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申万健康: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 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提示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 称“本基金”)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 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6月3日证监许可【2016】1204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9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5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1 第一部分 绪言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申万 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主 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 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中证 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 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4、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 2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33、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3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 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 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指令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标的指数:指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3261188 联系人:牛锐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权,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 会社持有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0年起从事金融相 关工作,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 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 司。2015年1月起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1月起任申 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敏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1988年起从事证券相关工作, 先后任职于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 刘郎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湖南邵阳学院助教,南京东南 大学系副主任、副教授,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万联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商学部主任,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川上丰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0年4月至今在三菱UFJ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任职,曾任投资企划部科长、海外资产管理事 业部科长、次长、副部长等。现任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海外资产管理部部 长。 陈志成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0年7月至今在三菱UFJ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任职,历任中国业务科员、中国业务科长、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现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白虹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韩国釜山 分行,万事达卡国际组织,FEXCO国际商务等,2012年起任跨界创新平台(COIN) 创始人兼CEO。 张军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曾在四川外国语大学、日本长 崎县立大学、日本千叶大学、早稻田大学任教;此后曾任职于日本菱南开发株式 会社。2001年至今在中南大学任法学院教授,中日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南大 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美法律交流基 金会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 阎小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69年开始工作,1984 年进入金融行业,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等。2009 年1月起退休。 2、监事会成员 徐志斌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曾任高盛集团环球控制部高级分析 师、项目经理、团队经理,高盛集团运营风险管理部欧洲区负责人、总监、执行 董事,高盛集团市场风险管理部执行董事,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 部业务总监、高级业务总监、负责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杉崎干雄先生,监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8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历任投资企划部次长等职务,2014年4 月起任受托财产企划部副部长。 牛锐女士,职工监事,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中金公司、国泰基金等公司。2013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现任 人力资源总部总监助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姜国芳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来肖贤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际业务总部投资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等。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代总经理)。 王伟先生,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 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法学硕士。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 等职务。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 任公司督察长。 4、拟任基金经理 袁英杰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兴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等,2013 年5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高级数量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 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管理总 部总监、研究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 经理等。 公司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本委员会召集人,投资 管理总部总监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本公司董事长、督察长、监察稽核总部总监、风险管理总部总监作为非执行 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非执行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本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 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 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 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总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 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总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 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风险管理总部总监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以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 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 负责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供相关的风险测算、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 预测、评估和控制管理;决定对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依 据调查结果向公司管理层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督察长:本基金管理人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使法律 (和其不时修改的规定)赋予其的所有职权,可列席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会议, 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独立出 具稽核报告;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督 察长可以调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 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监察稽核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监察稽核总部 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监察稽核 部有权对基金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设立 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方案,上报督察长或 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4)风险管理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为公司管理层 提供有关风险评估、测算、日常风险点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报告以及提 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同时,对基金投资、研究、交易、基金业务管理、基金 营销、基金会计、信息技术系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 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日常检查,并核查对公司的规章、指引和流程的遵守与执行情 况。将检查、核查情况定期向总经理提交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并抄送督察长。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 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 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总部对各业务 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 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 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 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总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 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 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 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 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 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总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 督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监察稽核总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 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 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 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 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总 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总部,监察稽核总部通过定期 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 层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 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总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 跟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总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 支持。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 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 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 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 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2013年至2015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构奖”, 2015年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 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4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021)23261188 传真:(021)23261199 联系人:申浩波、陈继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电话:010-85108753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15-20、22-27层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服电话:021-96 2999/4006 962 999 联系人:李晨 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7)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8)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 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0)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1)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2)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联系人: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4)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5)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6)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资本:390669.8839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邮编:200040 18)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19)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0)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传真:0755-23838999 网址:www.fcsc.com.cn 21)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www.westsecu.com 22)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3)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代表法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4)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热线:4008005000 26)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传真:010-88321819 网址:www.tpyzq.com 27)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传真:010-2119660 网址:www.lxsec.com 28)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29)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1887060 网址:www.kysec.cn 30)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传真:010-85679203 网址:www.cicc.com.cn 31)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2)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3)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34)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35)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36)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7)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3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9)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0)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om 41)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单丙烨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传真:0571-889102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站:www.5ifund.com 43)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4)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45)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46)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47)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48)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86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49)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50)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C座6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86-010-58845304 传真:86-021-58845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1)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52)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53)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54)名称: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传真:021-22268089 网址:www.dtfunds.com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会员单位销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 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 售。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具体请以各发售机构实际情 况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赵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204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类别 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 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 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下。通 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认购时间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 业务办理规则。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 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 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七、认购手续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 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 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 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认购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 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 投资者。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元) 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 0.30% 1.00% 100万(含)~200万 0.18% 0.60% 200万(含)以上 300元/笔 1,000元/笔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 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外净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10,000元, 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 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9,900.99份 利息转份额=35.50/1.00=35.50份 认购份额总额=9,900.99+35.50=9,936.49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936.49 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 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 为1份),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 定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认购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1.00%= 1,000.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0.00+1,000.00=1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100/1.00=1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00+100=100,100份 即:该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00元,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100,100份。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本基金场外认购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 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 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本基金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 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4、投资者认购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 款项。 5、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机构 的规定。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