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世嘉科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19、21楼 邮编:210008 电话:(86-25)68515000 传真:(86-25)68516601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市世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市世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6年8月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 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10:00在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楼会议室(苏州市高新区塘西路28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5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月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 月24日15:00至2016年8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58,942,4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678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55,215,2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019%。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727,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591%。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 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942,4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倪同木 经办律师签名: 许俊儒 王 超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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