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普路通:2016年半年度报告

时间:2016年08月23日 20:01:54 中财网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半年度报告

2016年08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张云

董事

出国

陈书智

何帆

董事

因公

赵野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负责人陈书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师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叶艳梅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目录
2016半年度报告 ................................................................................................................................ 2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 5
第二节 公司简介 ............................................................................................................................... 7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 9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 17
第五节 重要事项 .............................................................................................................................. 43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49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49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50
第九节 财务报告 .............................................................................................................................. 51
第十节 备查文件目录 .................................................................................................................... 159
释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公司/本公司/普路通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之行为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本报告期



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

华英证券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大会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聚智通



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皖江物流



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本公司之股东

中瑞国信



北京中瑞国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公司之股东

浙商创投



浙江浙商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东

组合售汇



商业银行针对有进出口业务需求的企业推出的将远期售汇与存贷款
相结合的一项业务,旨在降低企业的汇率风险和购汇成本。具体的
操作方式包括DF组合售汇、NDF组合售汇、DF+NDF组合售汇、
信用证组合售汇等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人民币元




第二节 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普路通

股票代码

002769

变更后的股票简称(如有)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如有)

普路通

公司的外文名称(如有)

ShenZhen Prolto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如有)

Prolto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陈书智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倪伟雄

余斌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
创新中心A栋21楼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
创新中心A栋21楼

电话

0755-82874201

0755-82874201

传真

0755-83203373

0755-83203373

电子信箱

ir@prolto.com

ir@prolto.com



三、其他情况

1、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15年年报。


2、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的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报告期无变化,具
体可参见2015年年报。



3、注册变更情况

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是否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注册登记日期和地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
见2015年年报。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524,726,131.45

1,373,715,362.78

10.9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13,706,951.77

79,321,088.43

43.3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元)

108,429,158.54

53,023,320.83

104.4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19,565,465.80

-245,820,076.77

51.3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1

0.29

6.9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1

0.29

6.9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59%

17.35%

-6.76%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总资产(元)

20,541,631,916.66

29,186,475,201.53

-29.6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1,131,062,478.33

1,016,580,833.33

11.26%



二、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说明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6,226,100.00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8,850.67



减:所得税影响额

957,157.44



合计

5,277,793.23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项目

涉及金额(元)

原因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0,244,909.08

公司为规避供应链管理业务对外支付中的外汇风险,在对外支付
货款时与金融机构签署一揽子合约,其中包括存款质押合约、贷
款合约、远期外汇合约等。因此,本公司将该项目界定为经常性
损益。


投资收益

381,413,400.81

同上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一、概述

2016年上半年,凭借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积极稳妥的经营思路,公司在经营业绩、业务布局以及业务、人员的储备方
面都有较大的提升。凭借领先的供应链管理系统、强大的流程设计和资源整合能力,不断加强内控管理、优化业务操作模式,
进一步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2,472.61万元,同比增长10.9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370.70万元,
同比增长43.35%,保持了良好、稳定的发展态势。


二、主营业务分析

概述

2016半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2,472.61万元,同比增长10.99%;实现营业利润12,802.66万元,同比增长107.29%;实现利
润总额13,426.15,同比增长44.8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370.70万元,同比增长43.35%。公司2016半年度
经营业绩上升的主要原因:公司大力拓展供应链业务,开发新客户,降本增效,使得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有所增长。




主要财务数据同比变动情况

单位:元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同比增减

变动原因

营业收入

1,524,726,131.45

1,373,715,362.78

10.99%



营业成本

1,413,245,270.17

1,283,255,561.96

10.13%



销售费用

18,962,126.24

17,238,571.16

10.00%



管理费用

39,455,373.74

38,613,333.22

2.18%



财务费用

295,356,495.75

125,601,074.96

135.15%

本报告期组合售汇业务
的利息支出及汇兑损益
有所增加

所得税费用

20,554,580.36

13,379,789.55

53.62%

本报告期较上年同期盈
利增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119,565,465.80

-245,820,076.77

51.36%

本报告期加强应收款项
管理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358,082.90

-668,305.90

46.42%

主要系公司构置固定资
产所支付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20,695,563.36

827,940,055.92

-97.50%

主要系上年同期收到
IPO募集资金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加额

-95,513,702.92

581,328,860.28

-116.43%

主要系上年同期收到
IPO募集资金



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没有发生重大变动。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未来发展与规划延续至报告期内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没有披露未来发展与规划延续至报告期内的情况。


公司回顾总结前期披露的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进展情况

不适用

三、主营业务构成情况

单位:元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
同期增减

营业成本比上年
同期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同
期增减

分行业

供应链管理服务

1,523,436,382.55

1,412,146,878.53

7.31%

10.90%

10.04%

0.72%

其他

1,289,748.90

1,098,391.64

14.84%







分产品

供应链管理服务

1,523,436,382.55

1,412,146,878.53

7.31%

10.90%

10.04%

0.72%

其他

1,289,748.90

1,098,391.64

14.84%







分地区

东北地区

17,048,115.48

17,584,874.15

-3.15%

90.10%

117.07%

-12.81%

华北地区

483,410,592.05

437,943,532.17

9.41%

-32.22%

-33.98%

2.41%

华东地区

202,638,304.90

187,614,051.43

7.41%

264.26%

257.18%

1.84%

华南地区

563,360,738.89

528,842,944.07

6.13%

114.80%

126.82%

-4.97%

华中地区

76,759,592.64

67,684,704.30

11.82%

-0.92%

-6.06%

4.82%

西北地区







-100.00%

-100.00%



西南地区

75,298,435.38

72,221,687.36

4.09%

451.32%

437.09%

2.54%

境外

106,210,352.11

101,353,476.69

4.57%

-54.98%

-56.66%

3.70%



四、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秉承“做最贴近客户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商”的理念,致力于通过提供智慧供应链服务,创新性地为客户提供包括物流、
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和工作流在内的供应链改进方案并协助其执行,为客户提供包括供应链方案设计及优化、采购分销、
库存管理、资金结算、通关物流以及信息系统配套支持等诸多环节在内的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专业的服务模式

公司拥有对我国国际贸易、海关事务、物流管理、保税区管理、外汇管理、涉外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熟悉并具有
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的专业团队,与境内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较好的合作关系,因而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设计
并执行高效率、低成本的供应链管理整体解决方案,为客户创造价值。公司为客户设计的供应链管理解决方案,将分散的基


础服务项目如采购代理、分销代理、通关报检、保税服务、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设计、VMI管理、国际结算等,整合为一揽
子整体解决方案,各个基础服务项目嵌入到整体方案中,共同为提高客户整体供应链的价值和效率服务。


公司对客户提供的个性化订制服务,主要是为了帮助客户解决供应链难题,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同时,将原属于客户
的非核心业务,转变为自身的核心业务,发挥规模效应和精益管理,在提升客户效率和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


2.优秀、高效的运营团队

公司管理层具有供应链管理丰富的从业经验,且核心管理团队具备多年的行业从业经验,能够根据企业需求量身定制最
适合的服务解决方案。高效的商务运作机制,具备快速的订单处理能力、高效的商务运作速度,以及对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
能力。此外,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并建立“华中科技大学-普路通供应链管理研究中心”,为
公司提供了专业咨询帮助。


3、良好的银行信誉支持

公司具备强大的资金实力。供应链管理服务行业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资金周转需求较大,尤其是公司大力发展的电
子信息行业供应链服务领域,需要匹配大量的资金。公司与众多银行结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拥有充足的银行授信额度,
可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支付结算需求。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公司获得银行授信的利率、手续费等成本亦有所降低,
公司通过购买组合售汇产品进行外汇支付,降低外币货款支付成本,最大化实现整体服务收益。


4、强大的供应链协同管理系统支持

公司采用互联网思维、“积木式”系统架构、云端数据库存储的方式,建成一套强大的供应链协同管理系统。该系统贯穿
公司各职能部门,能够有效保证数据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促进业务高效运作,提高决策层对市场分析的准确性和应变能
力。


5、稳健进取的营销策略

供应链管理的客户或潜在客户通常将物流外包,或将其供应链上某一环节作为其践行供应链管理思想的起点,公司通常
也将其作为为客户提供全套供应链管理服务的切入点。从公司的过往经营实践来看,公司诸多客户均是从供应链管理的某一
“流”或某一环节开始合作,经过运作检验,公司最终为其提供了跨度越来越长、内容越来越丰富的供应链管理服务。


6、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不同客户进行有效分类评级管理。由市场部牵头、财务部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相互配合,依据客户的资信情况、
历史交易情况、合约履行情况等风险控制指标,结合客户的业界口碑、行业前景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评定客户资信等级,
给不同等级的客户不同的交易条件和信用政策。客户信用等级越高,公司给予的交易价格和付款条件越优惠。




五、投资状况分析

1、对外股权投资情况

(1)对外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对外投资情况

报告期投资额(元)

上年同期投资额(元)

变动幅度

0.00

0.00

0.00%

被投资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

主要业务

上市公司占被投资公司权益比例

深圳回收宝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电子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
目);通讯产品、计算机、电子产品及配
件的销售;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

5.26%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不含
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
务(不含限制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废
旧物资回收和销售(不含生产废旧金属
收购和销售);通讯产品、计算机、电子
产品及配件的维修。




(2)持有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金融企业股权。


(3)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4)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2、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和委托贷款情况

(1)委托理财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3)委托贷款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贷款。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45,995.84

报告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41.68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45,995.84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0.00%

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6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5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8.49
元。截至2015年6月24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52,706.50万元,由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5,007.12
万元后,汇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金额为人民币47,699.38万元,经公司扣除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
他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1,703.5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45,995.84万元。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
投入45,995.84万元,2016年1-6月使用募集资金41.68万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2)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
资金投向

是否已
变更项
目(含部
分变更)

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
总额

调整后投
资总额
(1)

本报告期
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
累计投入
金额(2)

截至期末
投资进度
(3)=
(2)/(1)

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


本报告期
实现的效


是否达到
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
性是否发
生重大变


承诺投资项目

医疗器械类供应链管
理项目



13,373

13,373

13,373

13,373

100.00%









电子信息类供应链管
理项目



32,623

32,623

32,623

32,623

100.00%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45,996

45,996

45,996

45,996

--

--



--

--

超募资金投向























合计

--

45,996

45,996

45,996

45,996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
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
(分具体项目)

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

不适用




变化的情况说明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
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变更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方式调整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
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不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不适用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
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不适用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用途及去向

不适用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
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
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6.31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3)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4)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募集资金项目概述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募集资金项目情况详见《2016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6年08月24日

《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4、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无应当披露的重要子公司、参股公司信息。



5、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


六、对2016年1-9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1-9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6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
动幅度

10.00%



60.00%

2016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
动区间(万元)

14,183



20,630

2015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元)

12,894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公司大力拓展供应链业务,增强管理,降本增效,使得公司盈利持续增长。




七、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八、董事会对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相关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九、公司报告期利润分配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执行或调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2016年5月20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披
露利润分配方案时总股本150,658,9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
利31,638,381.18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合计转增股本225,988,437股。


2、因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增至150,718,958股。按
照“现金分红金额、送红股金额、转增股本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公司按最新股本计算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
有总股本150,718,9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099164元人民币;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14.994028股。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的股本总数为376,707,385股。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发布了《2015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6-037),此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7月11日。


现金分红政策的专项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透
明:





十、本报告期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半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类型

接待对象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
资料

2016年04月21日

公司会议室

实地调研

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汇丰环
球投资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上海摩
根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国际有限公司、
国元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中
国光大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三星资产
运用(香港)有限
公司、富敦投资咨
询(上海)有限公
司、英国施罗德集
团上海代表处、大
和住银投信投资顾
问株式会社、宏利
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等

公司基本情况、业务模式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公司治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进一
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1、加强三会运作情况,规范公司治理体系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并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4次,董事
会7次,监事会4次,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提升董事会的工作质量起到了重
要作用,同时公司高度重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提出的专业建议和发挥的监督作用,对于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中小投资
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2、提升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设置专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
了公开信息披露,充分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有效提升了公司透明度。


公司设置专人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电话、邮件、深交所“互动易”投资者互动平台等多种方式与广大投资
者保持了良好的沟通,确保能及时回答投资者的咨询,接收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良性
互动,使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增进了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增强了公司运作的透明度,提升了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认知度。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
存在尚未解决的治理问题。公司治理与《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差异。






二、诉讼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其他诉讼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三、媒体质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无媒体普遍质疑事项。


四、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五、资产交易事项

1、收购资产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收购资产。


2、出售资产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出售资产。


3、企业合并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企业合并情况。


六、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及其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1、2015年9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9月29日,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5年11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报告期内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详情请查看于2016年1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3)、2016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公告编号:2016-035)

七、重大关联交易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2、资产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资产收购、出售的关联交易。


3、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4、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5、其他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关联担保情况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
履行完毕

(1)

陈书智、张云、赵野、何帆、邹勇

12,000万元

2015年02月09日

2016年02月09日



(2)

陈书智、张云、赵野、何帆

5,000万元

2015年02月03日

2016年02月03日



(3)

陈书智、张云、赵野、何帆、邹勇

10,000万元

2015年03月17日

2016年03月12日



(4)

陈书智、张云、赵野、何帆

110,000万元

2015年05月22日

2016年05月21日



(5)

陈书智、张云、赵野、何帆

2,000万元

2015年06月03日

2016年02月15日



(6)

陈书智

3600万美元

2015年08月27日





(7)

陈书智

3,000万元

2015年09月08日

2016年08月03日



(8)

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5,000万元

2015年11月09日

2016年11月08日



(9)

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00万元

2016年04月11日

2017年04月10日



(10)

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10,000万元

2016年06月06日

2017年06月05日





关联担保情况说明



(1)陈书智、张云、赵野、何帆、邹勇为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签署的编号为:交银深2015年沙井
综授字001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分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额度有
效期为2015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9日。




(2)陈书智、张云、赵野、何帆为本公司与华夏银行深圳益田支行签署编号为SZ07(融资)20150002《最高额度融资合同》


项下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等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向
华夏银行深圳益田支行提供连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2015年2月3至2016年2月3日。




(3)陈书智、张云、赵野、何帆、邹勇为本公司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BC2015031700000219《融资额度协议》项
下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本金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浦发银行
深圳分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额度有效期为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2日。




(4)陈书智、张云、赵野、何帆为本公司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为借2015综4179宝安R《综合融资额度合同》项
下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向建设银行深圳
分行提供连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




(5) 陈书智、张云、赵野、何帆为本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为2014SC000014903《综合授信额
度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包括票据贴现,承兑,担保,信用证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含复息)及罚息、违约
金、赔偿金以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收回债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向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额度有效期为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2月15日。




(6)陈书智为本公司与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SL0/BJ/2015-011号《银行信贷函》项下不超过美元3600
万(折合人民币23872.32万)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7)陈书智为本公司与中信银行深圳皇岗支行签署的编号为:2015深银皇综字第0013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
币3000万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提供连带
担保责任。额度有效期为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8月3日。




(8)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为平银供营综字20151109第001号《综合授信
额度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65000万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提供连带担保责
任。额度有效期为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




(9)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0322984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不
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额度有效期为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




(10)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为借2016综20006宝安R《综合融资额度合
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向建设银
行深圳分行提供连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




关联交易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相关查询

临时公告名称

临时公告披露日期

临时公告披露网站名称




八、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托管、承包、租赁事项情况

(1)托管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托管情况。


(2)承包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承包情况。


(3)租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租赁情况。


2、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相
关公告披露
日期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协议签署日)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
完毕

是否为关
联方担保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
相关公告
披露日期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协议签署日)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
完毕

是否为关
联方担保

香港瑞通国际有
限公司

2016年03
月15日

8,000

2016年04月25


8,000

连带责任保


10个月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
度合计(B1)

8,000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
发生额合计(B2)

8,00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
保额度合计(B3)

8,0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
余额合计(B4)

8,000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
相关公告
披露日期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协议签署日)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
完毕

是否为关
联方担保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A1+B1+C1)

8,000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
计(A2+B2+C2)

8,00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
计(A3+B3+C3)

8,000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A4+B4+C4)

8,000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7.07%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D)

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
务担保金额(E)

0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0



采用复合方式担保的具体情况说明

(1)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3、其他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其他重大合同。


4、其他重大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


九、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陈书智

一、如果证券监
管部门核准发
行人本次发行

2015年06月29


2018-06-29

正常履行中




上市事项,发行
人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自
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36个
月内,除在本次
发行上市过程
中转让的老股
部分外,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二、如本
人在上述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上市的
发行价;发行人
上市后6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将在
上述锁定期限
届满后自动延
长6个月的锁定




期。上述减持价
格和股份锁定
承诺不因本人
不再作为公司
控股股东或者
职务变更、离职
而终止。三、在
前述承诺禁售
期过后,在任职
发行人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
公司股份的数
量不超过其所
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50%。四、
上述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如果公
司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处理。


聚智通

一、如果证券监
管部门核准发
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事项,发行

2015年06月29


2018-06-29

正常履行中




人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自
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36个
月内,除在本次
发行上市过程
中转让的老股
部分外,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
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二、
如本公司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所
持发行人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上市的
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本
次发行上市的
发行价,本公司
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将在上述
锁定期限届满
后自动延长6个
月的锁定期。上




述减持价格和
股份锁定承诺
不因本公司不
再作为公司控
股股东或者职
务变更、离职而
终止。三、上述
发行价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公司上
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


何帆;张云;赵


一、如果证券监
管部门核准发
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事项,发行
人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自
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12个
月内,除在本次
发行上市过程
中转让的老股
部分外,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

2015年06月29


2016-06-29

正常履行中




股份。二、如本
人在上述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上市的
发行价;发行人
上市后6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将在
上述锁定期限
届满后自动延
长6个月的锁定
期。上述减持价
格和股份锁定
承诺不因本人
不再作为公司
股东或者职务
变更、离职而终
止。三、在前述
承诺禁售期过
后,在任职发行
人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
股份的数量不
超过其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50%。四、上述
发行价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公司上
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


何帆;张云;赵


如本人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所持
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上
市的发行价;发
行人上市后6个
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上市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上市的发
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
将在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后自
动延长6个月的
锁定期。上述减
持价格和股份
锁定承诺不因

2015年06月29


2018-06-29

正常履行中




本人不再作为
公司控股股东
或者职务变更、
离职而终止。


陈书智

如本人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所持
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上
市的发行价;发
行人上市后6个
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上市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上市的发
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
将在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后自
动延长6个月的
锁定期。上述减
持价格和股份
锁定承诺不因
本人不再作为
公司控股股东
或者职务变更、
离职而终止。


2015年06月29


2020-06-29

正常履行中

聚智通

如本公司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所
持发行人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

2015年06月29


2020-06-29

正常履行中




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上市的
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本
次发行上市的
发行价,本公司
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将在上述
锁定期限届满
后自动延长6个
月的锁定期。上
述减持价格和
股份锁定承诺
不因本公司不
再作为公司控
股股东或者职
务变更、离职而
终止。


陈书智;聚智通

1、本人/本公司
目前不存在自
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发行人
相同的业务,也
不会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者间
接从事发行人
现在和将来主
营业务相同、相
似或构成实质
竞争的业务;2、
本人/本公司将
不经营或投资
与发行人相同
或相类似的产
品,以避免对发
行人的生产经
营构成直接或
间接的竞争;并
保证本人及与
本人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不
直接或间接从
事、参与或进行

2015年06月29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与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相竞争
的任何经营活
动;3、本人/本
公司将不利用
对发行人的控
股及实际控制
关系进行损害
发行人及发行
人其他股东利
益的经营活动;
4、本人/本公司
将忠实履行承
诺并保证确认
的真实性,如果
违反上述承诺
或者确认不真
实,本人将承担
由此引发的一
切法律责任。


陈书智;聚智通

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
人陈书智先生
及其一致行动
人深圳市聚智
通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出具了
《关于规范与
深圳市普路通
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的承诺
函》,承诺主要
事项如下:“一、
本人将严格按
照《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
普路通的《公司
章程》、《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等
有关规定行使
股东或董事权
利并履行股东
或董事的义务,

2015年06月29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在股东大会以
及董事会对有
关涉及本人及
所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普路通
的关联交易进
行表决时,履行
回避表决的义
务。二、本人及
所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普路通
发生的关联交
易确有必要且
无法规避时,承
诺将继续遵循
公正、公平、公
开的一般商业
原则,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普
路通的《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规
定履行合法程
序,依法签订协
议,保证交易价
格的透明、公
允、合理,并督
促普路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证不通
过关联交易损
害普路通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
益。三、如果本
人及所控制的
其他企业违反
本函所作承诺
及保证,将依法
承担全部责任,
并对由此造成
普路通及除本
人所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外其
他股东的损失
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陈书智;张云;
赵野;何帆

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 2013 年
12 月发布《关
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明确提出
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
公司再融资或
者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
报的,应当承诺
并兑现填补回
报的具体措施。

2014 年 5 月,
2014 年 5 月,
国务院发布《关
于进一步促进
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
〔2014〕17
号),2015年 12
月 30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关
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中
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
号),进一步提
出优化投资者

2016年01月29


2019-01-28

正常履行中




回报机制的要
求。为贯彻执行
上述规定和文
件精神,作为上
市公司深圳市
普路通供应链
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如下承
诺:1、承诺不
无偿或以不公
平条件向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
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
的职务消费行
为进行约束。3、
承诺不动用公
司资产从事与
其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4、承诺
由董事会或薪
酬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5、
承诺如公司拟
公布股权激励,
其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6、
本承诺出具日
后至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实
施完毕前,若中
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
的其他新的监
管规定的,且上
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
实履行公司制
定的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以及
本人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
承诺,若本人违
反该等承诺并
给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
法承担

陈书智

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 2013 年
12 月发布《关
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明确提出
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
公司再融资或
者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
报的,应当承诺
并兑现填补回
报的具体措施。

2014 年 5 月,
国务院发布《关
于进一步促进

2016年01月29


2019-01-28

正常履行中




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
〔2014〕17
号),22015年
12月30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关
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中
国证监会公告
〔2015〕31号),
进一步提出优
化投资者回报
机制的要求。为
贯彻执行上述
文件精神,本人
作为深圳市普
路通供应链管
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作出如下承
诺:承诺不越权
干预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不侵
占公司利益。


浙商创投;皖江
物流

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本公司回
购其持有的股

2015年06月29


2016-06-29

正常履行中




份。


陈书智;浙商创
投;张云、赵野、
何帆、聚智通;
皖江物流

根据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进
行减持,并提前
三个交易日公
告,但减持时持
有公司股份低
于 5%以下时
除外。如未履行
上述承诺,由此
取得收益的,将
所取得的收益
上缴发行人所
有;由此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015年06月29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深圳市普路通
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陈
书智;聚智通;
何帆;张云;赵


深圳市普路通
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普路
通”或“公司”)
拟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
股票并在中小
板上市(下称
“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为维护
公众投资者的
利益,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如果首
次公开发行上
市后三年内公
司股价出现低
于每股净资产
(指上一年度

2015年06月29


2018-06-29

正常履行中




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如果
公司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
的,则相关的计
算对比方法按
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下同)的
情况时,将启动
稳定股价的预
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具
体条件:1、预
警条件:当公司
股票连续 5 个
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的 120%
时,在 10 个工
作日内召开投
资者见面会,与
投资者就上市
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
战略进行深入
沟通;2、启动
条件:当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
关稳定股价的
方案,并应提前
公告具体实施
方案。(二)稳
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当上述启




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条件成就
时,上述主体将
及时采取以下
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
价:1、由公司
回购股票:(1)
公司为稳定股
价之目的回购
股份,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与
回购有关的部
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
大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3)
公司为稳定股
价之目的进行
股份回购的,除
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之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
下列各项:A.
公司用于回购
股份的资金总
额累计不超过
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
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不得低于
人民币 1000
万元;(4)公司
董事会公告回
购股份预案后,
公司股票若连
续 5 个交易日
收盘价超过每
股净资产时,公
司董事会可以
做出决议终止
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
持:(1)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在符合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与
上市公司股东
增持有关的部
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条
件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
增持;(2)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承诺单次
增持总金额不
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3)
单次及/或连续
十二个月增持
公司股份数量
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2%;如
上述第 2 项与
本项冲突,则按
照本项执行。3、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1)




在公司任职并
领取薪酬的公
司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
在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
与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有关的
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
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2)有
义务增持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其
用于增持公司
股份的货币资
金不少于该等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上年度薪
酬总和的
20%。4、其他
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规定
允许的措施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
(如有)

不适用



十、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半年度财务报告是否已经审计

□ 是 √ 否

公司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十一、处罚及整改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非公开发行情况

1、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5年11月26日召开了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于2016年4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事项,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


详情请查看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16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
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8)

十三、公司债相关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

1、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发行新股

送股

公积金转


其他

小计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13,482,600

75.41%

0

0

0

-38,009,807

-38,009,807

75,472,793

50.08%

1、国家持股

0

0.00%

0

0

0

0

0

0

0.00%

2、国有法人持股

0

0.0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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