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华福丰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 次提示性公告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 ( www.hffund.com )发布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福丰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上述报纸 及网站发布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 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有关 约 定,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华福丰盈 ” )的基金管理人 华福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华福丰盈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17:00止(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电话:40000-96326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 。 4 、 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0 - 96326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 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即 2016 年 8 月 3 1 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在册的 华福丰盈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印章,下同),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6年9月1 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 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598号 联系人:林奇 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 、 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 - 96326 咨询。 五、计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2 )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3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②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 做出 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 ; 2 、 《关于修改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须经 参 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 3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4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 现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 华福丰盈基金 份额持有人 做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 华福丰盈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 做出 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 华福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 / 客服电话: 40000 - 96326 会务常设联系人: 陈婷 传真: 021 - 68630069 电子邮件: hfservice @hffunds.cn 网址: www.hffunds.cn 2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构: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 、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 止日前送达 。 2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订合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 华福丰盈 基 金合同 将 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 3 、上述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网站查阅,投 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 - 96326 )咨询 。 4 、 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 说明书》。 5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修改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 华福 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2016 年 8 月 29 日 附件一: 关于 修改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 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华福丰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 与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修改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华福丰盈 ”) 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等 相关内 容 ,并 相应 修订《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 为实施修订 华福丰盈 基金合同的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 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相关内容对 华福丰盈 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等 。 以上议案 , 请予审议 。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8 月 25 日 附件二: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6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 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 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写 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 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 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福丰盈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hffunds.cn )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 截止日为 201 6 年 9 月 26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 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华福丰盈 ” )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 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 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 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 / 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 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本授权委托书中 “ 基金账户号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华福丰盈 份额 的 基金 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基金 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 表决权的,应当填写 基金 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 填、无法识别 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华福丰盈 所有份额。 2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一、声明 1 、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华福丰盈 ”)基金合同于 201 5 年 6 月 24 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 华福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关于 修改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 。 2 、本次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属对 华福丰盈 原注册 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 、本次修改 合同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 金合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注册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 全文 媒体 媒介 释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释义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去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执行。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份额的 发售 / 基金 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福丰盈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 2015 〕 1030 号文)核 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福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自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生效。 XXXX 年 XX 月 XX 日,华福丰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 修改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等相关内容,并相应 修订《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修改后的《华 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原《华福丰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 起失效。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得撤销。 基金备案 / 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 行本基金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 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 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 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规定。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规则; 一、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删除 义务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的 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在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 收费方式; …… ( 6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删除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在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 ( 6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的范围内且在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范围内且在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 规则;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 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 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除被动持有权证外不主动投资权 证。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 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证占基金资产的 0% - 95% ;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 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 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 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 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 – 3%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 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 三、投资策略 删除 投资,旨在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 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 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 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 95%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 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5% ,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 6 )本基金除被动持有权证外不主 动投资权证,权证被动持有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 2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AA 以上(含 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 以上(含 AA )债券; (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 )本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本基 金净资产的 140% ; (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计规模的 10% ;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 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 18 )本基金不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正回购交易;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 2 、禁止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五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 其中,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 、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 标,力争在混合型基金的投资限定 之下,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银行 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 品,而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较 符合本基金的预期。因此,本基金 采用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 +1%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 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5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 率× 50% 2 、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作为投资目 标,力争 在混合型基金的投资限定之 下,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本基金采用 沪深 300 指数作为权益类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采用中证综合债指数作为 固定收益类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较为契合本基金投资策略及相应投资 比例限制。因此,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 50%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 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与风险收益特征 相符。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 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 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财产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基金资产估 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合约 、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三、估值方法 删除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括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包括第 4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暂停营业时; 基金资产估 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 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 、基金的证券 / 期货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费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费用调整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 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删除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之日 起,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原基金合同自同 日起失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修订基金合同。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历史沿革 华福丰盈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 5 〕 1030 号 文准予 注册 募集。基金管理人为 华福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兴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丰盈 于 20 15 年 6 月 11 日至 20 15 年 6 月 18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于 201 5 年 6 月 24 日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未能形成持续有效需求, 产品维护成本越来越高。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后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 、基金合同修改 事项 不存在法律障碍 《 基金法 》 第四十七 条 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 下列职权: ……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 《 基金法 》 第八十 六 条 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 《 华福丰盈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 障碍。 2 、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合同修改后,投资范围中删去了股指期货,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 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变更注册 后基金运作过程 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 电话: 40000 - 96326 传 真: 021 - 68630069 电子邮件: hfservice @hffunds.cn 网 址: www.hffunds.cn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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