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富新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8月)

时间:2016年08月26日 15:19:22 中财网

富兰克林国海
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5年7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2015】1587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
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
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
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7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2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各自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
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的资深律师。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同时担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其中包括: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
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邓普顿资产管理公司(新加
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麦敬恩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


团,并担任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哈马)执行副总裁。


副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
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
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
员、机关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党委书记,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阮博文(William Y. Yu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CFA。阮先生担任
Franklin Resources, Inc.的管理人员,亦是该公司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成员。他也是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Fiduciary Trust」)的董事会
成员,于1992年加入Fiduciary Trust 担任基金经理8年,之后成为执行副总裁,
负责Fiduciary Trust的全球权益类部门,并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担任Fiduciary
Trust的总裁。他于2002年又担任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的总裁,负责富
兰克林邓普顿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构业务,其职责还包括负责富兰克林邓普
顿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和投资固定缴款业务,以及负责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通过投资顾问和咨询人员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专户管理。在
2008年,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现任富兰克林邓
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并负责特定和另类投资团队,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


计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
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清算部经理、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广西证券(2011年10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经纪业
务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常务
副总裁,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
理,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香港)副总
裁。2000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
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
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
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
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商学硕士。历任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
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
(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
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
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
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
亚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博
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和国
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层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
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
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谭志华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科员、科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职员、稽核
部副总经理、合规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兼战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广西北部湾股权托管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100指数
增强分级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
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300指
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QDII投资总监,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国富弹性市值
混合基金和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和国
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层董事。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
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年加入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
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
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同时
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拟任基金经理

吴西燕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会计,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性市值混
合基金及国富深化价值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主管,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金融地产


混合基金、国富新机遇混合基金、国富新增长混合基金及国富新价值混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胡永燕女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组合管理部研究员、投资助理及投资经理,并曾在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小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与研究工
作。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富日日收益货币基
金、国富恒丰定期债券基金、国富新机遇混合基金、国富新增长混合基金及国
富新价值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吴显玲女士(总经理);徐荔蓉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
(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
先生(权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全勇(风险控
制部副总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
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
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
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
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
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
适的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
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
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
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
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
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
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
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
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
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
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科技支
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养老
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10人,平均年龄32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
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
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
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
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
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一)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
制。


(三)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四)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五)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六)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
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
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
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代销机构

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及其基本信息详见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511

传真:021- 68880120

联系人:胡昕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电话:021- 31358663

传真:021- 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傅琛慧

联系人:傅琛慧

电话:021-6123 8888

传真:021-6123 880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
【2015】1587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
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三、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
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分类方法或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七、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一)认购时间安排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
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
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0%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5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期间利息为2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0.80%)=4,960.32元

认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认购份额=(4,960.32+2)/1.00=4,962.32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4,962.32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期间利息为2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2)/1.00=5,002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2份基金C类基
金份额。


(四)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
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
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


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
款。


基金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发售公告。


(五)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照单笔认购金
额分别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 日后(含
T+2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受理情
况,自基金合同生效日第四个工作日起,投资者可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的最终确认结果。




八、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
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
额为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
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 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
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时,每
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
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
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一)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0%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6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二)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7日)至30日

0.75%

30日(含30日)至180日

0.50%

180日(含180日)以上

0



对于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3个月但少
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
长于或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所指的1个月为30日)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日以下

0.50%

30日(含30日)以上

0



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
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00%

0.60%

申购费(C=A-D)

99.01

11,928.43

净申购金额(D=A/(1+B))

9,900.99

1,988,071.57

申购份额(=D/1.2000)

8,250.83

1,656,726.31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份

(四)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50%=52.50元

赎回金额=10,500-52.50=10,44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7.50元。


(五)本基金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设置代码,各类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的各项销售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含该日)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六)、(七)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取得登记费;

(二)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三)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三)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
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五)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六)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
理,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