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先进数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时间:2016年08月25日 01:06:00 中财网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一)


二零一四年九月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内,除下述另行说明外,相关词语与本所于 2014年 6月
20日出具的《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4)第 103号)项下之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序号 简称 名称
1.
《补充法律意见(一)》
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
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一)(京天股字( 2014)第 103-2号)
2.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指国泰君安于 2014年 9月 15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编制的更新的《招股说明书》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电话: (8610) 5776-3888; 传真: (8610) 5776-3777.
网址: 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 (2014)第 103-2号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担任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

顾问。

本所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14
年 6月 20日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根据发行人的委托,
本所律师现就《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今发行人相关情况的

变化和更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

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所在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正文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条件方面的更新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年 9月 10日出具的大信审
字[2014]第 1-00722号号《审计报告》及大信专审字 [2014]第 1-00639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以下情况未发生变化,仍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
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于 2000年 10月 31日设立,其设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2012
年 11月 29日,发行人以于基准日 2012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在三
年以上。

(2)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9,000万元,本次拟发行 3,000万股,每股
面值 1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
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
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严重影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至今发行人
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还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
上市还需要获得证券交易所核准。


二、发行人的业务方面的更新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仍为提供面向商业银行为主的 IT解决方案及服务,包括
软件解决方案、IT基础设施建设及 IT运维服务。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2014年9月10日出具的大信审字[2014]第1-00722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1、2012、2013年度以及 2014年上半年合并范围内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48,038,689.06元、748,709,078.65元、979,092,915.31元、411,375,371.27元,全
部来自于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方面的更新

(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更情况如下: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1、关联自然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第二部分第八条所述,发行人拟聘任李纪军
先生担任独立董事,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李纪军先生为独立董事后,李纪
军先生将成为发行人新的关联自然人。


(二)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自 2014年 1
月 1日至 2014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方面的更新
(二)发行人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
1、发行人的商标
经发行人说明和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 3项商标
权外,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至今,发行人在国家工商总局商
标局取得商标注册证、以及完成注册人名称变更的商标情况如下:



注册号分类号商标注册人有效期限
1 9538213 9 发行人 2012年 12月 14日
—2022年12月13日
2 9538225 16发行人 2012年 8月 21日
—2022年 8月 20日
3 9538239 37发行人 2013年 2月 7日
—2023年 2月 6日
4 11776048 16发行人
2014年 4月 28日
—2024年 4月 27日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注册号分类号商标注册人有效期限
5 11775996 9发行人
2014年
4月
28日
—2024年
4月
27日
6 11782730 37发行人
2014年
5月
7日
—2024年
5月
6日
7 11782706 37发行人
2014年
5月
7日
—2024年
5月
6日
8 11776105 16发行人
2014年
4月
28日
—2024年
4月
27日
9 11776142 35发行人
2014年
4月
28日
—2024年
4月
27日
10 11775983 9发行人
2014年
4月
28日
—2024年
4月
27日
11 11776167 35发行人
2014年
4月
28日
—2024年
4月
27日
12 11782785 42发行人
2014年
5月
7日
—2024年
5月
6日
13 11776129 35发行人
2014年
4月
28日
—2024年
4月
27日


2、发行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发行人说明和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
59项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至今,发行人在国
家版权局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
著作权

软件名称登记号
登记证书
颁发日期
首次发表
日期
(一)发行人
先进数通消息邮局系统软

V1.0
2014SR091
163 2014-07-04 2014-04-29(二)发行人
先进数通便捷会议系统软

V6.0
2014SR091
170
2014-07-04 2014-03-28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
著作权

软件名称登记号
登记证书
颁发日期
首次发表
日期
(三)发行人
先进数通企业数据补录平
台软件 V1.0
2014SR091
179 2014-07-04 2013-12-31(四)发行人
先进数通新一代商业银行
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V2.3
2014SR092
146
2014-07-05 2013-11-05(五)发行人
先进数通企业应用平台软
件 V3.3
2014SR107
774 2014-07-29 2014-04-30(六)发行人
先进数通网络巡检管理系
统软件 V2.0
2014SR122
695 2014-8-19 2014-2-16(七)发行人
先进数通企业统一指标管
理及应用平台软件 V1.0
2014SR122
943 2014-8-19 2013-1-1(八)发行人
先进数通企业统一数据补
录平台软件 V1.0
2014SR122
725 2014-8-19 2014-2-10

(二)发行人房屋租赁情况更新

1、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至今,发行人原租赁合同到期、
续租房屋的情况如下:

(1)2014年 8月 20日,发行人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国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广州国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坐落于广东
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 153号国德大厦 10层 10单元的 296.71㎡房屋出租给
发行人广州分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贰年,从 2014年 8月 23日起至 2016年 8月
22日止,月租金为 34121.65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使用的上述房屋,相应的出租方已取得所出租房屋
的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述房屋的出租方尚未办理房屋
租赁登记备案。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影响房屋
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风险,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上述租赁事项外,《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中已经披露的发行人的其他房屋租赁合同均在有效期内,正在
有效履行中。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方面的更新

(一)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1、房屋租赁合同

具体更新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一)》第二部分第四条“(二)发行人房
屋租赁情况更新”。


2、银行授信及借款合同

经发行人说明和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银行授
信及借款合同外,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新增的将要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及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 1400000027847号《综合授信合同》,
约定由该银行向发行人提供 6,000万元最高授信额度。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在前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如下:
2014年 7月 9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编
号为公借贷字第 1400000115688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从该
银行贷款 2,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或置换他行非固定资产类短期融资,借款
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 12个月。


(2) 2014年 6月 20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中关村支行签订编号为 YYB27(融资)20140035号《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由该银行向发行人提供 8,000万
元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为自合同订立之日起 364天。发行人在该《综合授
信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如下:
2014年 6月 20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中关村支行签订编号为
YYB27101201400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从该银行贷款 5,000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 12个月。


3、软件解决方案业务销售合同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至今,发行人新签署的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
影响的软件解决方案业务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2014年 7月,发行人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署《ODS数据平台系统
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技术蓝领租用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
社提供 ODS数据平台系统的相关开发技术服务,合同总价为 3,920,000元。


2014年 8月 14日,发行人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署《人月技术服务
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提供相关 IT系统和设备的 IT服
务,合同总价为 13,360,000元。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4年 1月签署的《信息技术专业人员技术服务采购框架合同》。根据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在前述框架合同项下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2013068017CA36号《“新一代”核心系统建设二期项目所需外部人力资源采购订
单》、20130680ITCA79号《新一代企业现金管理项目(二期)人力服务采购订单》
和 20130680ITCA42号《专业人员技术服务采购订单》,该等订单的预估总费用
合计 32,598,300元。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合同是以发行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内容和
形式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4、IT基础设施建设业务销售合同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至今,发行人新签署的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合
同金额累计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10%以上的重大 IT基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础设施建设业务销售合同如下:


2014年
8月
13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国农业银

2013年数据中心生产网络设备扩容更新资源配置项目分项一:交换机设备采
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交换机设备及相关服务,
合同总价为
53,874,750元。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合同是以发行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内容和
形式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5、IT运维服务业务销售合同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至今,发行人新签署的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
影响的
IT运维服务业务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行于
2013年
9月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核心
网络设备保外服务(MA)项目专业技术服务合同》。2014年
6月,双方就原合
同项下发行人所提供技术服务的交换机数量变更事宜签订《合同变更书》,变更
后的合同总价为
2,594,370元。



2014年
6月,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计算机硬件设备
维护支持服务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建
设银行
2014年信息技术管理部数据中心相关设备和软件维护服务及现场支持服
务等事宜,合同总金额为
17,990,000元。



2014年
7月,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署《中国
工商银行四川分行
2014年度重要网络及网络安全设备
MA项目专业技术服务合
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包含提供原厂商
RMA备件及
MA服务、软件升级及硬件更换、现场支持和故障
处理、设备现场巡检、派工程师现场驻点值守等服务,服务时间为
2014年
7月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1日至
2015年
6月
30日,合同总价为
2,996,915元。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合同是以发行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内容和
形式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
之日,《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已经披露的
IT运维服务业务销售合同
中,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于
2013年
8月签署的《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2013-2014年度核心网络设备保修服务项目
专业技术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

6、采购合同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至今,发行人新签署的对发行人影响较大的采购产品的合同情况如下:
2014年
7月
14日,发行人与中建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购销合同》,
约定发行人向中建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计算机设备产品,合同总价为
11,398,324元。



2014年
8月,发行人与济南千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购销合同》,约定
发行人向济南千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计算机设备产品,合同总价为
13,532,015元。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
之日,《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已经披露的采购合同中,发行人与四川
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3年
11月签署的《EMC设备购销合同书》已
履行完毕。

7、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上述新签署及已履行完毕的重大
合同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已经披露的发行人的其他重大债权债
务合同均在有效期内,正在有效履行中。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二)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14年
6月
30日,发
行人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6月
30日,发行人按合并报表口径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序号单位名称与发行人关系金额(元)
1 广东省信用合作清算中心客户 1,127,500.00
2 北京东青物业管理中心供应商 694,950.00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
林省分行
客户 533,830.80
4 高宇轩员工 478,390.00
5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招投标代理商
360,000.00

2、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4年
6月
30日,发行人按合并报表口径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如下:

序号单位名称金额(元)性质
1 北方华思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4,000,000.00借款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该笔借款的来源如下:


2014年
2月
17日,北方华思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借款
协议》,向发行人提供
1200万元短期借款,借款期限为
6个月,借款利息为
486,229
元,发行人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向北方华思网络技术
(北京)有限公司偿还本
金和利息。截至
2014年
6月
30日,前述《借款协议》项下发行人待偿还的本金
余额为
400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已向北方华思网
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偿还了全部
12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所律师认为,北方华思网络技术
(北京)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上述往来借
款的行为属于违反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企业间拆借”行为,存在被依法认定为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无效的风险,但鉴于发行人已偿还了全部借款,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除,该情形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除此之外,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
律师核查,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
生,均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方面的更新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4]19号),2014年 7月 8日,发行人召开 201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年修订)制定的《公司章
程(草案)》,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实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内容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方面的更新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
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年修订)(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20号),2014年 7月 8日,发行人召开 201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年修订)制定
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实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1、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至今,发行人共召开过 1次股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编号召开时间
1.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2014年 7月 8日

2、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至今,发行人共召开过 3次董
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编号召开时间
1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2014年 6月 20日
2.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2014年 6月 23日
3.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2014年 9月 15日

3、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至今,发行人未召开监事会。


(二)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至今,发行
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及其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董事方面的更新

如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独立董事陈天晴先生目前
已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
组发[2013]18号,以下简称“《兼职(任职)意见》”)中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兼职
的年龄界限。2014年 9月 12日,陈天晴先生向发行人提交了《辞职报告》。2014
年 9月 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201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议
案,同意提名李纪军先生代替陈天晴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的任期相同,并提议于 2014年 10月 8日召开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李纪军先生签署的《确认函》及本所律师核查,李纪军先生符合《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方面的更新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至今,发行人未发生任何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与讨
论,并已审阅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律
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重点审阅。本所律师
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会因上述引用而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一、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特别披露的事项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项下披露的内容仍然真实、完整、有效;

2、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至今,发行人的相关变更事项
均系因企业正常的运营而发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造成任何法律障碍或其他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