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安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次)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27日证监许可[2012]1589号文核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 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的 其他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7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 28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 30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 5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6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4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12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7、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按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0、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 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5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A类基金份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设立日期:2011年9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29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9.63% 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5.93%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24.44% 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33%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万跃楠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南昌保险学校教师、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处长、 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和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崔进才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部门副总经理、 部门总经理等职,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总经理,西安国家航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斌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 监会驻深圳证券交易所督察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 理,期间兼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 裁。 范欢欢,董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产品经理、投 资研究部研究助理、总裁办投后管理等岗位 ,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 经理。 李莉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招商银行总行离岸业务部经理、 同业机构部高级经理,美国PIMCO总部香港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正阳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通联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黄陈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政策室、发展规划部、投资银行 部等部门主任科员、副处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汤森路透中国区 投资及咨询业务董事总经理、中国区机构投资者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俊瑞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陕西财经学院会计系/财会学院、西安交通 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副院长等职,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田轩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曾任印第安纳大学凯利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 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保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蔚冈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曾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助理,现任上海金 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刘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 2、监事会成员 印凤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部财会处处长、长安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处处长、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长安标致雪铁龙汽 车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兵器装 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 吴缨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研究生,理学学士。曾任江西电力职大助教, 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金证券部经理,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鼎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万跃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黄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波先生,督察长。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十年以上法律、基金从业经 历。曾任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 务委员会委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等职。 王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博士,十三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总监等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乔哲先生,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二十年债券及相关金融工作经验。曾任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资金科科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债券发行与资金 交易负责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资金中心高级助理经理,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务资本市场主管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长安 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陈先生,简历同上。 乔哲先生,简历同上。 林忠晶先生,经济学博士,六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任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高 级分析师,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贸易部研究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战略及产品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筹)总经理,长安沪 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栾绍菲先生,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毕业,获金融与经济学硕士学位,五年以上金融行业从 业经历。曾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遵循份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意识和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4)确保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必须把国 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体现到内控制度中;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三个层次的制 度系列构成,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内部管理制度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在公司章程的指引和 约束下构成了公司总体的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的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展开,同时又是对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原则指导。 基本管理制度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涵盖公司各 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为部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基本管 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运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 制度和反洗钱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则直接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 三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不同的控制层次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进行规范,将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与 责任进行分解,并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通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予以 防范和控制,实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行,强化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内部控制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制定详 细的岗位说明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岗位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7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号 联系人:周小磊 联系电话:(010)6516956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154亿元。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 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 每一个脚印。 2016年3月1日,中国人寿发公告称,公司与花旗集团及IBM Credit签订了相关收购 协议,拟以6.39元/股的价格,合计收购后者持有的广发银行36.48亿股,总对价约为233.12 亿元。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广发银行约67.29亿股,持股比例将由20%增至43.686%, 成为广发银行单一最大股东。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总资产18365.87亿元,较年初增幅11.44%;总负 债17,390.47亿元,叫年初增幅11.43%;实现营业收入547.35亿元,同比增长22.61%;拨 备前利润325.55亿元,同比增长34.15%。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全球银行排名, 本行按一级资本列92位,首次进入百强,五年来大幅提高了126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务 运行处、监控管理处、期货业务处和产品营销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 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从事托管工作十六年,托管经验丰富。 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全 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务。曾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 作小组组长。2015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 全面主持部门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截至2016年6月末,托 管资产规模超19000亿元。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 行业的领先地位。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QDII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 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设监控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联系电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吴昱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2、代销机构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5)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王西省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公司网址: www.96779.com.cn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400-660-9926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1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400-809-6518 公司网址: www.hazq.com (2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2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2)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23)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2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1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站:www.xcsc.com (2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站:www.cfsc.com.cn (3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3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3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http://leadfund.com.cn/ (41)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4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3)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fund.com (4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4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6)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4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站:www.jiyufund.com.cn (4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4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站:www.jimufund.com (5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chinapnr.com (5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5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5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5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5)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栋11层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56)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1号楼B区4楼A5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5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5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fundzone.cn (5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联系电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79 联系人: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期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水青 经办注册会计师:水青、黄小熠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740601,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740602。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分类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500万份 ≥500万份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元) 1,000 (直销柜台为10,000) 5,000,000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元) 500 (直销柜台为1,000) 1,000 (直销柜台为1,000)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份) 100 100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份) 100 5,000,000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投资人在其单一账户上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含)时,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2、投资人在其单一账户中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含),否则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2年11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89号文件核 准募集。募集期从2013年1月4日到2013年1月23日止,共募集了573,358,755.50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2,427户。本基金的类型为货币市场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1月25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 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本基金已于2013年2月2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和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 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 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 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1日(包括该日)将赎回款 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销售机构在T+2日(包括该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具体到账时 间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或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 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500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后自动 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B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 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 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 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10万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 者赎回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投 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例3: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 资者赎回5万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万份,足以弥 补其累计至T日的累计收益-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投 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 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 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账户当 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4: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10万份,累计收益为-1,000元,T日该投资 者赎回99,9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100份,按照 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计收益-1,000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99,000/100,000)=-999元 赎回金额=99,900×1.00-999=98,901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99,9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8,901元。 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一 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1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43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1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3元。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本数),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力求获得超过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4)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 (9)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1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配置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经济运行状况,预测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 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的变动趋势,形成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根 据各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信用水平,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久期策略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的重要指标,在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趋势预测的前提下,制定 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将进入下降通道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提高组合的久期,以最大 程度获取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资本利得;预测市场利率将进入上升通道时,本基金将缩短组 合久期,降低债券收益率上升带来的风险,并增加再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将在整体配置策略和久期策略的基础上,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信用 等级、流动性、市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4、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主要包括两方面:(1)跨市场套利。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 素不同,使得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 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 套利操作。(2)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 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基金将在保 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市场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 于债券的策略。市场回购利率往往低于相对较长期限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 本基金充分考虑市场回购资金利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选择适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 施息差策略,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水平。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 和银行存款、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 上争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投资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各类投资、研究业务应都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公平交易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 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之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交易(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