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曙光股份: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六年八月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北京 嘉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就长江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下称“长江保荐”)承销的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下称 “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已申报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用 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证券 发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称“《非公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 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和见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相关发行对象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 人及发行对象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 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1 2015年6月1日,发行人召开了八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1.2 2015年6月29日,发行人召开了八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等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1.3 2015年7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等本 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1.4 2016年3月9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1.5 2016年4月2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19号),本次发行已取得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1.6 2016年6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公司八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相关事项。 1.7 2016年7月11日,发行人召开了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相关事项。 基于前述事实和理由,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根据发行人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发行人八届四次董事会、八届五次董 事会作出的相关决议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19号),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 内容如下: 2.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董事会事先确定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股票。 2.2发行股票的类型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3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2.4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88,211,944股。 根据《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辽 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发行 人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托管理长信基金-曙光1号)于2015年6 月1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发行人委托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设立长信基金-曙光1号,受托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资产,发行人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长信基金曙光1号拟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金 额为6,990.00万元,拟认购股份数量为1,000万股。 在实际认购缴款过程中,原计划由150人参与本次认购,员工实际缴款136 人,其中有3位员工因离职自动丧失认购资格,11位员工因自身原因放弃认购。 此外,另有6位员工因自身原因未足额缴纳认购款,自动丧失认购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未缴足份额的权利。发行人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原计划通过长信基金-曙光 1号拟认购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金额为6,990.00万元,拟认购股份数量为 1,000万股,实际认购股票金额为4,640.661万元,实际认购股份数量为663.90 万股,认购股票金额缩减2,349.339万元,认购股份股数缩减336.10万股。前 述调整中,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放弃或缩减认购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的情况。发行人及本次项目相关中介机构已于2016年8月1日向中国证监 会对上述调整情况进行了说明。 根据特定投资者实际认购缴款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确定为 5,527.9915万股。各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数量(万股) 1 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 34,000.0000 4,864.0915 2 长信基金-曙光股份-价值共创1号 资产管理计划 4,640.6610 663.9000 合 计 38,640.6610 5,527.9915 本次发行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辽宁曙光汽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19号)有关公开 发行不超过88,211,944股新股的要求。 2.5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八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6 月2日,发行价格为6.9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之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 价格将相应调整。 2016年4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的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2015年度不进 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2.6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55,279,915股,募集资金总额386,406,610元。扣除发 行费用人民币21,561,229.40元后,募集货币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4,845,380.60 元。 基于前述事实和理由,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发行人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八届四次董事会和八届五次董事会作出的相关决 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以及《证券发行办法》和《非公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方案合法有效。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实施过程 3.1发行对象的确定 根据发行人八届四次董事会及八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发行人201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对象为9名特定投资者,即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 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能投资”)、北京中投协新兴智能机械产 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协”)、长信基金-曙光股份-价值共创 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信基金-曙光1号”)、新疆安吉泰克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泰克”)、苏州国润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润创投”)、杭州胜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辉投资”)、徐双全、王占国、 惠州市和创软件开发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创软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已分别与9名发行对象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前述合同已于2016年4月22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生效。根据特定投资者实际认购缴款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中能投资和长信基金-曙光1号2名特定对象。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三十七条、《非公发行细则》第十 二条之规定。 3.2保荐机构和承销商的确定 根据发行人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荐协议》以及与长江保荐签 署的《承销协议》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委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委托长江保荐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3.3 发行方案的报送 2016年 8月5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正式向证监会发行部报 送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预计 时间表如下: 日期 曙光股份非公开发行时间安排 2016年8月5日 (T-5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发 行方案基本情况表》、《发行预计时间表》、《认购及缴 款通知书》 ■经证监会确认后向认购对象(资产认购对象和现金认购 对象)发送《认购及缴款通知书》 2016年8月12日 (T日) ■投资者按时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账户, 资产认购对象完成资产过户,验资 2016年8月15日 (T+1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后划至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验资 2016年8月16日 (T+2日) ■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2016年8月17日 (T+3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 3.4缴款通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2016年8月5日,曙光股份及长江保荐以电子邮件、 电话短信、特快专递等方式分别向本次发行对象发送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及缴款通知书》等认购文件,要求中能投资、中 投协和长信基金-曙光1号于2016年8月12日中午12:00之前将认购款足额汇 入主承销商开立的专用账户,要求安吉泰克、国润创投、胜辉投资、和创软件、 徐双全和王占国于2016年8月12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将标的股权过户至曙光 股份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股份认购合同》第2条之约定。 3.5缴付出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16年8月12日中午12:00,发行对象中的中 能投资和长信基金-曙光1号两家认购对象向长江保荐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中山 支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足额缴款,按约履行了股份认购义务。 上述两家认购对象具体认购缴款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数量(万股) 1 中能投资 34,000.0000 4,864.0915 2 长信基金-曙光1号 4,640.6610 663.9000 合 计 38,640.6610 5,527.9915 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他发行对象中投协未向上述专用账户缴款,安吉泰克、 国润创投、胜辉投资、和创软件、徐双全和王占国未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份的亿能电子合计42.215%股权依法变更至发行人名下,未按约履行各自的股份 认股义务,故视为中投协、安吉泰克、国润创投、胜辉投资、和创软件、徐双 全和王占国放弃本次发行的认购。 就该实际认购情况,发行人和长江保荐及时告知了中能投资和长信基金-曙 光 1号,2016年8月17日,中能投资和长信基金-曙光 1号出具了《关于知悉辽宁 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情况的说明》。根据该说明,中能投 资和长信基金-曙光1号表示:其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不以资产认购方即安吉 泰克、国润创投、胜辉投资、和创软件、徐双全和王占国等认购对象参与认购 曙光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为前提。不论其他方是否参与,其均确认依约足额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股份认购合同》第2条之约定。 3.6划付出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6年8月12日,长江保荐按照约定扣除保荐与承 销费后将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股份认购合同》第2条之约定。 3.7验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6年8月15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出具的《验证报告》(XYZH/2016BJA90601) 验证;截至2016年8月12日止,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中能投资、 长信基金-曙光1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5,279,915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386,406,61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 21,561,229.4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4,845,380.60元,其中,计 入股本人民币55,279,915.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09,565,465.60元。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股份认购合同》第2条之约定。 3.8未及时缴纳认股款或办理标的股权变更手续的股份认购方的违约责任 1、《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第7条规定: “7.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 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天计算,一天的违约金为 本合同约定认购款的万分之一,同时违约方还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 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7.2、上述损失的赔偿及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同时, 守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7.3、因监管部门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而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不构成合 同违约。” 2、《购买资产协议书》中违约责任的约定 《购买资产协议书》第15条规定: “15.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 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15.2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 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5.3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任何一方(“违约 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 有误,则另一方(“守约方”)有权选择:1)向司法机关/仲裁提起诉讼或仲裁, 要求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2)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10%。 15.4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当中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 原因放弃交易,进而可能导致甲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低于 51%,则甲方有权选择放弃本次交易或继续履行。如果甲方选择放弃本次交易, 无需对乙方当中的其他守约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当中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因此给甲方或其他相关各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进行 本次交易应当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差旅费等。” 本所律师认为,中投协、安吉泰克、国润创投、胜辉投资、和创软件、徐 双全和王占国已经以其实际行动表明,其不会再继续履行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前述发行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发行人有权依据《股份认购合同》 第7条及或《购买资产协议书》第15条的约定,要求前述发行对象承担相应违 约责任。 基于前述事实和理由,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证券发 行办法》、《非公实施细则》、《证券承销管理办法》、《股份认购合同》的相关规 定或约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部分发行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的行为不影响其 他发行对象继续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四、关于认购对象的合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能投资、长信基 金-曙光1号合计2名特定对象。 上述2名发行对象中,中能投资、长信基金-曙光1号均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 信息查询,上述两家发行对象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手续。 基于前述事实和理由,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中, 中能投资合伙人之间及长信基金-曙光1号委托人之间均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 化安排。中能投资和长信基金-曙光1号的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 资金。 五、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16年3月9日,曙光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通过,曙光股份于2016年3月10日进行了公告。 2016年4月2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19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曙光股份于2016年6月17日收到该批文,并于2016年6月21日进行了公告。 2016年8月19日,曙光股份公开披露了临2016-061号《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缴款情况的公告》及临2016-062号《关于非公开 发行调整的风险提示公告》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缴款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对 本次非公开发行调整进行了风险提示。 基于前述事实和理由,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其 它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均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为 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发行方案》、《股份认购合 同》、《缴款通知书》等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证券发行 办法》、《非公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事宜办理相关股份登记及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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