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花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时间:2016年08月24日 22:03:53 中财网


股票简称:花王股份 股票代码:603007



江苏花王园艺
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丹阳

南二环路
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

86




二〇一六年八月





特别提示


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花王股份”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6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一、
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
、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国强、控股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期间内公司若发生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该发行价应进
行相应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并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
5%
;若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所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并且,肖国强先
生作为公司董事长,还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公司其他股东江苏花种投资有限公司、吴群、束美珍、山南沃思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常州金陵华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盛宇丹昇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并且,公司股东束美珍、山南沃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金陵华软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还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一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
数量的
80%
,锁定期满一年后减持数量不受限制(减持数量可以达到所持股份数
量的
100%
);


股东江苏花种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扣除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
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需受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
年末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限制股票数量之外,锁定期满一年内减
持数量不超过扣除锁定后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
80%
,锁定期满一年后减持数量
不受限制(减持数量可以达到扣除锁定后所持股份数量的
100%
);


股东吴群还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



3
、公司董事吴群和通过江苏花种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晓珺、潘晓辉、贺雅新、夏伟
勇、李洪斌、李义荣、韦建
宏、殷敖金、肖锁龙、徐旭升
、崔


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
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群、林晓珺、潘晓辉、李洪斌、肖锁龙、殷
敖金、徐旭升、韦建宏、李义荣
、崔


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公司上市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月。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股东
名称

发行前
持股比


股份锁
定期

持股及减持意向

1

花王
国际
建设
集团
有限
公司


55.61%


上市后
满36个


1、该部分股份上市后将锁定36个月;并且,实际控制人肖
国强先生还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该
部分股份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将视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增持或减持;

4、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内发行人若发生分红派息、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该发行价应进行相应除权除
息处理),并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5%;

5、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每
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
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6、当发行人股价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时,将以自有资
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额的
50%;且所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届时股本总额的
2%。增持方案不得违反交易所上市规则;

7、增减持行为不违反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
关承诺。


2

江苏
花种
投资
有限
公司

10.39%


上市后
满12个


1、该部分股份上市后将锁定12个月;并且,通过花种投资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晓珺、
潘晓辉、贺雅新、夏伟勇、李洪斌、李义荣、韦建宏、殷
敖金、肖锁龙、徐旭升、崔


还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通过花种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林晓珺、潘晓辉、李洪斌、肖锁龙、殷敖金、徐旭升、韦
建宏、李义荣、崔


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公司




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将视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增持或减持;

4、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内发行人若发生分红派息、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该发行价应进行相应除权除
息处理),扣除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股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需受“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制股票数量之外,锁定期满
一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扣除锁定后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
80%,锁定期满一年后减持数量不受限制(减持数量可以
达到扣除锁定后所持股份数量的100%);

5、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每
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
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6、增减持行为不得违反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
相关承诺。


3

山南
沃思
投资
中心
(有
限合
伙)

6.00%


上市后
满12个


1、该部分股份上市后将锁定12个月;

2、将视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增持或减持;

3、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内发行人若发生分红派息、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该发行价应进行相应除权除
息处理),锁定期满一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
份数量的80%,锁定期满一年后减持数量不受限制(减持
数量可以达到所持股份数量的100%);

4、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每
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
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5、增减持行为不得违反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
相关承诺。


4

常州
金陵
华软
创业
投资
合伙
企业
(有
限合
伙)

5.00%


上市后
满12个


1、该部分股份上市后将锁定12个月;

2、将视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增持或减持;

3、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内发行人若发生分红派息、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该发行价应进行相应除权除
息处理),锁定期满一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
份数量的80%,锁定期满一年后减持数量不受限制(减持
数量可以达到所持股份数量的100%);

4、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每
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




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5、增减持行为不得违反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
相关承诺。


5

吴群

10.00%


上市后
满12个


1、该部分股份上市后将锁定12个月;并且,公司董事吴群
还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该
部分股份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将视自身实际投资需求进行增持或减持;

4、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内发行人若发生分红派息、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该发行价应进行相应除权除
息处理),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
每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


5、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每
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
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6、增减持行为不得违反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
相关承诺。


6

束美



10.00%


上市后
满12个


1、该部分股份上市后将锁定12个月;

2、将视自身实际投资需求进行增持或减持;

3、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内发行人若发生分红派息、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该发行价应进行相应除权除
息处理),锁定期满一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
份数量的80%,锁定期满一年后减持数量不受限制(减持
数量可以达到所持股份数量的100%);

4、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每
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
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5、增减持行为不得违反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
相关承诺。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及承诺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则公司应按下述“股价稳
定方案的具体措施”所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
除息等事项,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公司回购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均应
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并不应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若其中任何一项措施
的实施或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时,则不得实施或
应立即终止继续实施,且该项措施所对应的股价稳定义务视为已履行。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
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
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增持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
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额的50%;且所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届时
股本总额的2%,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若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控股股东将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
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


(如有);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
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2、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股票自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
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
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股份计划,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
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股份回购计划须经公司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公司因此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利润的20%,但不超过50%,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
实施。


(3)若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至公司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前,
公司将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
实施,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以及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公司还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股票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和公司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先
后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增持公司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


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或津贴累计额的20%,但不超
过50%,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将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
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
酬;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
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另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公司当年应得薪酬和/或津贴总额的50%归公司所有。


(4)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
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30日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股份(如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通过交易所竞价系统回
购上述股份,股份回购的价格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有权机关
生效法律文件确认之日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确定(期间内
若发生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该价格应进行相应除权除息处
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及约
束措施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如因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
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
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进行先行赔
偿。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
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
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
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它责任方一并对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
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
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
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它责任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
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六、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肖国强、控股股东花王集团承诺,如违反关于股份锁
定及减持的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
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
红(如有);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
有)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晓珺、潘晓辉、吴群、李洪斌、李义荣、韦建宏、
肖锁龙、殷敖金、徐旭升、崔


承诺,若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由
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
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
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
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
诺履行完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
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花种投资、山南沃思、金陵华软、吴群、
束美珍承诺,如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肖国强、控股股东花王集团承诺,如违反关于稳定股
价的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
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
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
履行完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
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另外,肖国强还承诺,如违反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在公司
当年应得薪酬和/或津贴总额的50%归公司所有。


公司承诺,如违反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至公司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前,将
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除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
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外,还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
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晓珺、潘晓辉、吴群、李洪斌、李义荣、韦建宏、
肖锁龙、殷敖金、徐旭升、崔竑波承诺,如违反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在公司当
年应得薪酬和/或津贴(如有)总额的50%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
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
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
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如违反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除将严格履行生
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外,还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
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投资者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肖国强、控股股东花王集团承诺,如违反关于申请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


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
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
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赔偿责任
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如在
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晓珺、潘晓辉、吴群、贺雅新、夏伟勇、
江鹏程、李洪斌、李义荣、韦建宏、肖锁龙、殷敖金、徐旭升、崔竑波承诺,如
违反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
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
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赔偿责任成立之
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
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四)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花王集团、花种投资、山南沃思、金陵华软、
吴群、束美珍承诺,如违反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增减持收益归公司
所有。


(五)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若违反前述承
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相关承诺主体的原因外,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
实及原因,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对于违反
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其他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国强、控股股东花王集团承诺,如未能遵守本人/本公司
出具的避免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临房拆除赔偿、社保公积金补偿、劳务用


工补偿承诺等相关书面公开承诺的,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
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
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
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赔偿
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理,相关约束措施合法有
效,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就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出具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内容合
法有效。


七、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
要一定的时间,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
下降的风险。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销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1、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长期、持续的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通过承接更多工程项目、扩大跨区域经营规模、加快工程建设速
度等方法,来擢升经营效率,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此外,公司还将不断健全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强化内部控制,提
高管理水平,从而提升公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
入工作,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
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已积极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已在募
投项目所辖属区域承接工程,熟悉与了解当地园林市场的环境与特点,在募投项
目实施后争取尽早实现预期收益,增强未来的股东回报。


3、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升盈利水平

目前,公司的业务模式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较大,公司融资渠道仍较为单一,
财务费用较高。未来,公司将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进而优化财务结构,为业务发
展提供更好的资金支持,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4、强化股东回报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注重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强化股东回报。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
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的控股股东花王集团、实际控制人肖国强先生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国强、林晓珺、潘晓辉、吴群、施平、成
玉宁、范顺曾、李洪斌、李义荣、韦建宏、肖锁龙、殷敖金、徐旭升、崔竑波秉
承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特此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投资者应注意上述相关各方所制定的措施和作出的承诺,不表明其对公司未
来利润作出保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
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 1458号”文批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23号”文
批准。股票简称“花王股份”,股票代码“603007”。本次发行的3,335.00万股
社会公众股将于2016年8月26日起上市交易。


二、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8月26日

(三)股票简称:花王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00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335.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35.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335.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
名称


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文名称


JIANGSU FLOWERS KING HORTICULTURE
CO
.,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1
0,000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


13
,
335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肖国强






丹阳市南二环路
99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园艺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
养护,绿色装饰装潢,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城
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空气净
化工程施工,河湖整治工程施工,堤防工程施工,花卉苗木的种养植,
花卉、苗木、盆景租赁,园林机械的批发、零售,提供蒸汽服务。(项
目中需资质的凭资质经营)


主营业务


市政园林景观、旅游景观、道路绿化和地产景观等
领域的园林绿化工
程设计和施工业务,同时少量兼营花卉苗木的种植业务。



所属行业


E48
土木工程建筑



联系电话


0511
-
86893666






0511
-
86896333


电子
邮箱


lihongbin@flowersking.com


董事会秘书


李洪斌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万股)


任职期间


肖国强


董事长


4,991.76


2014

12

-
2017

12



林晓珺


董事、总经理


245.40


2014

12

-
2017

12



吴群


董事


1,010.86


201
4

12

-
201
7

12



潘晓辉


董事


43.20


201
4

12

-
201
7

12














持股数量(万股)


任职期间


施平


独立
董事


-


201
4

12

-
201
7

12



成玉宁


独立
董事


-


201
4

12

-
201
7

12



范顺曾


独立
董事


-


201
4

12

-
201
7

12



贺雅新


监事


32.00


201
4

12

-
201
7

12



夏伟勇


监事


10.00


201
4

12

-
201
7

12



江鹏程


监事


28.32


201
4

12

-
201
7

12



李洪斌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15.00


2014

12

-
2017

12



李义荣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11.30


2014

12

-
2017

12



肖锁龙


副总经理


40.60


2014

12

-
2017

12



韦建宏


副总经理


12.20


201
4

12

-
201
7

12



殷敖金


副总经理


11.00


201
4

12

-
201
7

12



崔竑波


副总经理


8.00


201
4

12

-
201
7

12



徐旭升


副总经理


5.00


201
4

12

-
201
7

12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的情况


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560.52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55.61%的股票,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1.70%,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肖国强通过持有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9.77%的股权而间接控制本公
司,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肖国强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长,1970年9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321119197009******,拥有冈比亚共和国永久居留权。



、公司
股东
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0,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335.00万
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数量(万股)

比例

数量(万股)

比例

锁定期

一、有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

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


5,56
0
.52


55.61
%


5,560.52


41.7
0%


36个月

江苏花种投资有限公



1,039.48


10.39%


1,039.48


7.80%


12个月

吴群


1,000.00


10.00%


1,000.00


7.50%


12个月

束美珍


1,000.00


10
.00%


1,000.00


7.50%


12个月

山南沃思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600.00


6.00%


600.00


4.50%


12个月

常州金陵华软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500.00


5.00
%


500.00


3.7
5%


12个月

江苏盛宇丹昇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300.00


3.00
%


300.00


2
.25%


12个月

小 计

10,000.00

100.00%

10,000.00

74.99%

-

二、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3,335.00

25.01%

-

小 计

-

-

3,335.00

25.01%

-

合 计

10,000.00

100.00%

13,335.00

100.00%

-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东,不存在需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
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履行国有股转持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9,044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
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560.52


41
.
70
%


2


江苏花种投资有限公司


1,039.48


7.80%


3


吴群


1,000.00


7.50%


4


束美珍


1,000.00


7.50%


5


山南沃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00.00


4.50%


6


常州金陵华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500.00


3.75%





7


江苏盛宇丹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00.00


2.25%


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0264


0.07%


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490


0.01%


9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
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490


0.01%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490


0.01%


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490


0.01%


9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490


0.01%


合 计

10,016.2714


75.1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335.0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11.6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网下配售333.5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3,001.50万股,本次发行弃购共
计90,264股。上述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其中包销金额为
1,052,478.24元,包销比例为0.2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88,861,000.00
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2016年8 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
验字【2016】33030016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

保荐
费用


2,508.15345

2


审计费用


406.00

3


律师费用


105.00

4


用于本次发行
信息披露费用


400.00

5


发行手续费用


20.00

发行费用合计


3,493.15345

每股发行费用


1.047

/



(发行费用除以本次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35,392.94655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68元/股(按照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股东
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5075元/股(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3年至2015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
露,同时招股说明书中也披露了2016年1-3月未经审计但业经申报会计师审阅
的主要财务数据和2016年1-3月公司的经营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财务报表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相关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上市
后上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主要财务数据




)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6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增减幅度

总资产

116,394.44


98,144.82


18.59%


其中:流动资产

64,948.48


56,614.98


14.72%


非流动资产

51,445.97


41,529.83


23.88%


负债合计:

70,651.79


57,743.04


22.36%


其中:流动负债

70,651.79


57,743.04


22.36%


非流动负债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45,742.66


40,401.78


13.22%






)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1
-
6



2015

1
-
6



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


31,103.72


28
,
544
.
1
0


8.97%


营业利润


6,977.93


6,105.62


14.29%


利润总额


6,945.28


6,090.46


14.04%


净利润


5,125.02


4,585.23


11.7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095.77


4,574.01


11.41%






)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1
-
6



2015

1
-
6



增减幅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426.66


-
5
8
5.
99


314.1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47.53


-
14
1.
51


74.9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29.70


-
1
,
719
.
28


-
223.8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净增加额


-
544.49


-
2
,
446
.
77


-
77.75%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60.02


1
53
.
58


329.76%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1
-
6



201
5

1
-
6



增减幅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
/
股)


0.51


0.46


10.8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0.51


0.46


10.87%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

11.90%


12.87%


-
7.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

11.83%


12.83%


-
7
.7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
0.24


-
0.54


-
55.56%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05


-
0.13


-
61.54%






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截至
2016

6

3
0
日,公司总资产

总负债

2015
年底出现一定的增长

主要原因是公司应付账款较去年年末出现一定程度的增长


2016

1
-
6
月,公司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较上年同期出现一定幅度
上升
,其
主要原因是:
公司业务规模

较去年同期出现了一定的上升,
且部分项目在上半
年出现了竣工结算报告收入调增的情况。




至本
上市公告书
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模式、业务运行、税收
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根据公司现有经营情况,
公司预计
2016

1
-
9

实现营业收入
45
,000
.00
万元至
50
,000
.00
万元,较
2015

1
-
9

增长
19
.
38
%

32.64
%
;预计实现净利润
6
,
0
00
.00
万元至
6,8
00
.00
万元,较
2015
年上半年增

16
.
85
%

32
.
42
%
,公司经营业绩
较去年同期出现一定的增长
(相关财务数据
为公司财务部门预测,未经审计机构审核)。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甲方)
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帐号:
811050101330042774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帐号:
110402102920041465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帐号:
13351000000417929)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帐号:
08011012010000001596),以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
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
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
机构基本
情况


保荐
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电话


0
755
-
82773722


传真


0
755
-
82772171


保荐代表人


郭忠杰

马国庆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
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5日
























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本页无正文,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
《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
年半年度
财务报表


盖章
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盖章
页)




















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