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中洲控股: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要求,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 况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按揭抵押贷款担保,截止2016年6月30 日尚未结清的担保金额计人民币33.48亿元。 2、截止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及附属子公司为下列公司提供担保,明细如下: 被保证人 受益人 担保 类型 担保余额 (万元) 担保期限 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 万载县银河湾贸易有 限公司(股权转让价 款) 股权收购 款担保 49,128.40 2014.11.27至款项 支付完毕后两年 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华夏银行深圳华强北 支行 借款担保 40,000.00 2016.4.20~2019.4.19 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平安银行成都分行 借款担保 30,000.00 2016.2.6~2020.2.5 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平安银行(江苏银行委 贷) 借款担保 100,000.00 2015.7.31~2018.7.30 成都文旅熊猫小镇投资有限 公司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借款担保 60,000.00 2016.5.17~2019.5.16 惠州方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借款担保 22,560.00 2016.4.29~2019.3.31 被保证人 受益人 担保 类型 担保余额 (万元) 担保期限 惠州市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借款担保 6,600.00 2016.5.13~2019.4.15 惠州市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借款担保 10,171.00 2015.2.13~2018.2.4 上海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上海自贸试 验区分行 借款担保 17,665.64 2015.4.17~2018.4.15 深圳市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深南中支行 借款担保 46,600.00 2016.3.25~2024.3.25 深圳市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银行罗湖支行 借款担保 99,000.00 2016.1.11~2021.1.10 深圳市长城物流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渤 海信托) 借款担保 130,000.00 2015.2.16~2020.2.15 中洲(火炭)有限公司 恒生银行、东亚银行 借款担保 69,151.26 2016.3.21~2017.9.20 中洲投资控股(香港)有限 公司 招商银行 保证金质 押反担保 32,391.99 2016.6.29~2017.6.29 中洲投资控股(香港)有限 公司 澳门国际银行 保证金质 押反担保 27,349.44 2015.11.26~2016.8.26 中洲投资控股(香港)有限 公司 永隆银行 保证金质 押反担保 42,733.50 2016.1.26~2017.1.26 四川中洲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成都高新区 支行 借款担保 18,600.00 2013.5.28~2018.6.20 四川中洲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成都分行 借款担保 3,000.00 2015.8.25~2016.8.25 合计 804,951.23 3、2015年11月27日,本公司之子公司青岛市旺洲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1月4日, 本公司完成收购该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其纳入并表范围)以其持有的“青房地权 市字第201126016号”和“青房地权市字第201126133号”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合计 325,741,825.59元)为抵押物、本公司关联方青岛市凯洲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青房 地权市字第201512095号”和“青房地权市字第201513573号”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青岛 少海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以及青岛少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为 青岛少海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胶州市支行150,00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 保,抵押到期日2030年11月26日。截至2016年6月30日,该公司借款余额110,000.00 万元。 作为本公司法律上收购青岛市旺洲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对价和债权对价的分阶段支付的 条件之一,股权出让方青岛市源洲投资有限公司在股权成交之日起1年内解除青岛市旺洲置 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本公司方有义务支付债权对价。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未发现公司有其他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的担保事项已在发生时按 要求进行了披露。 三、公司已有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规定和相关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截 至2016年6 月30日,公司担保总额804,951.23万元,占报告期末净资产的145.69%。 四、公司所有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张立民 李东明 曹叠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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