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光大恒利纯债:招募说明书
光大保德信 恒利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关于 准予 光大保德信 恒利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复(证监 许可 【 20 16 】 362 号) 注册日期: 20 16 年 2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 购 (或申 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长期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一、 绪言 ................................ .............. 1 二、 释义 ................................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 21 六、 基金的募集 ................................ ....... 2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 基金的投资 ................................ ....... 39 十、 基金的财产 ................................ ....... 46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7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2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4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6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7 十六、 风险揭示 ................................ ......... 6 3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十八、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 106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以下 简称 “ 《治理准则 》 ” ) 、《光大保德信 恒 利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 恒利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 恒利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 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 恒利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 恒 利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 恒利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 3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4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6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 55% 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 的股权 电话:( 021 ) 80262888 传真:( 021 ) 80262468 客服电话: 4008 - 202 - 888 网址: 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 基金管理人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副董事长,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 CFA , 美国国籍。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金融集团 业务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包爱丽女士, 董事、 总经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贝莱 德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经理、业务负责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负责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发展团队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博士后,中国国籍。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衍生品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董事 ,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董事,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曾任荷兰银行(中国台湾)的法 务长,联鼎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夏小华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中国国 籍。历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金德环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教授,中国国籍。曾任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财政系副主任、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 2、监事会成员 孙佚先生,监事长,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颜微潓女士,监事,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马来西亚国籍,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 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郁疆先生,监事,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沙新民路营业部营销部经理、市场总部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秘书,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后,先后担任销售部高级经理、广州分公司总 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副首席 市场总监兼市场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包爱丽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常青先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系教 师,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高级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等职务,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监察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2003 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 年 4 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梅雷军先生,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曾任深圳蛇口安 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 2004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杨烨超先生,2007年毕业于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2010年获得复旦大学世 界经济系的硕士学位。自2010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市场部产品助理、产品经理(负责产品设计研究等),2014年3月至2015 年11月担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现任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永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洪钧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部总监。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专户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 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4 )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 金管理公司。 2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 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 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 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内部控制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 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 部 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 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 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 1 ) 监事会 ——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 2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 ——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 基金管理人的 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 3 ) 监察稽核部 —— 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 基金管理人的 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 监督。 5 、内部 控制 层次 ( 1 ) 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 。 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 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 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 负 直接 责任 ; ( 2 )管理层 的控 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 各 个 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 3 ) 董事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 。 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 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 1 )《公司章程》 —— 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 2 )内部控制大纲 —— 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 4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 ——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兴业银行 )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联系人:刘峰 联系电话: (021) 52629999 2 、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 监察处、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 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基金托 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 开放式基金 46 只 --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长盛货币市场基 金、光大保德信红利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 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 产业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金融地 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 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惠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添利宝货 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 金、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原英石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宏观策略混合型基金、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指数型基金、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国 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景顺长城领先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西部利得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广发聚泰混合型 基金、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债券型基金、景顺长城安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2004.81 亿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3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4 、 内部控制制度 (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6 层至 10 层 电话:( 021 ) 80262466 、 80262481 传真:( 021 ) 80262482 客服电话: 4008 - 202 - 888 联系人: 孙荣伟 网址: www.epf.com.cn (二) 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 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 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6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 ) 80262461 传真:( 021 ) 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四)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五)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电话:( 021 ) 2 2 2 8 8888 传真:( 021 ) 2 2 2 80000 联系人: 濮晓达 经办会计师: 朱宝钦、濮晓达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 16 年 2 月 26 日证监 许可 【 20 16 】 362 号《关于 准予 光大保德信 恒利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文件注册募 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四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五 )募集安排 1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3 、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 除 基金 管理人以外的其他 销 售 机构确定的销 售 网 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 网点 )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 、募集规模 本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 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基金的 初始 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 1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 3 )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 0 万元以下 0. 06 % 10 0 万元(含 10 0 万元)到 3 00 万元 0. 0 4 % 3 00 万元(含 3 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 0 2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5 00 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 300 万元 0.40 %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5 00 元 (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 )认 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 购份 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2 )认 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 购份 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 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 购金额-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额 = (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 值 基金份额 的初始 面值为 1.00 元。基金份额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资 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 例 1 :某 投资人 ( 非养老金客户 ) 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 . 6 0 % ,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 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 净认购金额 = 5,000/ ( 1 + 0 . 6 0 % ) = 4, 9 7 0 . 18 元 认购费用= 5,000 - 4,9 7 0. 18 = 2 9. 82 元 认 购份额= ( 4,9 7 0. 18 + 5 ) /1.00 = 4 , 9 7 5. 18 份 即 投资人 ( 非养老金客户 ) 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 , 可得到 49 7 5. 18 份基金 份额。 7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 1 )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的 认购 时间 安排请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公告。 ( 3 )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数量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构打印 交易确认单。 ( 4 )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 代 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认购,每 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 具体限额以 各 代销机构的 规定为准 。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 限额限制外,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 他限制,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 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 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认购 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 迟 在调整 实施 前 两 日在 指定媒介 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详 见本 招募说明 书 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 销 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市的,前述具体 办理时间截至到当日熔断发生时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代销机构 每个账户 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具体限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 、直销机构 每个账户 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3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最高 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4 、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 余 额部分 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 ,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08 %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 300 万元 0.05 %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5 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 300 万元 0.50 %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5 00 元 2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 05 %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3 、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