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岳阳兴长: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 于发布<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号)、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以及《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岳阳兴长石化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 的核查和落实,核查情况如下: 1、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1)公司预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货款余额3,441,789.48 元; (2)公司预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华中分公司货款余额 138,504.52元; (3)公司预付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余额243,854.44元; (4)公司预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货款余额0.06元; (5)公司预付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货款余额 10,000.00元; (6) 公司预付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咸宁赤壁分销部货款余额 530,000.00元; (7)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公司货款20,684.54 元;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其他情形。 2、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系经营性占用,是由结算时间 差异形成的,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没 有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承接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加油站外 包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承接长岭资产分公司加油站外包业务,有利于公司油品分公司发挥协 同效应、拓展油品销售渠道和销售规模、提升公司效益,同时在地区细分市场上减 少了公司与长岭资产分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该交易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和岳阳兴长 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2、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提请董 事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三、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 意见如下: 1、公司向关联方销售MTBE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关联交 易结算主体变化系由于中国石化内部销售体制调整引起的,定价模式由协议价改为 市场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为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华中 化销分公司为中国石化下属分公司,其履约能力较强。 2、向华中化销分公司销售MTBE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了3000万元暨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3、同意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审议前述 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方忠 谢路国 陈爱文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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