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招商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一)与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1、给予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同业授信额度人民币50亿元,授 信期限1年,信用方式。 2、本笔同业授信额度为并表授信额度,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 (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永隆银行有 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授信。 3、对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授信提用按照本公司授信审批意见 执行,不得违反公允性原则。 (二)与安邦保险集团的关连交易项目 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2016年~2017年持续关连交易年度额度 由此前批准的人民币12亿元调增至人民币15亿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22条规定,我们作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本公司与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项目、调增本公 司与安邦保险集团2016年~2017年持续关连交易年度额度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 序;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公允性;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 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锦松、黄桂林、潘承伟、潘英丽、郭雪萌、赵军 2016年8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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