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联安鑫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国联安鑫瑞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或“基金” )的 募集 已 经 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8 月 11 日 证监许可 [ 2016 ] 1817 号文 准予 注册 募集 。 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 基金是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或“ 本基 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为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 本基金基金代码为: 003271 ( A 类基金份额), 003272 ( C 类基金份额) 。 5. 本 基金 自 201 6 年 9 月 1 日 起至 201 6 年 9 月 5 日 通过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 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 公开发 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情况增加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7. 本基金募集 不设规模上限。 8.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10元(含认购费)。 9.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10.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 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 。 1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 每个 投资者在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 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 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 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3. 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 最终成交 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4. 本公告仅对 “ 国联安鑫瑞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 明。投资者欲了解 “ 国联安鑫瑞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 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8 月 29 日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上 的《 国联安鑫瑞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5.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 www.vip - funds.com , www.gtja - allianz.com ) 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6. 各城市的开户、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 销售机构 在 各销售城市当地的 公告 。 17.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及直 销专线电话( 400 - 7000 - 365 (免长途话费) , 021 - 38784766 )咨询认购事宜。 18.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 适当调整。 19.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 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 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本次发行基本 情况 1 、基金名称 国联安鑫瑞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A 类基金份额代 码: 003271 ; C 类基 金份额代码: 003272 ) 2 、基金类型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金份额发售面 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 00 元 。 6 、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 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7 、 发行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 、 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9 、 销售渠道与销售 地点 直销 机构 : 上海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国联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代销 机构 : 代销机 构的联系方式请见 本公告的附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 告。 10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 不设 募集规 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 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视募集情 况提前结束募集 。 1 1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 到 2016 年 9 月 5 日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同时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缩短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 二、认购方式与相 关规定 1 、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2 、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 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0% 100万≤M<500万 0.4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元和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认 购利息分别为2元和2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1: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利息2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2)/1.00=9942.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 利息为2元,则可得到9942.36份A类基金份额。 认购2:认购金额1000万元,认购利息2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 利息为2000元,则可得到1000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 3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利息 2 元, 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 购份额 = ( 10000+2 ) /1.00 = 10002.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 生的利息为 2 元, 则可得到 10002.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 、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 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 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5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6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7 、 缴款方式 :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 采用 “ 实时扣款 ” 方式 或代销机构确 认的其他方式;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 三、机构投资者的 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 、 一个 机构 投资者 在 国联安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只能开设和使用 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 人违规进行认购 。 2 、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 10 元,如果认购金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办理。 3 、 直销机构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4 、 机构认购业务 的办理时 间为: 2016 年 9 月 1 日 到 2016 年 9 月 5 日 (除部分机构外, 非工作日不受理), 具体办理时间以销 售机构规定为准 。 (二)通过代销本基 金的银行办理开户 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 户和认购程序原则 上适用于代销本基 金的 银行 。此程序仅 供投资者参考,具体 程序以各代销机构 的规定为准。 1 、开立银行 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 申请开立 银行的交 易 账户时应提交下 列材料: (1)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 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投资者填写 , 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 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 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 位公章)。 2 、提出认购申 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 银行交易账户后,可 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提出认购申请时应 提供 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 者的认购申请后,将 自动向基金管理人 提交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的申请和认 购申请,经基金管理 人确认后,投资者应 在 T+2 日(工作日) 在银行销售网点打 印基金开户确认书 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 、 机构投资者在代 销机构开户和认购 的详细程序如与上 述规定有所不同,或 若代销机构有其它 方面的要求,以各代 销机构的规定和说 明为准。 (三)通过 代销本基 金的证券公司 办理 开户和认购手续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 户和认购程序原则 上适用于代销本基 金的证券公司。此程 序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代销 机构的规定为准。 1 、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 立机构账户应提供 以下材料: ( 1 )资金账户开户 申请表(加盖机构公 章和法定代表人 章),已开立了资金 账户的客户不必再 开立该账户; ( 2 )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或其他法人的 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营业执照 或注册 登记证书必须在有 效期内且已完成上 一年度年检)及复印 件(加盖机构公章); ( 3 )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加盖机构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章); ( 4 )法定代表人证 明书; ( 5 )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件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签发的标准 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 6 )预留印鉴; ( 7 )经办人身份证 件及其复印件; ( 8 )开户合同书 (相关公司适用)。 2 、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应提供以下 材料: ( 1 )开户申请表 (加盖机构公章和 法定代表人章); ( 2 )经办人身份证 件及复印件; ( 3 )授权委托书 (加盖机构公章和 法定代表人章); ( 4 )代销券商开立 的资金账户卡。 3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 购本基金应提供以 下材料: ( 1 )认购申请表 (加盖机构公章和 法定代表人章); ( 2 )经办人身份证 件及复印件; ( 3 )授权委托书 (加盖机构公章和 法定代表人章); ( 4 )代销券商开立 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 话委托、自助 / 热自 助委托、网上交易等 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4 、注意事项 ( 1 )机构投资者需 要由授权的业务经 办人本人到代销机 构指定的代销网点 办理开户和认购手 续; ( 2 )机构投资者如 办理认购,应预先在 资金账户或存款账 户中存入足够的资 金; ( 3 )机构投资者在 代销机构开户和认 购的详细程序如与 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代销机构有其 它方面的要求,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和 说明为准。 (四)通过直销 机构 办理开户和认购的 程序 : 1 、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 申请开立 基金账户 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1 )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附有最新年检 记录) ,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 织则需提供民政部 门或主管部门颁发 的注册登记书复印 件并加盖公章; ( 2 )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复印件(附有最新年 检记录)并加盖公 章; ( 3 )经营业 务许可证复印件并 加盖公章; ( 4 )税务登 记证复印件并加盖 公章; ( 5 )法人及 业务经办人身份证 (正、反面)附有有 效期复印件并加盖 公章; ( 6 )指定银 行账户的银行《开户 许可证》或《开立银 行账户申请表》复印 件并加盖公章; ( 7 )印鉴卡 一式两份; ( 8 )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 ( 9 )填妥的 《基金账户业务申 请表》并加盖单位公 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经办人章; ( 10 )《传真 委托协议书》; ( 11 )国联安 基金投资者风险承 受能力调查问卷(机 构)并加盖公章。 机构投资者 开户资料的填写必 须真实、准确,否则 由此引起的错误 和 损失 ,由投资者自己 承担。 2 、提出认购 申请 机构投资者 在直销中心认购应 提交以下 资 料: (1)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 2 )加盖银行 受理章的银行付款 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 的投资者可提供规 定的资料将开户与 认购一起办理。 (五)缴款方式 机构投资者通过代 销机构认购只需准 备足额的认购资金 存入指定的资金结 算账户,由代销机构 扣款。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的机构投资者,则需 通过全额缴款的方 式缴款,具体方式如 下: 1 、 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营业时间内,将 足额 认购资金划至本基 金管理人 在 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 开立的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 销 专户 ” 。 ( 1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 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 001021907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 20304018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 102290019077 ( 2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 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 096819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 82051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 308290003020 ( 3 )户名: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市浦东分 行营业室 账号: 31001520313056010 691 交换号: 055203 (同 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 52364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 10529006100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 办法 划付 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 直销专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 、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款项 将 退往投资者 的 指定 资 金结算 账户: ( 1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2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 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 的; ( 3 )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 4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 六 )投资者提示 1 、请机构投资 者尽早向直销 机构 或代销机构 索取开 户和认购申请表。投 资者也可从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网站 ( www.vip - funds.com 或 www. gtja - a llianz.c om ) 下载 直销业务申 请 表格,但必须在办 理业务时保证提交 的材料与下载文件 中所要求的格式一 致。 2 、直销 机构 与 代销 机构 的 业务 申 请表不同,机构投资 者请勿混用。 3 、直销 机构 咨 询电话: 02 1 - 38784766 , 400 - 7000 - 365 (免长 途话费)。 四 、 个人投资者 认 购方式 (一)注意事项 1 、投资者不得委托 他人代为开户。 2 、 个人投资者 不能以 现金方式 申请 认购 。 3 、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 资金账户;个人投资者 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 户,作 为直销资金结算账 户。 4 、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基金代销机构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 10 元,如果认购金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办理。 直销中心 办理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5 、 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 201 6 年 9 月 1 日到 201 6 年 9 月 5 日 (除部分机构外,非工作日不受理),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 为准。 (二)通过代销本基 金的银行办理开户 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 个人 投资者开 户和认购程序原则 上适用于代销本基 金的 银行 。此程序仅 供投资者参考,具体 程序以各代销机构 的规定为准。 1 、开立银行 的交易账户 个人 投资者 申请开立 银行的交 易 账户时应提交下 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 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 及复印 件 ; (2) 银行存折 或资金卡 ; (3) 填妥的《 开户 申请表》 ; (4) 填妥 《投资人风险 承受能力测试》并 签字。 2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 银行交易账户后,可 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提出认购申请时应 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 官证、士兵证、 警官证 ) 及复印件; (2) 银行存折或 资金卡 ; (3) 填妥的《认 购申请表》 ;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 者的认购申请后,将 自动向基金管理公 司提交投资者开立 基金账户的申请和 认购申请,经基金管 理公司确认后,投资 者应在 T+2 日(工作 日)在银行销售网点 打印基金开户确认 书和认购业务确认 书。 3 、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 机构开户和认购的 详细程序如与上述 规定有所不同,或若 代销机构有其它方 面的要求,以各代销 机构的规定和说明 为准。 (三)通过代销本基 金的证券公司办理 开户和认购手续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 用于代销本基金的 证券公司。此程序仅 供投资者参考,具体 程序以各代销机构 的 规定和说明为准。 1 、资金账户的开立 (已在代销机构处 开立了资金账户的 客户不必再开立该 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 立资金账户应提供 以下材料: ( 1 )填妥的《资金 账户开户申请表》; ( 2 )本人有效身份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 )营业部指定银 行的存折(储蓄卡)。 2 、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 立基金账户应提供 以下材料: ( 1 )填妥的《开户 申请表》; ( 2 )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及复印件; ( 3 )在本代销机构 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 4 )营业部指定银 行的存折(储蓄卡)。 3 、在认购本基金前 已经开立了基金账 户和交易账户的个 人投资者无须再开 立基金账户和交易 账户,可直接认购本 基金。 4 、个人投资者办理 认购申请时应提供 以下材料: ( 1 )填妥的《认购 申请表》; ( 2 )本人有效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 ( 3 )在本代销机构 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 话委托、自助 / 热自 助委托、网上交易等 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 、注意事项 ( 1 )个人投资者需 要本人到代销机构 指定的代销网点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 2 )个人投资者如 办理认购,应预先在 资金账户中存入足 够的资金。 ( 3 )个人投资者在 代销机构开户和认 购的详细程序如与 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代销机构有其 它方面的要求,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和 说明为准。 (四)通过直销 中心 办 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 1 、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 投资者申请开 立 基金账户 时应提 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 份证明原件(身份 证、 军官证、士兵 证、警官证 ) ; (2) 银行活期存 款账户; (3) 填妥的《 开户 申请表》 ; (4) 国联安基金 投资者风险承受 能力调查问卷(个 人)并签字。 2 、提出 认购 申请 个人投资者 办理认 购申请需准备以 下资料 : (1) 填妥的《认 购申请表》 ; (2) 加盖银行受 理章的银行付款 凭证回单联复印 件; (3) 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原件及复 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 办理开户和认购手 续。 (五)缴款方式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 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 下: 1 、 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营业时间内,将 足额 认购资金划至本基 金管理人 在 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 开立的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 销 专户 ” 。 ( 1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 号: 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 001021907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 20304018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 102290019077 ( 2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 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 096819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 82051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 308290003020 ( 3 )户名: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市浦东分 行营业室 账号: 31001520313056010 691 交换号: 055203 (同 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 52364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 10529006100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 办法 划付 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 直销专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 如果个人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 、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款项 将 退往投资者 指定的资 金结算 账户: ( 1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2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 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 的; ( 3 )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 4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 投资者提示 1 、请有意认购基金 的 个人 投资者尽早 向直销 机构或代销 机构 索取开户和认 购申请表。 个人 投资 者也可从 国联安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网站 ( www.vip - funds.com 或 www. gtja - a llianz.c om ) 下载有关 直销业 务 表格,但必须在办 理业务时保证提交 的材料与下载文件 中所要求的格式一 致。 2 、直销 机构 与代销 机构 的 业务 申请表 不同, 个人 投资者请 勿混用。 五 、清算与交割 1 、 本 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前,全部认购资 金将被冻结在基金 认购 专 户中,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2 、本基金登记 机构 ( 国联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在 发售 结 束后 对基金份额进 行登记 。 六 、退款 1 、 投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进行认购时产 生的 无效认购资金, 将于认购申请 被确 认无效 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向投资者 的指定银行账户或 指定券商资金账户 划出。 通过直销机构 进行认购时产生的 无效认购资金 在认 购结束后三个工作 日内向 投资者 的指 定银行账户 划出。 2 、 基金募集期届 满,未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则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应以其固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并 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七 、基金的验资 与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八 、本次 发售 有关 当事人或中介机 构 1 、基金 管理人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 日期: 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及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3]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 ( 021 ) 38992888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 、销售机构 ( 1 )直销机构: 详见本发售公 告附件。 ( 2 )代销机构: 详见本发售公 告附件。 4 、登记 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 茅斐 电话: 021 - 38992863 5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 陆奇 6 、 审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 021 - 22122888 传真: 021 - 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 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 六 年 八 月 二十 九 日 附:本基金直销机构及各代销机构联系方式名 录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9 楼 邮政编码: 20012 0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 02 1 - 38784766 , 400 - 700 0 - 365 (免长 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公司网址: www.vip - funds.com 或 www.gtja - allianz.c om 募集期间,客户 可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进行发售相关 事宜的问询、开放式 基金的投资咨询及 投诉等。直销客户还 可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查询汇入资金 的到账情况。 二、代销机构 名称: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 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 辉 电话: 021 - 61616192 联系人:吴斌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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