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12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 2014 】 1380 号)和 2016 年 6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 构监管部《关于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 函》 ( 机 构部函【 2016 】 1276 号)进行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固定组合类) ,基金运作 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 , 以运作期滚动的形式运作 。 3 、 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包括 直销中心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 、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自 2016 年 9 月 5 日 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 止 (周六、 周日部分代销 机构 对个人照常办理业务)通过 各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 5 、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6 、 客户欲 认购 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 个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 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原开 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 7 、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 低金额为 100 元。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认购 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 最低金额。该基金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除 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 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 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8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客户可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 9 、本公告仅对 “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发售的有关事项和 规定予以说明。客户欲了解 “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8 月 31 日 《中国证券报》上的《 富国两年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和同时发布在本公 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上的《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10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 www.fullgoal.com.cn )以及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网站 ( www.cmbchina.com ) 。 客户亦可通过本公司网址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 、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 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 询 。 12 、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 、 4008880688 咨询购买事宜 。 13 、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 14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15 、 ( 1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 本基金为理财债券型基金(固定组合类),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 险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 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 再投资风险 、 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合规性风险 、基金估值风险 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等以及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 险等。 ( 2 )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理财债券型基金(固定组合类),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债券 类资产,因此,本基金将面临较高的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 )本基金为运作期滚动形式运作的理财债券型基金,每两年开放申购、赎 回一次。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从而可能无法 满足投资者的短期流动性需求。 3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 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 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 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4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实际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5 )本基金严格采用 持有到期投资的 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 权利在投资者 一方的含权债按照行权剩余期限计算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 具, 如遇到债券违约、信用评级下降等信用事件,对本基金的影响较 大。 ( 3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6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 A 类份额 基金代码: 002898 C 类份额 基金代码 : 002899 3 、基金类型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固定组合类) 4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 型开放式 ,以运作期滚动的形式运作。 5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7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者 。 8 、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址(www.fullgoal.com.cn )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 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九部分 “ 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 介机构 ”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 , 或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9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本基金募集期 自 2016 年 9 月 5 日 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止 ,期间面向 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同时发售。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 但管理 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 。 若未 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 3 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10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 1 )认购数量限制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 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的款项退回。 3 )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4 ) 基金管理人规定,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5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 系统认购,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该基金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 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认购业务时,除需满 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 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5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费 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 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本 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以及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 其他投资者。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 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 24 % 1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1 5 %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 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 8 % 1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 5 %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 笔 投资者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认购费用 2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②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如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0. 8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 =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 + 0. 8 % )= 9,9 20.63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9 20.63 = 79.37 元 认购份额=( 10,000 - 79.37 + 5.50 ) /1.00 = 9,9 26.13 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9,9 26.13 份基金份额。 例 如: 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 5.5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10,000+5.5 ) /1.00=10 , 005.50 份 ( 4 )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 + 2 日到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 期发售 。 2、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首次单笔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以上(含 50,000 元 )、 追加认购金额在 20,000 元以上(含 20,000 元 )的客户(不分机构和个人)的认 购申请。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3、代销机构可接受客户(不分机构和个人)首次单笔认购金额在 100 元以 上(含 100 元)的认购申请。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4、在本基金的直销机构购买本基金时, A 类份额基金代码为 002898 , C 类 份额基金代码为 002899 。 5 、 募集期客户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 三、个人客户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 网点 1 、个人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 司直销中心办理。 2 、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人,可直接办理认购。未在 直销 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应先办理开户后,方可办理认购。个人客户在直销 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的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 www.fullgoal.com.cn→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个人客户。 3 、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 : 00 - 1 5 : 00 (周六、 周 日 、节假日不受 理 )。 4 、 个人客户办理开户 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 提供下列资料 : ( 1 )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中国护照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等) 原件 及复印件; ( 2 )指定银行账户的 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 3 )填妥的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和《富国 基 金 账户业务 申请表 (个人版)》。 注:“ 指定银行账户 ” 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 客户 需指定一银行账 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 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 等。 5 、认购 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 富国直销汇款账户信息 一、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 号 1001 2029 1902 5735 568 开 户 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2290020294 二、中 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 3100 1550 4000 5001 0860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5290036005 三、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 3100 6672 6018 1500 1132 5 开户行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301290050037 四、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 2160 8921 4310 006 开户行 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308290003020 五、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0341 6900 0400 4007 8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水清南路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103290003270 6 、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1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2 )填妥的 《个人投资者产品风险确认单》和《富国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 (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在与本 公司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 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在 2016 年 9 月 5 日 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 15:00 前受理 客户 对本基金的 认购申请 。 ( 三 ) 银行 1 、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 : 30 - 15 : 00 。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 1 )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 2 )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 3 )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 4 )提供填妥的认购 业务申请。 3 、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 各代销银行 的说明为准。 ( 四 )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并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 、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 : 30 - 11 : 30 和 13 : 00 - 15 : 00 (周六、 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 、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 1 )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 2 )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资金账户卡; 3 )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 、注意事项: ( 1 )个人投资者在各个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 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 2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 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 3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 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 4 )个人投资者若委托 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代销券商代销网 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 5 )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 五 )其他 销售 机构 个人客户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四、机构客户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 网点 1 、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可以选择到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2 、未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人,应先办理开户,开户流程详 见富国基金官网 www.fullgo al.com.cn→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富 国基金机构业务办理指南。 3 、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认购。 4 、机构投资人办理认购的业务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 www.fullgoal.com.cn→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机构业务表单下载。 5 、 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发售日的 9 : 00 - 1 5 : 00 (周六、 周 日 、节假日不受 理 )。 6 、认购 基金汇款账户信息,同个人投资,请见“三、个人客户的开户与认 购程序 / 5 、认购 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7 、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 《富国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 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二) 银行 1 、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 : 30 - 15 : 00 。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 1 )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 2 )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 3 )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 4 )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 3 、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 各代销银行 的说明为准。 (三)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并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 说明为准。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 - 11:30 和13:00—15:00 (周六、 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 、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 1 )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 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 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 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 )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 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 )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签发的 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 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 ;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加盖机构公章 ) 。 ( 2 )如果已有资金账户 , 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 )有效法人营业执照 ( 副本 ) 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 上述文件 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 加盖机构公章 ) ; 3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 )开户授权委托书 (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 加盖机构公章 ) ; 6 )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 需填妥并提交基 金认购申请表。 3 、注意事项: ( 1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 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 相关工作人员; (2)机构投资者需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 3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 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 4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 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 5 )其他有关在代 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四)其他 销售 机构 机构客户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五、清算与交割 1 、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的募集专 户中,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 2 、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 登记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期结 束后完成 。 六、退款 1 、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过户登记人的确认) 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指定银行账户划 出。 2 、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 、募集期截止后,由银行出具各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 、销售机构根据登 记 机构 确认数据将该基金的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所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该基金存款账户。由该基金存款账户开 户行出具基金存款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基金资 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登记 机构 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 、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 列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 021 ) 20361818 传真: ( 021 ) 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直销 网点 : 直销 中心 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传真: 021 - 80126257 、 80126253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 一咨询电话: 95105686 、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或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四) 登记机构 :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 ) 20361818 传真:( 021 ) 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和 1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和 16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 021 - 22288888 传真: 021 - 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八 月 三十 一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