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陇神戎发: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5层 电话:(0931)4607222 传真:(0931)8456612 目 录 释 义 .............................................................. 6 引 言 ............................................................. 12 1.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12 2. 制作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 13 正 文 ............................................................. 16 1.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6 2.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18 3.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9 3.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 20 3.2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 21 4. 发行人的设立 ................................................... 25 4.1 设立过程及批准 ............................................ 25 4.2 设立过程中签订的相关协议 .................................. 27 4.3 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验资 .................................. 28 4.4 创立大会 .................................................. 29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9 5.1 发行人业务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 29 5.2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 30 5.3 发行人人员独立 ............................................ 30 5.4 发行人机构独立 ............................................ 31 5.5 发行人财务独立 ............................................ 31 5.6 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 32 6.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32 6.1 发起人和现有股东 .......................................... 32 6.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49 6.3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 .............................. 49 7.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53 7.1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 ........................................ 53 7.2 国有股转持 ................................................ 64 7.3 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情况 ........................ 65 8. 发行人的业务 ................................................... 66 8.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 66 8.2 发行人的境外经营 .......................................... 68 8.3 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 68 8.4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 68 8.5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 69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9 9.1 发行人的关联人 ............................................ 69 9.2 发行人最近三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 70 9.3 关联交易公允性 ............................................ 72 9.4 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 .................................... 73 9.5 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 74 9.6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情况 .............................. 75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5 10.1 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 ................................... 75 10.2 租赁房屋建筑物 ........................................... 77 10.3 其他无形资产 ............................................. 77 10.4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 79 10.5 长期股权投资 ............................................. 80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 80 11.1 发行人签订的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 80 11.2 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 82 11.3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 82 11.4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 83 12.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3 12.1 设立至今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 83 12.2 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 84 13.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4 13.1 戎发有限于2002年、发行人于2011年制定章程 ............... 84 13.2 发行人成立后历次章程修改情况 ............................. 84 13.3 为本次发行上市修改章程 ................................... 85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5 14.1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 85 14.2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 86 14.3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 ..................... 86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87 15.1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 87 15.2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 88 15.3 发行人独立董事 ........................................... 89 16.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89 16.1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 89 16.2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 ........................... 90 16.3 发行人的纳税 ............................................. 91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和社会保障制度 ........ 92 17.1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 92 17.2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 ........................... 92 17.3 发行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情况 ............................. 93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95 18.1 募投项目 ................................................. 95 18.2 募投项目的可研、备案及环评 ............................... 96 18.3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 ......................................... 97 19.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97 20.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8 20.1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8 20.2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8 20.3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8 2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 99 22. 结论性意见 .................................................... 99 附件:发行人设立后三会规范运作情况一览表 .......................... 101 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发行人 指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戎发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甘肃陇神戎发制药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永新集团 指 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陇神 指 原兰州陇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 为西北永新兰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天虹化工 指 原西北永新天虹化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 为西北永新甘肃管业有限公司 戎发制药厂 指 甘肃戎发制药厂 宁氏公司 指 甘肃宁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神康医药 指 甘肃神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 原药研院 指 原甘肃陇神药物研究院,已注销 通用创投 指 通用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通用控股 指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通用资产 指 通用技术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通用投资 指 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生物基金 指 甘肃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甘肃国投 指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永新大贸 指 兰州永新大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东证融通 指 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源投资 指 甘肃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循环基金 指 甘肃省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境界基金 指 甘肃国投境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化控股 指 传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传化集团 指 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顺诚商贸 指 甘肃顺诚商贸有限公司 时代华威 指 甘肃时代华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新业资产 指 甘肃新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天域资产 指 兰州天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睦山农 指 杭州睦山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拓普沃尔 指 甘肃拓普沃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军企交接办 指 甘肃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 作办公室 军医学校 指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军医所 指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后勤部军事医学 研究所 甘肃省工商局 指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兰州市工商局 指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国资委 指 甘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暂行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发行人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甘肃陇 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具体经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法 律业务的签字律师 华龙证券 指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华会计师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兴华会计师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 分所 《审计报告》 指 瑞华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瑞华审 字[2013]第701A0001号《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 指 瑞华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瑞华核 字[2013]第701A000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验资复核报告》 指 瑞华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瑞华验 字第[2013]第701A0002号《验资复核报 告》 元 指 人民币元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正天合书字(2013)第165号 致: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并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及本所律师均已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 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 职责,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 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原始 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上述资料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 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依法对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时,对与法律有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对 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 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及本所律师 在其经该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对于本所及本所律师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 师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 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 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 所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等专业报告或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创业板首发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对有关 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 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及本所律师提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使用者结 合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五)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其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或本律师工作报告指 明的截止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境内立法机关、行政机 关或其他有关机构正式颁布实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引 言 1.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1.1 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是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于1993年2月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执业 许可证号为26201199210465767,住所为兰州市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5层,邮政 编码730030,负责人赵荣春。 本所现有执业律师101名,其中合伙人律师18名,分为金融证券、建筑房地 产、国际业务三个事业部。执业律师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具有研究生 学历及以上的律师超过三分之一。本所分别于2005、2008、2011年被中华全国律 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是甘肃省上市公司协会会员。 本所现主要业务范围为:股票及债券发行、企业改制、公司并购重组、外商 直接投资、建筑房地产全流程等非诉讼业务以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争议解 决。 1.2 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经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为:张兴武律师、张军律师、戴勇 律师。 1.2.1 张兴武 律师 本所高级合伙人、甘肃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投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毕业于 兰州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律师执业证号为16201199510388388。 张兴武律师自1997年起,曾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参与了数十家国有企业、国有 控股公司或非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曾作为三毛派神、原西北化 工、长城电工、原兰光科技、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亚盛 集团、原铜城商厦、酒钢宏兴、中核钛白主承销商法律顾问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曾作为三毛派神、兰州民百、长城电工、原铜城商厦主 承销商法律顾问为其配股提供法律服务;曾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豁免要约收购西北轴承提供法律服务;曾作为甘肃国投、祁连山专项法律 顾问为其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0931-4607222-518 电子邮箱:gsthzxw@163.com 1.2.2 张军 律师 本所金融证券部专职律师,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获法律硕士学位,律师执 业证号为16201200710433383。 张军律师自2007年起,曾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参与了数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 公司或非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曾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公司豁免要约收购西北轴承提供法律服务,为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为靖 远煤电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为祁连山、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0931-4607222-522 电子邮箱:zth.zj@vip.163.com 1.2.3 戴勇 律师 本所金融证券部律师,甘肃政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律师执业证号 为16201201010109951。 戴勇律师自2010年起,曾协助办理了数家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读者出版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法律服务;曾作为专项法律顾问 为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0931-4607222-545 电子邮箱:gsthdayfish@163.com 2. 制作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9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通过面谈、书面 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核查和验证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法律事项,并在审阅《招股说明书》的基础上,形成法律意见书和本律 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具体工作内容和过程如下: 2.1 参与戎发有限管理层持股及发行人设立 本所律师于2011年5月开始与戎发有限接触,对戎发有限设立及历史沿革、 业务、资产与人员等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协助戎发有限制定管理层持股及整体变 更暨发行人设立方案,全程参与了戎发有限管理层持股、整体变更暨发行人设立 全过程。 2.2 发行人2012、2013年增资扩股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发行人2012、2013年增资扩股工作, 协助发行人设计增资扩股方案、完善审批手续、制作法律文件。 2.3 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自进场工作起,根据提供给发行人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积极、 反复地向发行人索取有关文件,查阅档案资料,对发行人成立、组织机构、股权 结构及其形成过程,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目前的财务状况、主要资产、 债权债务、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重要合同、税务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 听取发行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协助发行人对一些问题的妥善解决制定切实 可行的方案。 本所律师针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约见发行人有关负责人,对发行人 设立、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增资扩股及重大合约等问题作了大量认真、细致 的查询、现场勘验等核查工作;向工商、税务、土地、环保等部门了解并调取发 行人有关情况的证明;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讨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重大问 题。 本所律师协助发行人依法制订《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促进发 行人的规范运作;按时参加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协调会,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同 业竞争、募投项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其他有关重要问题进行讨论、论证,以 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为发行人起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合 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关 法律知识的培训。 本所律师针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关交易真实 性、合法性问题,与保荐机构、会计师共同对其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 访,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2.4 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在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事实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正 文 1.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3年8月14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甘肃 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3年8月14日,发行人董事会就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宜通知了全体股东,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 2013年8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发行人董 事长主持,47名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了会议,合计持有发行人6,500万股,占发 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会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记名表决方 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审定<甘肃陇神 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 会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 案》、《关于审定<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3年度-2015年度)>的议案》 等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如下: (1)股票类型: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面值:1.00 元 (3)发行数量:不超过2,1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最终发行数 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规模为准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业 板交易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禁止购买者除外)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6)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或采 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定价方式 (7)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8)决议有效期: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 1.2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发行人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决议范围内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 会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次发 行上市的具体方案;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决定本次发行上市 的具体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相关事宜;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批准、签署与本次 发行上市有关的各项文件、协议、承诺等; (4)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并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 十六次会议作出的聘请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审计、保荐(主承销)、法律服务机 构的决议进行确认); (5)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迫切性,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决定优先实 施的项目; (6)全权回复证券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7)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股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根据新政策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并继续办理本次发 行上市事宜; (8)根据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9)本次发行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 算相关事宜,并办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事宜; (10)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改、公司注册资 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11)办理和实施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12)本授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 行上市的决议,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 范围内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2.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现持有甘肃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620123000000507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在榆中县和平镇经济开发区工贸街;法定代表人为康海军;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6,5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 医药产品、医疗产品、保健卫生产品的研究开发,片剂、硬胶囊剂、膜剂、滴丸 剂的生产、销售;成立日期为2002年6月3日,营业期限至2052年6月2日。 发行人系以成立于2002年6月3日的戎发有限截止201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根据《创业板首发办法》的规定,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起算。(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4. 发行人的设立”) 因此,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 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截止2013年6月30日,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97,048,931.37元,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 297,196,244.31元。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并经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不抵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情形。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工商年检档案,发行人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年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 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 板上市。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法应当满足的实质性条 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3.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已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独 立董事,选举了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备了规范的 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 平,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及规范运作”)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具 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 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6,5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3,000万元,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 开发行不超过2,1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因此,本次发行成功后,发行人总股本 将达到8,667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不少于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与华龙证券签署的《保荐协议书》,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 资格的华龙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 款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每股发行条件与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 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面值1.00元,本次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3.2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下列条件: (ⅰ)如本律师工作报告“2.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ⅱ)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1、201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为11,488,779.84元、20,994,168.73元(合并报表数,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 于1,000万元并持续增长; (ⅲ)根据《审计报告》,截止2013年6月30日,发行人净资产为 297,048,931.37元(合并报表数且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未分配利润为 35,149,885.79元(合并报表数),发行人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 弥补亏损; (ⅳ)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500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 股份数为不超过2,167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经核查,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系由戎发有限变更公司 类型而设立,且设立时不存在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需要办理权属人 名称变更手续的资产均已办理完毕更名;发行人设立后新增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 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符合《创业 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4.发行人的设立”、“7.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经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中成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 发行人已获得其经营业务所需的批准、许可或登记,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创 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8.发行人的业务”、“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和社会保障制度”) (4)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6.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8.发行人的业务”、“15.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ⅰ)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ⅱ)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ⅲ)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ⅳ)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 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ⅴ)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 益; (ⅵ)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6)经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其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五 条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16.发行人的税务”) (7)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 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8)根据发起人及股东书面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 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7.发行人的 股本及其演变”) (9)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 易,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5.发行 人的独立性”、“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且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符合《创 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详见本报律师工作报告“14.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2)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 已初步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参与决策权等股东 权利提供了充分保障,其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3)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声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有严 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发行人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 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4)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对外担 保行为作了规定,并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同时,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创业板 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15)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声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已经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16)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声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忠实、勤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 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ⅰ)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ⅱ)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ⅲ)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7)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声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ⅰ)最近三年内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ⅱ)最近三年内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8)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将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 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其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 适应;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 项账户,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实质条件。 4. 发行人的设立 4.1 设立过程及批准 发行人系由戎发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戎发有限成立于2002年6月3日,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戎发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永新集团 13,330,000.00 63.18 2 詹显财 1,830,000.00 8.67 3 张建利 1,116,343.00 5.29 4 陈晓林 850,000.00 4.03 5 缪 群 650,000.00 3.08 6 康永红 465,143.00 2.21 7 张喜民 465,143.00 2.21 8 张金德 422,857.00 2.00 9 孔剑锋 296,000.00 1.40 10 赵紫文 211,429.00 1.00 11 张 帆 118,400.00 0.56 12 陈国琴 109,943.00 0.52 13 越庆鑫 109,943.00 0.52 14 钱双喜 109,943.00 0.52 15 张相争 109,943.00 0.52 16 周国玺 109,943.00 0.52 17 李 伟 109,943.00 0.52 18 张 东 67,657.00 0.32 19 孔祥杰 67,657.00 0.32 20 马天翔 67,657.00 0.32 21 权 薇 67,657.00 0.32 22 杨 光 67,657.00 0.32 23 邓月婷 50,743.00 0.24 24 申小刚 42,286.00 0.20 25 赵正财 42,286.00 0.20 26 张毅君 42,286.00 0.20 27 宋 澎 33,829.00 0.16 28 陶军平 16,914.00 0.08 29 何 琳 16,914.00 0.08 30 王小明 16,914.00 0.08 31 史 伟 16,914.00 0.08 32 宋延霞 16,914.00 0.08 33 郝 毅 16,914.00 0.08 34 王海峰 16,914.00 0.08 35 李 生 16,914.00 0.08 合 计 21,100,000.00 100.00 2011年2月22日,甘肃省国资委作出甘国资发改组[2011]39号《关于甘肃陇 神戎发制药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并申请上市的批复》,原则同意戎发有限改制并发 行上市的工作预案。 2011年7月10日,兴华会计师对戎发有限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清产核资审计 后出具了(2011)京会兴西安分审字第25号《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2011年7月17日,戎发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戎发有限以201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2011)京会兴西安分审字第25号《清产 核资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值3,100.90万元折股,整体变更为发行人,并将总 股本确定为2,500万股。 2011年7月27日,甘肃省工商局作出《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戎发 有限名称变更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日,戎发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共同签署《甘肃陇 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2011年8月3日,兴华会计师对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 了(2011)京会兴验分字第02号《验资报告》。瑞华会计师已于2013年10月26日 对该次验资进行复核并出具了《验资复核报告》。 2011年8月8日,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 2011年8月30日,甘肃省国资委作出甘国资发改组[2011]261号《关于同意甘 肃陇神戎发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戎发有限整 体变更设立发行人,同意戎发有限以截止2011年6月30日经审计确认的所有者权 益3,100.9万元折为发行人股本2,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折股后剩余净资产计 入资本公积。 2011年9月22日,发行人取得甘肃省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 行人成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4.2 设立过程中签订的相关协议 2011年8月1日,戎发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共同签署《甘肃陇 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以戎发有限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发 行人,即以戎发有限全体股东为发起人,以戎发有限在审计基准日的全部净资产 按照1.24:1的比例折合为发行人设立时总股本,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总股本 为2,500万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符合当时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4.3 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验资 4.3.1 审计 2011年7月10日,兴华会计师对戎发有限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清产核资审计 后出具了(2011)京会兴西安分审字第25号《清产核资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 截止2011年6月30日,戎发有限资产总计96,069,713.74元,负债合计 65,060,692.08元,所有者权益合计31,009,021.66元。 甘肃省国资委于2011年8月30日以甘国资发改组[2011]261号《关于同意甘肃 陇神戎发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对前述审计确定的戎 发有限净资产额予以了确认。 4.3.2 验资 2011年8月3日,兴华会计师对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 了(2011)京会兴验分字第02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止2011年8月1日, 发行人(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戎发有限的净资产折合的股本2,500万 元,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013年10月26日,瑞华会计师对 该次验资进行复核并出具了《验资复核报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的审计、验资已履行了必要 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4 创立大会 2011年8月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参加了创立大会,合计持 有发行人2,500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经全体发起人以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甘肃陇神戎发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甘肃陇 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选举组成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组成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等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5.1 发行人业务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根据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核查,发行人现主要从事中成药研发、 生产、销售业务,并已获得所从事业务必需的经营许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8.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业务合同等有关文件并经核 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均由发行人自主决定,发行人或神康医药 未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委托、承包或租赁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经营,不存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直接控制发行人业务的情形;发行人或 神康医药均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对外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行人业务独立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其业务体系完整,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供应、 生产、销售机构,现内设技术中心、物料供应部、生产部、营销部和销售服务部, 分别负责发行人的药品研发、原材料采购、药品生产和药品销售与招投标、售后 服务,并建立了一整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发行人的研发、采 购、生产和销售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永新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核查,发行 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且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5.2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设立及增资扩股时的《验资报告》以及《验资复核报告》,发行 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4.发行人的设立”、“6.发起人 和股东”、“7.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发行人通过股东投入、购入、自建、研发等形式,已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 的土地使用权、办公用房、库房、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所有 权和使用权,各项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对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依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10.发行人的主 要财产”) 经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未被其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5.3 发行人人员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综合部,其职责之一为人力资源管理,主要负责人员 招聘、培训、定岗定编、薪酬考核、社保及公积金管理等;发行人员工工资、福 利均由发行人支付。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对员工实行聘用制,与 全体员工均签署了《劳动合同》,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声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人员任免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的聘用或解聘均由发行人董事会、总经理等决策层作出,不存在由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直接决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人员独立。 5.4 发行人机构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14.发行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合署办公、混合经营、机构混同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并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5 发行人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会计部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 系和独立银行账户,独立纳税,并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声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制定了财务 规章制度,财务决策独立,不存在股东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发行人已建 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执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实施严格统一的财务监 督管理制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要求。 发行人现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J8210000054403)和独立的基本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兰州民航支行,账号 62001390020050309290),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发行人分别领取了兰州市城关区国家税务局、兰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分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甘国税字620101720238148号/甘地税字 620101720238148号),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 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即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5.6 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已就其主营业务建立了完整的供应、生产 和销售系统,具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资产、人员、机构,其业务和经营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影响其独立自主性的依赖或 控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6.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6.1 发起人和现有股东 发行人的发起人为法人单位永新集团及34名自然人;现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包 括12名法人单位、1名合伙企业、33名自然人在内的共计46名股东。全体发起人 和现有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6.1.1 主发起人、股东:永新集团 永新集团前身为经甘肃省计划委员会、甘肃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甘计改 [1992]1256号《关于组建西北永新涂料集团公司的批复》批准,于1993年组建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西北永新涂料集团公司。2006年,经甘肃省国资委甘国资改革 [2006]217号《关于同意西北永新涂料集团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批准,西北永 新涂料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永新集团。 永新集团系发行人主发起人、控股股东。永新集团现持有甘肃省工商局核发 的注册号为62000000000672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在兰州市城关区北龙 口永新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为康海军;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8,402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为经营涂料、 金属包装容器、塑料管材(PE、PVC、PPR)、有机溶剂、醋酸乙烯、丙烯酸酯乳 液的生产销售、医疗产品、医药产品、保健卫生产品等的生产、经营和房地产开 发等子公司提供企业管理和服务),商务咨询、投资管理、商贸物流、物业管理、 仓储理货、房屋租赁、会议服务、机械设备(不含小轿车)、金属材料、电子产 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成立日期为1993年4月6日,营业期限至2043 年4月6日;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年检。 永新集团系甘肃省人民政府授权甘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 公司。 发行人设立时,永新集团持有发行人15,793,825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63.18%;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永新集团持有发行人23,871,247股,占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36.72%。 6.1.2 其他发起人(股东) (1)詹显财,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1252419820123****,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1475号。 发行人设立时,詹显财持有发行人2,168,247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67%;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詹显财持有发行人2,168,247股,占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3.34%。 (2)张建利,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22010219691216****,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西 路43号302。 发行人设立时,张建利持有发行人1,322,692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29%;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建利持有发行人1,322,692股,占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03%。 (3)陈晓林,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46003219640906****,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 路417号301。 发行人设立时,陈晓林持有发行人1,007,092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03%;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陈晓林持有发行人1,007,092股,占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1.55%。 (4)缪群,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身份证号为51021519720305****,住址在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张家沱 14号7-4。 发行人设立时,缪群持有发行人770,159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8%;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缪群持有发行人770,159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前股份总数的1.18%。 (5)康永红,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010219760217****,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 1684号502室。 发行人设立时,康永红持有发行人551,138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21%;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康永红持有发行人551,138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85%。 (6)张喜民,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010219561123****,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朝阳村21 号。 发行人设立时,张喜民持有发行人551,138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21%;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喜民持有发行人551,138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85%。 (7)张金德,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050219651005****,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山字石街 9号608。 发行人设立时,张金德持有发行人501,013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0%;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金德持有发行人501,013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77%。 (8)孔剑锋,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030219620908****,住址在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凤里17 栋4口13号。 发行人设立时,孔剑锋持有发行人350,717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40%;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孔剑锋持有发行人350,717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54%。 (9)赵紫文,系发行人发起人,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为62030219821018****,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475号。 发行人设立时,赵紫文持有发行人250,507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赵紫文已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给东 证融通,其已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10)张帆,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身份证号为62010319701212****,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1475号。 发行人设立时,张帆持有发行人140,279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56%;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帆持有发行人140,279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前股份总数的0.22%。 (11)陈国琴,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010219620325****,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家园13 号402。 发行人设立时,陈国琴持有发行人130,262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52%;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陈国琴持有发行人130,262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20%。 (12)越庆鑫,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010419640212****,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 323-102号。 发行人设立时,越庆鑫持有发行人130,262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52%;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越庆鑫持有发行人130,262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20%。 (13)钱双喜,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222319850512****,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1475号。 发行人设立时,钱双喜持有发行人130,262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52%;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钱双喜持有发行人130,262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20%。 (14)张相争,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41272419851102****,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1475号。 发行人设立时,张相争持有发行人130,262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52%;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相争持有发行人130,262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20%。 (15)周国玺,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042219790714****,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1475号。 发行人设立时,周国玺持有发行人130,262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52%;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周国玺持有发行人130,262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20%。 (16)李伟,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身份证号为62010319761025****,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 170号372。 发行人设立时,李伟持有发行人130,262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52%;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李伟持有发行人130,262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前股份总数的0.20%。 (17)张东,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身份证号为62272719770116****,住址在甘肃省静宁县城关镇南关村二组 46号。 发行人设立时,张东持有发行人80,176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32%;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东持有发行人80,176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前股份总数的0.12%。 (18)孔祥杰,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292319820720****,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1475号。 发行人设立时,孔祥杰持有发行人80,176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32%;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孔祥杰持有发行人80,176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12%。 (19)马天翔,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回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010219820613****,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 路26号701室。 发行人设立时,马天翔持有发行人80,176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32%;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马天翔持有发行人80,176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12%。 (20)权薇,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身份证号为62010219791030****,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 498号403。 发行人设立时,权薇持有发行人80,176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32%;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权薇持有发行人80,176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前股份总数的0.12%。 (21)杨光,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身份证号为62040319620109****,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393 号102。 发行人设立时,杨光持有发行人80,176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32%;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杨光持有发行人80,176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前股份总数的0.12%。 (22)邓月婷,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51302119840122****,住址在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11 号附59号。 发行人设立时,邓月婷持有发行人60,142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24%;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邓月婷持有发行人60,142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09%。 (23)申小刚,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272219850124****,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1475号。 发行人设立时,申小刚持有发行人50,086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20%;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申小刚持有发行人50,086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08%。 (24)赵正财,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292319870516****,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1475号。 发行人设立时,赵正财持有发行人50,086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20%;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赵正财持有发行人50,086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08%。 (26)张毅君,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030219820826****,住址在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谷里54 栋3口6号。 发行人设立时,张毅君持有发行人50,086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20%;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毅君持有发行人50,086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08%。 (27)宋澎,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回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身份证号为62010219710630****,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1937号301。 发行人设立时,宋澎持有发行人40,069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16%;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宋澎持有发行人40,069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前股份总数的0.06%。 (27)陶军平,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050319840306****,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1475号。 发行人设立时,陶军平持有发行人20,034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08%;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陶军平持有发行人20,034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03%。 (28)何琳,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女,满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身份证号为62030219850130****,住址在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冶里七千 五361号。 发行人设立时,何琳持有发行人20,034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08%;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何琳持有发行人20,034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前股份总数的0.03%。 (29)王小明,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282619780601****,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1475号。 发行人设立时,王小明持有发行人20,034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08%;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王小明持有发行人20,034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03%。 (30)史伟,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身份证号为62010219820103****,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1595号402。 发行人设立时,史伟持有发行人20,034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08%;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史伟持有发行人20,034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前股份总数的0.03%。 (31)宋延霞,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010219831019****,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会宁路502 号。 发行人设立时,宋延霞持有发行人20,034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08%;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宋延霞持有发行人20,034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03%。 (32)郝毅,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身份证号为62010219860324****,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一只船南街 60号705。 发行人设立时,郝毅持有发行人20,034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08%;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郝毅持有发行人20,034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前股份总数的0.03%。 (33)王海峰,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042219780511****,住址在甘肃省榆中县工贸一条街19 号。 发行人设立时,王海峰持有发行人20,034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08%;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王海峰持有发行人20,034股,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03%。 (34)李生,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身份证号为62230119840901****,住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101 号601。 发行人设立时,李生持有发行人20,034股,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08%;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李生持有发行人20,034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前股份总数的0.03%。 6.1.3 除全体发起人外的现有股东 (1)通用创投 通用创投系发行人股东。通用创投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 发的注册号为1101080147366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 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607室;法定代表人为宋奇;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2 亿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 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 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成立日期为 2012年3月19日,营业期限至2062年3月18日;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年检。 通用创投系由通用投资、通用资产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通用 投资出资19,8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99.00%,通用资产出资200万元,占其注 册资本的1.00%。通用投资系由通用控股持股98.20%、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持 股1.80%的有限责任公司;通用资产系由通用控股100%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通 用控股系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通用创投持有发行人6,235,022股,占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9.59%。 (2)生物基金 生物基金系发行人股东。生物基金现持有甘肃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62000000001811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在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为贾子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3亿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向已 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机构;成立日期为2012年5月4日,营业期限至2019年5月3日;已通过2012年度工 商年检。 生物基金系由甘肃国投联合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 甘肃国投出资13,5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45.00%;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代 表中央财政出资5,0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6.67%;上海乾燕企业发展有限公 司出资5,0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6.67%;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000 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0.00%;甘肃鑫中天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 占其注册资本的6.67%;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 3.33%;甘肃国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66%。甘肃 国投系甘肃省人民政府授权甘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生物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甘肃国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生物基金持有发行人6,235,022股,占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9.59%。 (3)永新大贸 永新大贸系发行人股东。永新大贸现持有甘肃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62000000001699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左家湾666 号(北龙口永新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为郭虎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国家限制的除 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装潢材料、包装材料、五 金交电、工艺品、办公用品、环保产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针纺织品的销售, 仓储服务,信息、商务、企业管理咨询;成立日期为2010年6月8日,营业期限至 2040年6月7日;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年检。 永新大贸系永新集团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永新大贸持有发行人3,500,000股,占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5.38%。 (4)东证融通 东证融通系发行人股东。东证融通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 发的注册号为11010201339948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锦 什坊街28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为刘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50,000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财务 顾问,经济信息咨询;成立日期为2010年11月26日,营业期限至2060年11月25 日;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年检。 东证融通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东证融通持有发行人3,368,018股,占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5.18%。 (5)金源投资 金源投资系发行人股东。金源投资现持有甘肃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62000020003736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在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民主西 路39号;法定代表人为黄建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亿元;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投资及投资咨询;成立日期为2011 年1月19日,营业期限至2021年1月18日;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年检。 金源投资系黄建华、谢建新、吴其瑜、林荣文各出资2,500万元共同投资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金源投资持有发行人3,117,511股,占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4.80%。 (6)循环基金 循环基金系发行人股东。循环基金现持有兰州市工商局兰州新区分局核发的 注册号为620100300001093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在甘肃省兰州 市永登县兰州新区商业服务4#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境界基金;合伙企业类型为 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咨询服务;成立日期 为2013年3月22日。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循环基金拟募集资金规模为5亿元,首期认缴 出资额为2.15亿元,其中境界基金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其认缴出资500 万元,占首期出资额的2.33%;甘肃国投为有限合伙人,其认缴出资10,000万元, 占首期出资额的46.51%;传化控股为有限合伙人,其认缴出资11,000万元,占首 期出资额的51.16%。境界基金系传化控股和甘肃国投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250万元,其中传化控股认缴出资400万元, 首期出资200万元;甘肃国投认缴出资100万元,首期出资50万元。传化控股系传 化集团出资20,000万元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传化集团系徐传化、徐冠巨、 徐观宝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1,000万元,其中徐传化出 资3,748.5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7.35%;徐冠巨出资25,515.3万元,占其注册资 本的50.03%;徐观宝出资21,736.2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42.62%。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循环基金持有发行人2,600,000股,占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4.00%。 (7)顺诚商贸 顺诚商贸系发行人股东。顺诚商贸现持有兰州市工商局七里河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62000020002788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 115号;法定代表人为苏贵敏;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8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润滑油、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国家限制产品)、石油 制品(不含成品油)、五金交电、矿产品(不含特种矿产品)、橡胶制品、耐火材 料、建筑材料、水暖阀门、通用机械、专用设备、普通劳保用品的批发零售;成 立日期为2006年9月13日,营业期限至2016年9月12日;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年检。 顺诚商贸系苏贵敏、颜为龙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苏贵敏出资 6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75.00%;颜为龙出资2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25.00%。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顺诚商贸持有发行人2,000,000股,占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3.08%。 (8)时代华威 时代华威系发行人股东。时代华威现持有甘肃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62000000001751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在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为郝卫国;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及管理,矿业投资、矿业咨询、矿产品 销售(国家限制的除外)及中介服务,企业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及形象策划、技 术服务及各类咨询服务;成立日期为2011年6月23日,营业期限至2031年6月22 日;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年检。 时代华威系郝卫国、贾军、兰州龙之浩天印刷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其中郝卫国出资9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90.00%;贾军出资90万元, 占其注册资本的9.00%;兰州龙之浩天印刷有限公司出资1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 的1.00%。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时代华威持有发行人1,558,756股,占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40%。 (9)新业资产 新业资产系发行人股东。新业资产现持有甘肃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62000000000712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在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为刘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8,454.6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主要从事省政府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 国有股权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破产重组及整体上市留存资产和国有股权的运营 管理,持有并管理国有资本不宜退出的承担公益性等特殊职能企业和省政府国资 委委托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和国有资产,整合省政府国资委委托管理企业国有资 产存量,通过资本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从事金属材料和建筑材料的批发和零售; 成立日期为2000年11月10日,营业期限至2050年11月10日;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 年检。 新业资产系甘肃省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新业资产持有发行人1,558,756股,占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40%。 (10)天域资产 天域资产系发行人股东。天域资产现持有兰州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62010020006692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 438号2101;法定代表人为王建红;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投资和资产管理,企业投资策划,经济 信息咨询;成立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营业期限至2030年12月30日;已通过2012 年度工商年检。 天域资产系李俊、王建红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李俊出资1,020 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51.00%;王建红出资98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49.00%。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天域资产持有发行人1,000,000股,占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1.54%。 (11)睦山农 睦山农系发行人股东。睦山农现持有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18200002635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在建德市三都镇三都村;法定代 表人为钟琼;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5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 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开发,农产品自种自销,生产资料销售,农业技术推广,中 药材种植销售;成立日期为2009年7月7日,营业期限至2029年7月6日;已通过2012 年度工商年检。 睦山农系鲁宝君、钟琼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鲁宝君出资400 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80.00%;钟琼出资1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20.00%。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睦山农持有发行人500,000股,占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0.77%。 (12)拓普沃尔 拓普沃尔系发行人股东。拓普沃尔现持有兰州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62000020001879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 南河路2876号;法定代表人为王芸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公 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投资及投资咨询,经 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成立日期为2007年7月24日,营业期限至2017年7 月23日;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年检。 拓普沃尔系刘乃畅、王芸芳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刘乃畅出资 1,900万元, 占其注册资本的95.00%;王芸芳出资1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 5.00%。(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