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上海国企: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上海国企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 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16 年 8 月 24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证 上海国企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证 上海国企 ETF (场内简称: 上海国企 ) 基金主代码 51081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7 月 2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 套法规和《 中证 上海国企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8 月 29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8 月 29 日 注: 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码为 510811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 购 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份额。 2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 最小申购单位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 0.5% 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赎回 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份额。 2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 最小赎回单位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 0.5% 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 .1 场内销售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和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 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 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 议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 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7. 3 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 1 )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2 )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 7. 4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留 意相关公告。 7. 5 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7. 6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 (www.99fund.com) 的本基金《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 - 888 - 9918 ) 咨询相关信息。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基金 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长期投资 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4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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