到期


即2016年8月29日为
惠祥A第4次开放日,当日仅开放惠祥A的赎回。


2、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B份额每一年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前一个工作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开放日为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次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但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一
个工作日不开放惠祥B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
对惠祥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祥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
折算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8月29日为惠祥B的基金
份额折算日,折算日日终,惠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祥B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若惠祥B份额发生保本
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3、惠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
惠祥
A
份额的前
3
个开放期内申购开放
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与
惠祥
A
份额的第
4
个赎回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即2016
年8月29日为惠祥A的折算日。



4、惠祥A和惠祥B的折算方案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折算方案公告》。




二、本基金第一个过渡期操作规则

本次过渡期的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含)至2016年9月6日(含)。


1、过渡期内惠祥A、惠祥B的份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
制;其中,过渡期内
惠祥
A
份额

惠祥
B
份额的
份额配比不超过
7

3




2、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运作周期
到期

的次日起(含)
,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
2
0
个工作日的过渡期。

本次过渡期的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含)至2016年9月6日(含)。



过渡期
依次
包括
份额折算确认日、
惠祥
B
份额
的开放期和
惠祥
A
份额
的申购


个阶段。其中过渡期的第

个工作日
为份额折算确认日,
即2016年8月30
日,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
惠祥
A
份额和


B
份额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
起本基金将进入
惠祥
B
份额
的开放期,
本次过渡期


安排2016年8月31日(含)至2016年9月2日(含)为惠祥B的开放期。惠

B
份额
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
惠祥
B
份额
的开放期结束后的
惠祥
B
份额
余额为基准,决定是否开放
惠祥
A
份额
的申购。如果在
惠祥
A
份额
申购期开
始前,
惠祥
A
份额
的份额余额小于
7/3
倍的
惠祥
B
份额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
开放
惠祥
A
份额
的过渡期申购

惠祥
A
的申购期为
2016年9月3日(含)至2016
年9月6日(含);如果在
惠祥
A
份额
申购期开始前,
惠祥
A
份额
的份额余额已
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的
惠祥
B
份额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
惠祥
A
份额
的过渡期申购,
届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并按
惠祥
A
份额

惠祥
B
份额
两级份额
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对全部
惠祥
A
份额
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
形式返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惠祥
B
和惠祥
A
的申购情况,调整惠祥
B
和惠祥
A
的开放时间,届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即
20
16

9

7


起,本基金进入第二个
分级运作

期。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
惠祥
A
份额
的赎回

惠祥
A
份额的赎回只
能在分级运作周期的赎回开放日进行)




3
、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1

基金份额赎回、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申购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份额根据“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
,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的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
其他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4

惠祥
A
份额
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
首次
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本公司直销网
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惠祥B份额的申购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
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惠祥B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惠祥B份额余
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
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惠祥A和惠祥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招募说
明书及相关公告。


4、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在过渡期的
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期内进行
惠祥
B
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
回费用。



(2)在过渡期的惠祥B的开放期内进行惠祥B份额的申购,本基金对通过
直销中心申购惠祥B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惠祥
B
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500万元

0.5%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
惠祥
B
份额的
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费率

M<100万元

0.32%

100万元≤M<500万元

0.15%

500万元≤M<1000万元

0.06%

M≥1000万元

1000元/笔





惠祥B的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3)在过渡期的惠祥A的申购期内进行惠祥A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6、过渡期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
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和赎回申请,必须在
惠祥
A
份额的申购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
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期内,对于
惠祥
B
份额赎回申请,所有经确认有
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的
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期内,
在每一个工作日,
对于
惠祥
B
份额申购申
请,如果对
惠祥
B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祥
B
份额的份额
余额
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
惠祥
B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祥
B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
惠祥
B
份额



的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后的
惠祥
B
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对


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最终未确认成功部分的申购款项将返
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惠祥B的申购赎回情况,提前暂停惠祥B份额的
申购或调整惠祥B份额的开放期,届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过渡期
惠祥
A
份额申购期内,对于
惠祥
A
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以
惠祥
B
份额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惠祥
B
份额的份额余额范围的
7/3
倍内对
惠祥
A
份额的申购进行份额限制。在每一个工作日,如果对
惠祥
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
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祥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的
惠祥
B
份额的份额余额,
则按
惠祥
A
份额和
惠祥
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对当日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并提前结束惠祥
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
;如果对


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祥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的
惠祥
B
份额的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在
惠祥
A
份额申购期开始前,
惠祥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的
惠祥
B
份额申购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
惠祥
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并按
惠祥
A
份额和
惠祥
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对全部
惠祥
A
份额按比例
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惠祥
A
份额、
惠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过渡期内
惠祥
A
份额不开放赎回,
惠祥
B
份额的
赎回
不收取赎回费用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8、过渡期的基金运作安排


1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销售机
构停收销售服务费;



2
)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
惠祥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起算日,即第
二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9、过渡期内惠祥A份额和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过渡期内,惠祥
A
份额不再获取约定收益,两级份额同涨同跌、各负
盈亏。



T

惠祥
A
份额净值
=T
日中海
惠祥
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
-
1

惠祥
A
份额资产净值
/T
-
1
日中海
惠祥
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

惠祥
A
份额数


T

惠祥
B
份额净值
=T
日中海
惠祥
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
-
1

惠祥
B
份额资产净值
/T
-
1
日中海
惠祥
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

惠祥
B
份额数


过渡期内,
T
-
1
日的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
包含
T
-
1



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
申购赎回所产生的确认金额。

惠祥
A
份额、
惠祥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0

惠祥
A
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惠祥
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
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及每个申购开放日(最后
1
个申购
开放日除外)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惠祥
A
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前)



+
利差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
(含)至
3
%
(含),
由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前根据国内
利率市场情况确定并提前进行公告。



本次的
惠祥
A
年约定收益率将根据第二个运作周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利差的取值

2.1
%
,该收益率即为
惠祥
A
份额接下来
6
个月的年约定收益率,适用于
第二
个运作周期起始日(含)到第
1
个惠祥
A
份额的申购开放日(含)
的时间段。计
算公式如下:


惠祥
A
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前)
+
利差(
2.1
%






三、惠祥B份额的保本

1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即
201
6

8

2
9

),如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
B
份额与到期日
惠祥
B
份额净值的乘积低于其认购保本金
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
额支付给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认购保本金额为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惠祥
B
份额的投资金额,即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
B
份额净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惠祥
B
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
B
份额的投资金额,即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
B
份额在
过渡期截止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惠祥
B
份额的保本金额

惠祥
B
份额持
有人

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
B
份额的投资金额,即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
惠祥
B
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
的,其
惠祥
B
份额在
过渡期截止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3、若惠祥B份额获得保本赔付差额,将不再对惠祥A份额未获得的约定收益
部分进行补足。



4

惠祥
B
份额的保本周期每
2
年为一个周期,保本周期与分级运作周期为
同一期间。

惠祥
B
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201
6

9

7

,保本周期的到
期日为
201
8

9

7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
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

惠祥
B

第二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规模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
30亿元,即惠祥
B
的份额上限

30
亿元。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市场变化情况,
在与担保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过渡期内惠祥
B
的份额
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6、惠祥
B

第二个保本周期由瀚华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

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惠祥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祥B份额之和与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日惠祥B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惠祥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祥B份额之和与到期
日惠祥B份额净值的乘积不低于保本金额;

(2)惠祥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惠祥B份额;

(3)惠祥B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惠祥B份额;

(4)在惠祥B份额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
形;

(5)在惠祥B份额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惠祥B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惠祥B份额发生
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若惠祥 B 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当期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按照
约定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即2016年8月29日为惠祥A第4次开放日,
当日仅开放惠祥A的赎回。


本次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惠祥B的开放期和惠祥A的申购期三
个阶段。份额折算确认日,即2016年8月30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本次过渡期
安排2016年8月31日(含)至2016年9月2日(含)为惠祥B的开放期,在
此期间仅开放惠祥B的申购赎回。过渡期的惠祥B份额的开放期内,在每一个工
作日,
对于惠祥B份额申购申请,如果对惠祥B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
认后,惠祥B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
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惠祥B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祥B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惠祥B份额的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后的惠祥B份额余额不
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最终
未确认成功部分的申购款项将返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惠祥B的申购赎
回情况,提前暂停惠祥B份额的申购或调整惠祥B份额的开放期,届时本公司将
另行公告。惠祥B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祥B的开放期结束后的惠
祥B余额为基准,决定是否开放惠祥A的申购。


惠祥A的申购期为2016年9月3日(含)至2016年9月6日(含)。如果
在惠祥A申购期开始前,惠祥A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惠祥B开放
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惠祥A的过渡期申购,届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并
按惠祥A和惠祥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全部惠祥A按比例进行确
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惠祥A的申购期内,在每一个工作日,如



果对
惠祥
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祥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的
惠祥
B
份额的份额余额,则按
惠祥
A
份额和
惠祥
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
超过
7
/
3
的原则,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
惠祥
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祥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的
惠祥
B
份额的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9月7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个
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惠祥A的赎回(惠祥A的赎回只能在开放
日进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惠祥
B
和惠祥
A
的申购
赎回
情况,调整惠祥
B
和惠

A
的开放时间,届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销售机构
停收销售服务费。


3、过渡期期间,默认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
险。


4、过渡期期间,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申购日(不含当
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5、过渡期申购惠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惠祥B第二个保本周期的
保本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并最终确认成功的基金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以及过渡期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
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6、从惠祥B第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其计入惠祥B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过渡
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五、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2905
-
2908
室及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2905
-
2908
室及
30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
021
-
68419518


传真:
021
-
68419328


联系人:
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9788
(免长途话费)

021
-
38789788


公司网址:
www.zhfund.com



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1
号楼
F21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1
号楼
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

010
-
66493583


传真:
010
-
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9788
(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
www.zh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
A
类份额)

上海农村商业银

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道金融信息服
务(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及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
运作周期(包含惠祥B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
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登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zhfund.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运作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运作周期的安排
做适当调整。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z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9788)咨询相关事宜。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惠祥B份额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惠祥B份额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
失的风险。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
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
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3日



























































附件: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仅针对惠祥
B
份额
)



方: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2905
-
2908
室及
30



公司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2905
-
2908
室及
30



法定代表人:
黄鹏


电话:
021
-
38429808


传真:
021
-
68419525


邮编:
200120






方: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
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电话:
010
-
57766666


传真:
010
-
57766600


邮编:
100020


鉴于: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
了基金管理人对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
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
二十一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中海惠祥分
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仅针对惠祥
B
份额)
》(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

保证合同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

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
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

B
份额
所承担保本义务(补足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惠祥
B
份额的保本金额
的差额的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惠祥
B
份额持有人。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当期惠祥
B
份额,即成为惠祥
B
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其在过渡期申购惠祥
B
份额或者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
后申请(或默认)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惠祥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祥B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
“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的惠祥B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
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惠祥B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惠祥B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之和。

本基金的募
集规模上限为3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
高限额为31
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惠

B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
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

B
份额之和与
当期

本周期到期日惠

B
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
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该差额
部分
即为保本
赔付
差额)。



3

除上述惠

B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

B
份额之外,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

当期

本周期内
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
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期保本周期起始日
确认的
惠祥
B
份额所计算的
保本金额
,且不超过
31
亿元人民





4

保本

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


(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
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年,
自当期保本
周期起始日
起至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
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
B
份额
之和
与到期日
惠祥
B
份额净值的乘积不低于
保本金额



2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
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
惠祥
B
份额



3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
惠祥
B
份额



4


惠祥
B
份额
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




5
、在
惠祥
B
份额
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情
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
惠祥
B
份额
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惠祥
B
份额发生的任
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
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若惠祥
B
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当期保本
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按照约
定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


9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
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
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


在发生保本赔付(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惠祥
B

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以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
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保本金额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向惠祥
B
份额持有人履
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惠祥
B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
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账
户信息
)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惠祥
B
份额持有人。担
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
即为
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
人无须对惠祥
B
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惠祥
B
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
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
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惠祥
B
份额持
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六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
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惠祥
B
份额持有人
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
追偿
程序和还款方式


1

乙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归还乙方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
实际款项、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
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
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
前述款项应
付未付部分
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乙方的其他
合理
费用和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
保证人
为代偿追偿产生

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与交通、通讯费。



2

甲方应自乙方履行保证责任之
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提交乙方认可的还
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乙方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
乙方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
前述款项应付未付部分

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

)以及乙方的其他
合理
费用和损失。甲方未能按本条
约定提交乙方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
甲方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
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自当期
保本周期起始日起,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
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惠祥B资产净
值×2‰)/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
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
效。


3、本基金惠祥B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
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
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惠祥B份额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承担担保或保本
义务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三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乙方: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