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鸿博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6年09月02日 18:01:39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8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鸿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057号),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4,050万股。截
至2016年8月4日,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982,142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22.4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83,599,980.80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62,449,998.6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6年8月5日出具了致同验字
(2016)第351ZA003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及交通银行福建
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工商银行福州城东支行、渤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银行(以下合称 “乙
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
情况如下:











开户

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

专 户

专户金额(元)

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

1

公司

交通银行福建
省分行

351008010018150145484

104,590,000

电子彩票研发中心项目

2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福州
古田支行

591902969410986

100,000,000

收购无锡双龙信息纸有
限公司40%股权并增资
用于“彩票物联网智能
化管理及应用项目”

3

公司

工商银行福州
城东支行

1402095129600106725

205,010,000

收购无锡双龙信息纸有
限公司40%股权并增资
用于“彩票物联网智能
化管理及应用项目”

4

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福州
分行

2002068894000280

100,000,000

收购无锡双龙信息纸有
限公司40%股权并增资
用于“彩票物联网智能
化管理及应用项目”

5

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00001186380010008

212,849,998.66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6

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00001186370010009

40,000,000

收购无锡双龙信息纸有
限公司40%股权并增资
用于“彩票物联网智能
化管理及应用项目”





三、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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