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先进数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时间:2016年08月25日 01:05:58 中财网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二)


二零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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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内,除下述另行说明外,相关词语与本所于 2014年 6月
20日出具的《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4)第 103号)及其后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项下
之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序号 简称 名称
1.《补充法律意见(二)》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
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二)(京天股字 (2015)第 047号)
2.《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指
国泰君安于 2015年 3月 16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编制的更新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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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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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股字(2015)第 047号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担任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
顾问。


本所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14
年 6月 20日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14年 9月 15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现就《补充法
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今发行人相关情况的变化和更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
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所在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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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条件方面的更新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年 3月 9日出具的大信审
字[2015]第 1-00396号《审计报告》及大信专审字 [2015]第 1-00273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发行人的以下情况未发生变化,仍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
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于 2000年 10月 31日设立,其设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2012
年 11月 29日,发行人以于基准日 2012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在三
年以上。

(2)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9,000万元,本次拟发行 3,000万股,每股
面值 1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
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
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严重影
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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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至今发行人
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还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
上市还需要获得证券交易所核准。


二、发行人业务方面的更新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至今,
发行人取得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资质证书的更新情况如下:



资质证书证书编号发证单位有效期
1
《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
GR201411003025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
会、北京市财政局、北
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30
日至 2017年 10
月 30日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仍为提供面向商业银行为主的 IT解决方案及服务,包括
软件解决方案、IT基础设施建设及 IT运维服务。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15年 3月 9日出具的大信审字[2015]第 1-00396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2012、2013和2014年度合并范围内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748,709,078.65元、
979,092,915.31元和 1,139,086,858.67元,全部来自于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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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方面的更新

(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更情况如下:

1、关联自然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第二部分第七条所述,发行人于 2014年 10月 8日召开
股东大会,选举李纪军先生为独立董事,李纪军先生成为发行人新的关联自然人。


(二)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2014年 1月
1日至今,发行人与其关联方未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
偶发性关联交易为关联自然人无偿为发行人提供关联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关联自然人为发行人银行贷款提供的尚未解除的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合同编

授信合
同编号
担保人贷款银行
担保
限额
(万元)
贷款
余额
(万元)
贷款期限担保期限
担保
方式
2014年3月
1 2014招双授
024号
2014招
双授024

林鸿、李铠、
罗云波、朱
胡勇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
双榆树支

5,000
2,000 31日起 12
个月
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
行期届满
之日起两

最高额
连带责
任保证
1,000
2014年5月
29日起 12
个月
2 2013年
BZ0483号
0168065
林鸿、李铠、
罗云波、杨
格平、朱胡
勇、庄云江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中关
5,000
0
授信期限自
2013年6月
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
行期届满
之日后两
年止
最高额
连带责
任保证
反担保
3 2013年
DYF0483号
李铠、崔静

村海淀园
支行
5,000
25日起 729

主合同项
下债务的
诉讼时效
届满之日
后两年止
最高额
房地产
抵押反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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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编

授信合
同编号
担保人贷款银行
担保
限额
(万元)
贷款
余额
(万元)
贷款期限担保期限
担保
方式
公授信林鸿、李铠、中国民生主合同项
个高保字第 字第 罗云波、杨银行股份2014年 7下债务履最高额
4 1400000027
847号
1400000
027847
格平、朱胡
勇、庄云江、
有限公司
总行营业
2,000 2,000 月 9日起
12个月
行期届满
之日起两
连带责
任保证
号吴文胜部 年
5
YYB27(高
保)
20140049/
0187725
林鸿、李铠、
朱胡勇、吴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8,000
5,000
2014年 6
月 20日
-2015年 6
月 20日
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
行期届满
之日起两

最高额
连带责
任保证
20140050/
20140051/
20140052
文胜中关村支

1,291.6
1
2015年2月
13日起 10
个月
2015年1月
1,000 22日起 10
个月
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
行期届满
之日起两

最高额
连带责
任保证
6 0255605 0255605
林鸿、杨格
平、吴文胜、
朱胡勇、罗
云波、庄云
江、李铠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中关
村海淀园
支行
8,000
807.54
2015年1月
23日起 11
个月
192.46
2015年1月
23日起9个

2015年2月
1,500 9日起12个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方面的更新

(一)发行人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
1、发行人的商标


经发行人说明和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
中披露的 13项商标权未发生变化,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至今,发行人
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情况如下:



注册号分类号商标注册人有效期限
1 11782720 37发行人
2014年 7月 27日至
2024年 7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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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发行人说明和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
中披露的 67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至
今,发行人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情况如下:



著作权人软件名称登记号
登记证书
颁发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1.发行人
先进数通元数据管
理平台软件 V1.0
2014SR143047 2014-9-23 2013-12-10
2.发行人
先进数通银行历史
数据管理平台 V2.0
2014SR143078 2014-09-23 2014-04-01
3.发行人
先进数通智慧银行
汇聚分析平台 -分析
型服务端软件 V1.0
2014SR151911 2014-10-14 2014-07-10
4.发行人
先进数通企业应用
平台软件 V5.0
2014SR152156 2014-10-14 2014-06-30
5.发行人
先进数通网络巡检
管理系统软件 V2.0
2014SR184755 2014-12-01 2014-06-18
6.发行人
先进数通企业统一
数据补录平台软件
V1.0
2014SR184767 2014-12-01 2014-06-30
7.发行人
先进数通企业统一
指标管理及应用平
台软件 V1.0
2014SR185132 2014-12-01 2013-10-31
8.发行人
先进数通智慧银行
汇聚分析平台 -网点
营销管理软件
2014SR198220 2014-12-17 2013-12-31

(二)发行人房屋租赁情况更新

1、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至今,发行人原租赁合同到期、续租房屋
的情况如下:

(1)2014年 9月 5日,发行人深圳分公司与李林森签署了《深圳市房屋租
赁合同书》,约定李林森将坐落于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南哈尔滨大厦 26A0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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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4㎡房屋出租给发行人深圳分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两年,从 2014年 9月
23日起至 2016年 9月 22日止,月租金为 3,300元。

(2)2014年 10月 15日,发行人与北京东青物业管理中心签署了《房屋租
赁合同》,约定北京东青物业管理中心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号 4号楼
6层的 600㎡房屋出租给发行人使用,租赁期限为两年,从 2014年 11月 1日起
至 2016年 10月 31日止,年租金为 919,800元。

(3)2014年 12月 10日,发行人上海分公司与唐衍京签署了《上海市房屋
租赁合同》,约定唐衍京将坐落于中山西路 1800号 16F1的 203.63㎡房屋出租给
发行人上海分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从 2015年 3月 1日起至 2018年 2
月 28日止,月租金为 30,968.73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使用的上述房屋,相应的出租方已取得所出租房屋
的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除李林森外,上述房屋的其他出
租方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的情形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风险,不
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上述租赁事项外,《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已经披露的发行人的其他房屋租
赁合同均在有效期内,正在有效履行中。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方面的更新

(一)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1、房屋租赁合同

具体更新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一)》第二部分第四条“(二)发行人房
屋租赁情况更新”。


2、银行授信及借款合同

经发行人说明和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及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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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1)2014年 3月 24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
签订编号为 2014招双授 024号《授信协议》,约定该银行向发行人提供 5,000万
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 2014年 3月 24日至 2015年 3月 19日。该《授信协
议》约定,发行人申请授信额度内流动资金贷款的,协议双方无须另行逐笔签订
《借款合同》,但发行人每次申请用款时,须逐笔提交《提款申请书》、借款借据
以及该银行根据自主支付、受托支付的不同要求而要求发行人提交的材料;该银
行逐笔审批并自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每笔提款的实际发放金额、起止期限、
用途、利率等事项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在上述《授信协议》项下共有两笔借款:第一笔借款本金为 2,000万元,借款期
限自 2014年 3月 31日至 2015年 3月 30日;第二笔的借款本金为 1000万元,
借款期限自 2014年 5月 29日至 2015年 5月 28日。


(2)2014年 2月 20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签订编号为公授信字第 1400000027847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该银行向发行
人提供 6,000万元的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 2014年 2月 28日至 2015年 2
月 28日,该最高授信额度可用于:最高可使用额度不超过 2000万元的短期流动
资金贷款,该贷款限用于发行人日常经营周转或置换其他行非固定资产类短期融
资。发行人在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如下:
2014年 7月 9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编
号为公借贷字第 1400000115688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从该
银行贷款 2,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或置换他行非固定资产类短期融资,借款
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 12个月。


(3) 2014年 6月 20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签订
编号为 YYB27(融资)20140035号《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由该银行向发行
人提供 8,000万元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为自合同订立之日起 364天。发行
人在该《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如下:
2014年 6月 20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签订编号为
YYB27101201400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从该银行贷款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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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 12个月。


2015年 2月 10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编
号为 YYB271012015000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从该银行贷款
1,291.61079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自 2015年 2月 12日至 2015年 12月
12日。


(4)2015年 1月 13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
行签订编号为 0255605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由该银行向发行人提供 8,000
万元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自合同订立之日起 12个月。发行人在该《综合
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如下:
2015年 1月 19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签订
编号为 0261558的《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从该银行贷款 3,000万元用于支付
采购款及日常经营费用,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 1年。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
款本金为 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5年 2月 9日起一年。


2015年 1月 19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签订
编号为 0261563的《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从该银行贷款 2,000万元用于支付
采购款及日常经营费用。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共有三笔借款,第一笔借款本金为 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5年 1月 22日起 10个月;第二笔借款本金为 807.54万元,
借款期限自 2015年 1月 23日起 11个月;第三笔借款本金为 192.46万元,借款
期限自 2015年 1月 23日起 9个月。


3、软件解决方案业务销售合同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签署的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软件解决方
案业务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4年 1月签署的《信息技术专业人员技术服务采购框架合同》。根据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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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师核查,发行人在前述框架合同项下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2013068017CA36号《“新一代”核心系统建设二期项目所需外部人力资源采购订
单》、20130680ITCA79号《新一代企业现金管理项目(二期)人力服务采购订单》
20130680ITCA78号《专业人员技术服务采购订单》和 20130680ITCA42号《专
业人员技术服务采购订单》,该等订单的预估总价合计 43,319,500元。


2014年 8月,发行人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署《人月技术服务合同》,
约定发行人向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提供相关 IT系统和设备的 IT服务,合同
总价为 13,360,000元。


2013年 9月,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信息技术软件开
发服务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新一代配套项
目的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合同最高金额为 10,433,700元。


2014年 4月,发行人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署《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行内综合查询及报表系统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提供行内综合查询及报表系统开发服务,合同总价为 7,150,000元。


2015年 8月,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信息技术专业人
员技术服务采购框架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所
需信息技术专业人员技术服务、并按照发行人所提供专业人员的相应人员数和费
用标准向发行人支付服务费用。发行人在前述框架合同项下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 20140102ITCA10号《新一代二期现状系统配套改造项目开发服务
采购订单》,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外部人力资源技术支
持服务,合同最高金额为 6,968,400元。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合同是以发行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内容和
形式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4、IT基础设施建设业务销售合同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签署的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合同金额累计占发
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10%以上的重大 IT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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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销售合同如下:


A、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


2013年
12月,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计算机硬件产品
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武汉数据中心第二批
IT基础设施(包
17)及相关服务,合同总价为
47,100,000元。



2014年
9月,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计算机硬件产品
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2014年新一代核心系
统建设二期项日
IT基础设施(包
5)及相关服务,合同总价为
41,300,000元。



2014年
12月,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2014年分行第一
批网络设备采购框架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2014
年分行第一批网络设备产品及相关服务。



2014年
12月,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计算机软件产品
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软件产品的使用许可
及相关服务,合同总价为
3,349,500元。



2013年
12月,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计算机硬件产品
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建设银行
2013
年新一代沙盒桌面系统及相关服务,合同总价为
2,700,351元。



B、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


2013年
2月,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国农业银行骨
干网改造及新一代网络架构三年规划一级分行落地实施项目所需高端网络设备
项目分项一:广域网路由交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广域网路由交换设备及相关服务,合同总价为
25,376,248元。2013

7月
4日,双方就原合同约定货物数量和账户信息的变更签订《变更协议》,
变更后的合同总价为
23,594,776元。



2013年
2月,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国农业银行骨
干网改造及新一代网络架构三年规划一级分行落地实施项目所需高端网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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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项目分项二:外联区路由器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外联区路由器及相关服务,合同总价为
21,859,801.92元。2013年
7月
4
日,双方就原合同约定货物数量和账户信息的变更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后的
合同总价为
21,053,897.92元。



2013年
2月,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国农业银行骨
干网改造及新一代网络架构三年规划一级分行落地实施项目所需高端网络设备
项目分项三:分行数据中心交换机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高端交换机及相关服务,合同总价为
128,363,979.74元。2013年
7

4日,双方就原合同账户信息的变更签订《变更协议》。



2014年
8月,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国农业银行
2013
年数据中心生产网络设备扩容更新资源配置项目分项一:交换机设备采购合同》,
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交换机设备及相关服务,合同总价

53,874,750元。



2014年
6月,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国农业银行
2013
年分行网络老旧设备更新扩容及北京中心网络设备扩容所需设备采购项目分项
一:路由交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高
端路由器、交换机设备及相关服务,合同总价为
2,323,700元。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
IT基
础设施建设业务销售合同如下:
2015年
1月,发行人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Oracle
数据库软件及服务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
Oracle数据
库软件及服务产品,合同总价为
30,800,000元。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合同是以发行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内容和
形式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5、IT运维服务业务销售合同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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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发行人签署的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
IT运维服
务业务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2014年
12月,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署《计算
机硬件设备维护支持服务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分行提供硬件设备维护支持服务,包含设备故障的响应及解决服务、维护
记录、维护报告服务、常驻维护服务等服务,合同总金额为
3,740,000元。



2014年
12月,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2014年现金管理
等五系统维护服务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14年现金管理、国结、社保、财税、银期软件系统提供维护支持服务,
合同总金额为
3,312,000元。



2013年
12月,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信息技术专业人
员技术服务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武汉数据
中心
IT基础设施(包
11)专业技术服务,合同总价为
3,191,500元。



2014年
10月,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签署《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2014-2015年度核心网络设备保修服务项目专
业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提供
2014-2015年度核心网络设备保修服务项目服务,合同总金额为
3,071,776.5元。



2014年
7月,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署《中国
工商银行四川分行
2014年度重要网络及网络安全设备
MA项目专业技术服务合
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包含提供原厂商
RMA备件及
MA服务、软件升级及硬件更换、现场支持和故障
处理、设备现场巡检、派工程师现场驻点值守等服务,服务时间为
2014年
7月
1日至
2015年
6月
30日,合同总价为
2,996,915元。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合同是以发行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内容和
形式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6、采购合同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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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签署的对发行人影响较大的采购产品的合同情况如下:


2015年
2月,发行人与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订单》,
约定发行人向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
Oracle数据库及服务,合同总
价为
18,959,908元。



2014年
12月,发行人与中建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购销合同》,约定
发行人向中建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计算机设备产品,合同总价为
8,849,486
元。



2014年
11月,发行人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供货合同》,
约定发行人向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设备产品,合同总价为
8,391,099元。



2015年
2月,发行人与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合
同》,约定发行人向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采购产品,合同总价为
7,736,911
元。



2014年
12月,发行人与上海诺祺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新一代企业级数据仓
库项目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上海诺祺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新一代企业级数据仓库
项目中的公共计算主题实施和维护服务,合同总价为
7,291,900元。


(二)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按合并报表口径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序号单位名称款项性质金额(元)
1 广东省信用合作清算中心保证金 1,127,500.00
2 北京东青物业管理中心押金 924,900.00
3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 700,900.00
4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保证金 663,000.00
5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保证金
6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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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按合并报表口径的
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1,109,110.82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
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均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方面的更新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
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至今,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1、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至今,发行人共召开过 1次股东大会,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编号召开时间
1.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2014年 10月 8日

2、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至今,发行人共召开过 4次董事会,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编号召开时间
1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2014年 9月 16日
2.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4年第二次定期会议
2014年 12月 23日
3.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2014年 12月 26日
4.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5年第一次定期会议
2015年 3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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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至今,
发行人共召开过 1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编号召开时间
1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2015年第一次定期会议
2015年 3月 12日

(二)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
至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及其决议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 2014年 10月 8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李纪军
先生为独立董事,除此之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至今,发行人的其
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李纪军先生签署的《确认函》及本所律师核查,李纪军先生符合《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已经履行了任职所需的审批/备案手续。


八、发行人的税务方面的更新

(一)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在2011至2013年度内依法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发行人已经于 2014年 10月 30日获得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新联合颁发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411003025),被依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将依法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发行
人将享有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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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尚未开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的备案
工作,发行人将于 2015年上半年完成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


(2)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国税批
[2014]607009号、海国税批 [2014]608015号、海国税批 [2014]610030号、海国税
软字[2014]20141219060013号、海国税软字[2014]20141219060014号),发行人
的下述软件产品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序号软件产品名称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日
1 先进数通征信监管报送软件 [简称:征信报送系
统]V1.0
2014年 7月 1日
2 先进数通新一代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简称:
BMIS]V2.3
2014年 9月 1日
3 先进数通企业数据补录平台软件[简称: DAR]V1.0 2014年 9月 1日
4 先进数通便捷会议系统软件[简称:Adtec会议系
统]V6.0
2014年 9月 1日
5 先进数通消息邮局系统软件[简称:消息邮局 ]V1.0 2014年 9月 1日
6 先进数通企业应用平台软件[简称:Starring]V3.3 2014年 10月 1日
7 先进数通企业应用平台软件[简称:Starring]V5.0 2014年 12月 1日
8 先进数通智慧银行汇聚分析平台 -分析型服务端软
件[简称:iBOCA.IS]V1.0
2014年 12月 1日

(二)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 2014年 10月 13日下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
达 2014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财[2014]425号),
发行人“金融(证券、银行)安全可靠业务系统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获得 300
万元的无偿资助。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方面的更新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至今,
发行人未发生任何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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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与讨
论,并已审阅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二)》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重点审阅。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会因
上述引用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一、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特别披露的事项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一)》项下披露的内容仍然真实、完整、有效;

2、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至今,发行人的相关变更事项均系因企业
正常的运营而发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任
何法律障碍或其他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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