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光股份: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时间:2016年08月29日 20:31:31 中财网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
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就国光股份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情况如下:

一、国光股份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6号”文核准,国光股份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75万股,其中公开发行的新股1,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6.92元,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38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5,88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34,4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川华信验[2015]08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
司及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4月13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州大道支行及保荐机构国都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51001880836059555555、
128905362710203。2015年9月10日,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国光农资
有限公司作为共同一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升路支行及保荐机构国
都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8111001013800043168。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
用。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
关公告。


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万元)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51001880836059555555

9,827.42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州大道支行

128905362710203

3,372.58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升路支行

8111001013800043168

3,839.53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17,039.53万元(含存款利息收入457.17万元)。上述各账户
余额的具体构成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国光股份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2016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巩固银企合作关系,
公司拟注销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州大道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号:128905362710203),将原招商银行的募集资金全
部转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开
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建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
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
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
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同时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的决策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国光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是为了便于公司经营管理,符合公
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运行。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国光股份本次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的进展,及时与公司
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胡志明 王 磊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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