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鹏华弘腾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8月25日 15:34:59 中财网

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年
7月
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弘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里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
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
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
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3
第二部分释义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37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3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46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5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5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7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7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79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0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81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3、设立日期:
1998年
12月
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
2000年
7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2015年
6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AIPG
SGR投资总监、
CAAMAI
SGR及
CA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Agricole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
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
2005年
6月至
2007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2007年
12月至
2010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
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产管理
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
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
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年至
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

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周恩源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博士,
4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

2012年
6月加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工作,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
/高级债券研究员,
2016年
2月起担任鹏华丰泽债券(
LOF)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2月起兼任鹏华弘泽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周恩源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鹏华双债增利债券、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


王宗合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鹏华消费优选混合、鹏华金
刚保本混合、鹏华品牌传承混合、鹏华养老产业股票、鹏华金鼎保本混合、鹏华金城保本混
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鹏华中证
500指数
(LOF)、鹏华地产分级、鹏华沪深
300指数(
LOF)、鹏华创业板分级、鹏华互联网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动力增长混

合(LOF)、鹏华健康环保混合、鹏华医药科技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鹏华中国
50混合、鹏华消

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年
12月
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年
6月
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5年
6月底,平
安银行在职员工
35,800多人,通过全国
45家分行、855家网点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5年
6月末,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5,705.08亿元,较年初增长
17.56%;存款余额
16,551.12亿元,较年初增长
7.95%;贷款和垫款(含贴现)11,878.34亿元,较年初增长

15.92%。营业收入
465.75亿元,同比增长
34.09%;净利润
115.85亿元,同比增长
15.02%;
资本充足率
10.96%,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85%,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
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
8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

55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行
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
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
7月至
1993年
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
校任教;1993年
3月至
1993年
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
8月至
1999

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
3月-2000年
1月
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
2月至
2001年
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


部任副总经理;2001年
8月至
2003年
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
3
月至
2005年
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
5月至
2007年
6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年
7月至
2008年
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

2008年
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
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
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
副总经理;2013年
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
3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
8月
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年
3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4.3万亿,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共
35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
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
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
30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
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
1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
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
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
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
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
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
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房
联系电话:
010-88082426
传真:
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室
联系电话:
021-68876878
传真:
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1001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
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4楼
07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
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邮政编码:
5180001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168677
联系人:李玉彬


(2)其他: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联系人:吴群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座
201
负责人:闵齐双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座
201
联系电话:
0755-33389203
传真:
0755-33033086
联系人:王德森
经办律师:闵齐双、王德森
四、会计师事务所
全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755)25471000
传真:(0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会计师:吴钟鸣、胡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16年
7月
12日证监许可
[2016]156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
构,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A类、
C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元)一般认购费率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
1.2%
0.48%
100万≤M<500万
0.7%
0.21%
500万≤M<1000万
0.2%
0.04%
M≥1000万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10,000/(1+1.2%)=
9,881.42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9,881.42+5.20)/1.00=9,886.62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
基金
9,886.62份。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万元,
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
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九、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万元(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
余额为
5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A类、
C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元)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1.5%
0.6%
100万≤
M
<500万
1.0%
0.3%
500万≤
M
<1000万
0.3%
0.06%
M≥
1000万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1.5%)=
49,261.08元
申购费用=
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
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

其可得到
46,915.31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
Y)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
Y≥6个月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
Y)赎回费率
Y<30日
0.5%
Y≥30日
0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0.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680=10,680元


赎回费用
=10,680×0.5%=53.40元
净赎回金额
=10,68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元。


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0.5%,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680=10,680元
赎回费用
=10,680×0.5%=53.40元
净赎回金额
=10,68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日,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力争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等)、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增长率、
CPI走势、
M2的绝对
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
等),并结合美林时钟等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模型,动态评估不同资产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
资价值及其风险收益特征,追求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和稳健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自上
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
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
进行综合的研判,力争实现组合的保值增值。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
要素。对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
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
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
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对公司竞争
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
公司。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
执行成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核心竞争力,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
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在国内监管体系落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基础上,上市公
司的命运对管理团队的依赖度大大增加。本基金将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


(3)综合研判
本基金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基础上,结合估值分析,力争实现组合的保值增值。通
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基于
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
PE、PEG、PB、PS、EV/EBITDA
等);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
水平。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
略、信用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精
选个券,力争实现组合的保值增值。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
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
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达到增强组
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
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
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
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
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
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
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
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7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
30%

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适于做基金债券资产

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


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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