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海能达: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3 证券简称:海能达 公告编号:2016-100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3号)核准,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11.10元/股的价格向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90,002,657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09,029,492.7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35,531,489.05元,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总募集资金净额为 2,073,498,003.65元。截至2016年7月29日15时止,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均 已足额缴纳认股款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8月1日对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第 48420005号)。本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账户 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已经分别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支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及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 次募投项目“智慧城市专网运营及物联网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 市运联通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联通”)就该项目对应募集资金监管分别 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 机构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投项目“军工通信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海电子”)就该项目对应募集资金监管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及保荐 机构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 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金额(元) 用途 中国进出口 银行 海能达通 信股份有 限公司 2020000100000173560 2,075,394,050.31 该专户仅用于LTE智慧 专网集群综合解决方 案项目、偿还银行借款 及补充流动资金、智慧 城市专网运营及物联 网项目、军工通信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高新区 支行 海能达通 信股份有 限公司 744567660348 300,000,000.00 该专户仅用于LTE智慧 专网集群综合解决方 案项目和偿还银行借 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除公司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外,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 行 海能达通 信股份有 限公司 698031658 100,000,000.00 该专户仅用于偿还银 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 金募集资金的储存和 使用,除公司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 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上 步支行 海能达通 信股份有 限公司 44250100000800000704 300,000,000.00 该专户仅用于LTE智慧 专网集群综合解决方 案项目和偿还银行借 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除公司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外,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深南中 路支行 海能达通 信股份有 限公司 755900922110966 300,000,000.00 该专户仅用于偿还银 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 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除公司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 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广东南粤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福 田支行 海能达通 信股份有 限公司 910201230900001140 300,000,000.00 该专户仅用于偿还银 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 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除公司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 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珠海华润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 行 深圳市运 联通通信 服务有限 公司 213222162626600001 100,000,000.00 该专户仅用于智慧城 市专网运营及物联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 行 深圳市运 联通通信 服务有限 公司 698032265 200,000,000.00 该专户仅用于智慧城 市专网运营及物联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东门支 行 鹤壁天海 电子信息 系统有限 公司 443899991010004715018 200,000,000.00 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注:公司非公开发行完成并收到国信证券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后,募集资金余额 2,075,394,050.31元首先存放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募集资金专户,之后分别存放于上述各 家银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国信证券,并承诺存单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 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 3、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 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金华、胡滨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 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要 开立网上银行,进行网银转账。 8、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且国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解除。 11、本协议一式捌份,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 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海电子和运联通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天海电子、运联通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公司作为天海电子和运联通实施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权益持有人,应当确保 天海电子和运联通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 监督和管理职责。天海电子、运联通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公司的调查与 查询。 4、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天海电子和运联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天海电子、运联通 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对天海电 子和运联通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金华、胡滨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天海电子和运联通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天海电子和运联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 询天海电子、运联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天海电子和运联通出具对账 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天海电子或运联通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天海电子 和运联通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要开立网上银行,进行网银转账。 8、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天海电子和运联通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天海电子和运联 通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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