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易事特: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时间:2016年08月30日 01:07:57 中财网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号)


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零一六年八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991号文核准,同意易事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
12,000万股新股。


作为易事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认为易事特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愿意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East Group Co., Ltd.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号

设立日期:
2005年
2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何思模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易事特

股票代码:
300376

2


公司网址:
www.eastups.com

联系电话:
0769-22897777

电子信箱:
zhaojh@eastups.com

研发、制造与销售:不间断电源、应急电源、通信电源、高压
直流电源系统、稳压电源、电力一体化电源系统、工业节能及
电能质量控制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备、数据中心
产品与系统、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柜、控
制器等装置、嵌入式软件、动力环境监控、阀控式密封铅酸蓄

经营范围:电池、锂电池、复合储能系统;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设计、施工;
光伏光热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维护;新能源汽车充电站
点建设及运营;智能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站的建设、
运营和维护;数据中心的建设与运营;技术咨询与服务;货物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


(二)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资产总额
526,472.50 443,715.38 252,196.92 169,154.87
负债总额
382,144.34 308,422.64 143,257.17 92,616.69
所有者权益
144,328.16 135,292.74 108,939.75 76,538.1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42,070.56 133,233.84 108,395.09 76,375.94

2、最近三年及一期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
1-6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229,073.32 368,238.51 196,908.54 134,786.55
营业利润
15,785.32 28,007.87 17,973.93 16,443.78
利润总额
18,135.98 31,643.80 19,631.68 18,197.88
净利润
15,490.03 27,866.91 17,298.02 15,806.04

3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5,386.37 27,908.30 17,353.63 15,843.79

3、最近三年及一期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
1-6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1,038.75 22,101.75 5,321.84 6,010.0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8,870.98 -37,236.01 -13,419.45 -8,226.3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449.85 4,176.59 10,851.74 8,474.18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78.59 423.62 53.90 -204.7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5,696.22 -10,534.05 2,808.03 6,053.05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6.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合并资产负债率(%) 72.59% 69.51% 56.80% 54.75%
母公司资产负债率(%) 71.80% 67.26% 56.00% 58.82%
流动比率
1.08 1.1 1.76 1.54
速动比率
0.96 0.94 1.5 1.19
项目 2016年
1-6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综合毛利率(%) 14.64% 17.45% 24.08% 29.6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1 0.56 0.35 0.3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1 0.56 0.35 0.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0.26 0.48 0.30 0.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
每股收益(元/股)
0.26 0.48 0.30 0.2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18% 23.11% 17.38% 23.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50% 20.10% 14.89% 19.82%
资产周转率 0.47 1.06 0.93 0.99
存货周转率
4.31 7.41 4.71 4.03
应收账款周转率
1.23 2.7 2.42 2.81

4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62 0.88 0.3 0.77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31 -0.42 0.3 0.77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发行概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4、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75,038,639股
5、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25.88元/股。



发行底价为发行期首日(即
2016年
8月
5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90%,即不低于
24.07元/股。



6、募集资金数量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941,999,977.32元,扣除发行费用
16,065,999.82元
(含进项税
909,396.22元),募集资金净额
1,925,933,977.50万元。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年
8月
17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

5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7-96号《验资报告》。



7、发行对象及股份锁定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杜宣,其认购
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
12个月。如遇非交易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
A座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钦

成立日期:2013年
11月
29日


2、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2014年
7月
9日


3、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

-B.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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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日期:2008年 11月 3日
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注册资本:467446.3539万元
成立日期:2007年 9月 7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
产品业务;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6年 11月 19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5、杜宣

身份证号码:51010219631016****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香山中街 1号纯水岸(二)11号别墅整栋

(三)发行对象的获配产品情况

序号认购对象认购产品
1 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宝盈嘉宸定增优选 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2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招商银行-鼎鑫华兴 1号资产管理计划
3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加银方正东亚鑫牛定向增发 63号资产管理计划
华融股票宝 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定增 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融定增 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


华融定增 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 杜宣-

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了认购对象的股权状况、认购产品的资产委托人及
其最终认购方信息,确认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主承销商及与上述
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
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述各认购对象及其管理的产品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认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
均在规定时间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


(四)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未来交易安排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关系。


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
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75,038,639股;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发行人股东
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发行前本次发行发行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375,596,200 74.98% 75,038,639 450,634,839 78.24%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5,323,800 25.02% - 125,323,800 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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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额 500,920,000 100.00% 75,038,639 575,958,639 100.00%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2,698.4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
额的
65.28%,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56.77%,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何思模先生持有东方集团
90%的股份,截止本报告书具日,何思模先生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 80,000 股,其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股份
32,706.40股,占公
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65.29%,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56.79%,仍为易事特的实际控
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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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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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五、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两个完整会计
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具体安排如下: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精神,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协助发行人制订有关制度并实施。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
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
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跟
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
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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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遵守
《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提
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
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对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中深国际大厦
16楼

保荐代表人:钱丽燕、刘昊

电话:0755-25869000

传真:0755-25869800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易事特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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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愿意推荐易事特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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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钱丽燕刘昊


2016年
8月
30日
保荐机构
法定代表人签名:

瞿秋平


2016年
8月
30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8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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