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楚天高速: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楚天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游峰、 邹春芳见证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于2016年8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8月29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召开 了现场会议,并通过上海交易所网络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 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肖跃文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 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6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851,532,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898%;股东、 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 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条件的议案》; 2、《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 关联交 易的议案》; 3、《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4、《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 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5、《<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 6、《公司与深圳市三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7、《公司与深圳市三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 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8、逐份审议《公司与认购方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湖北楚天高速公 路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认 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 10、《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署<广发原驰·楚天高速 1 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的议案》; 11、《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 规性及 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12、《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 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3、《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1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业绩补偿股份回购与 注销 事宜的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16 年员工持 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16、《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17、《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8、《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9、《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及填补回报安排的议 案》; 20、《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的议案》; 21、《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的议案》 22、《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免 于以 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Roaming\Tencent\Users\66838249\QQ\WinTemp\RichOle\`1F40Z8RYZ%{HK{1DZJ`_KW.png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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