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港中小企: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8月25日 15:35:20 中财网

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年
7月
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港股通中证
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注册的批复》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
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2
第二部分释义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8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4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4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5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5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5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6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8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90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
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场外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6、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和
/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标的指数: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等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3、设立日期:
1998年
12月
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
2000年
7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2015年
6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AIPG
SGR投资总监、
CAAMAI
SGR及
CA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Agricole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
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欧利盛
AI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
VUB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Andrea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现在现任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公司事务部总监,意大利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监事会秘书、及独立委员
会秘书、
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董事会秘书、监事会秘书、及独立委员会秘书。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
2005年
6月至
2007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2007年
12月至
2010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
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产管理
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
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
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年至
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
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陈龙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
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杭州衡泰软件公司金融工
程师,
2009年
12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总监助理、量化
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研究总监助理,先后从事金融工程、量化研究等工作;
2015年
9月起
担任鹏华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陈龙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鹏华双债增利债券、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

王宗合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鹏华消费优选混合、鹏华金
刚保本混合、鹏华品牌传承混合、鹏华养老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鹏华中证
500指数
(LOF)、鹏华地产分级、鹏华沪深
300指数(
LOF)、鹏华创业板分级、鹏华互联网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动力增长混

合(LOF)基金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鹏华中国
50混合、鹏华消

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年
06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75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444只,
QDII基金
3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
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
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


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4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
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房
联系电话:
010-88082426
传真:
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室
联系电话:
021-68876878
传真:
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1001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
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4楼
07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
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公司网站:
www.boc.cn


(2)其他: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
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
010-59378835
传真:
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16年
7月
26日证监许可
[2016]170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LOF),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
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场外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元)一般认购费率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0.40%
100万≤M<500万
0.50%
0.15%
M≥500万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其他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目前仅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当时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
算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
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从场外认购本基金
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00%)=
99,009.90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009.90=990.10元
经确认的场外认购份额=
99,009.90/1.00=99,009.90份
利息折算份额=
20/1.00=2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
99,009.90+20.00=99,029.90份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外认购本基金
10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20元,在
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份额
99,029.90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其
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
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
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
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场外认购资金及经基
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资者。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仅将确认失败部
分的认购资金(本金)退还投资者,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登记机
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份
额。


(4)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元,如果其他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元,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
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万元,不设级差限
制(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各销
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2、基金的面值、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参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
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
算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归基金财产。场内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
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从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生利息
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00%)=
99,009.90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009.90=990.10元

经确认的场内认购份额=
99,009.90/1.00=99,009.90份

认购份额(实际)
=99,009份(保留到整数位)

因场内认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份额为
99,009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认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认购金额
=99,009×1=99,009元

退款金额=
100,000-99,009-990.10=0.90元

利息折算份额=
20/1.00=20份(保留至整数位)

认购份额总额=
99,009+20=99,029份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20元,投

资者可得到
99,029份基金份额,并得到
0.90元的返还。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
称“上海证券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上海证
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
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内认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金额以销售机构
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场外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各场外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



2、投资人在场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
户最低余额为
5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5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

被强制赎回;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限制;


4、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场外申购与赎回

(1)场外申购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0.48%
100万≤
M
<500万
0.60%
0.18%
M≥
500万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

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1.20%)=
49,407.11元
申购费用=
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
49,407.11/1.3860=35,647.27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0元,则其可得到
35,647.27份基金份额。

(2)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
Y)赎回费率
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

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从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680=10,680元
赎回费用
=10,680×0.50%=53.40元
净赎回金额
=10,68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人从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元。

3、场内的申购与赎回

(1)场内申购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参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
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5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1.20%)=
49,407.11元
申购费用=
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保留两位)=49,407.11/1.3860=35,647.27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申购份额(实际)=
35,647份(保留到整数位)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35,647份,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
=35,647×1.3860=49406.74元
退款金额=
50,000-49406.74-592.89=0.37元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0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35,647份,申购资金返还
0.37元。


(2)场内赎回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份,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383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3830=138,300.00元

赎回费用=
138,300.00×0.50%=
691.50元

净赎回金额=
138,300.00-691.50=137,608.50元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30
元,则可得到
137,608.50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

布异常时。

8、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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