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易方达瑞惠: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9月)
易方达 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九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 5 年 7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准予 易方达 瑞惠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 201 5 ] 1796 号 )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 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 、期权 等金 融衍生品 、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等品种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风险详见 本 招募说明书的 “ 风险揭示 ” 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 预期 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 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 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发起资 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 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 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 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 投资人 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期为 2016 年 7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 1 二、释 义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23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 32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 .................... 33 十一、基 金的投资 ................................ .................. 34 十二、基金的业绩 ................................ .................. 4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4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6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 5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5 十九、风险揭示 ................................ .................... 6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 8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10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 106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 易方达 瑞惠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易方达 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易方达 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 瑞惠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指《 易方达 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 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 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3 、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 资产 的价值总和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2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 3 、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4 、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 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楼 设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联系电话: 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 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 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董事。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盈峰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 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室秘 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资本运营部部长;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 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长;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万 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 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 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 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RQFII/QFII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债资 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2 、基金经理 肖林先生,经济学学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运作支持专员、研究员。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31 日起任职)。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廖振华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31 日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3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吴欣荣先生、孙松先生、冯波先生、宋昆先生。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 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主动权益投资的分管领导,兼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 孙松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集中交易室主管、集中 交易室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 、机构理财 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 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研究部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宋昆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公募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常态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9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 4 )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 )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 )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 4 )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 5 )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 4 )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5 )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6 )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 、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 )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 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 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 )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 )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 出改进办法。 ( 7 )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66060069 传真: 010 - 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 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 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构奖”, 2015 年被中国银行 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34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 实施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 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 020 - 85102506 传真: 4008818099 联系人: 温海萍 网址: 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 : (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 020 - 85102506 传真: 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 : 010 - 63213377 传真: 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2706 - 2708 室 电话: 021 - 50476668 传真: 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 二 ) 基金 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 8 室 办公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 4008818088 传真: 020 - 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 三 )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 ( 广州 ) 事务所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 越秀金融 大厦 38 层 负责人: 程秉 电话: 020 - 38799345 传真: 020 - 38799345 - 200 经办律师: 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 黄贞 ( 四 )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1 、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2 、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准予 易方达 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注 册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 201 5 ] 1796 号 ) 注册 。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7 月 31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 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一 ) 基金 投资人 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 )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三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 10 月 30 日开放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 本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 登记机构 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非直销 销售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六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 限额 是人民币 1,000 元 。 ( 以上金额 均 含 申 购费 ) 。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00 份 ( 如 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基金全部份 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 七 )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的 特定投资群体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 特 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 中心 申购本基金的 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06% 100万≤M<500万 0.03%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的 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89 0.5% 90-179 0.5% 180-364 0.5% 365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天以上(含)且少于 90 天(不 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 天以上(含) 且少于 180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 期 180 天以上(含)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或变更的收费方式 在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 八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 1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 1 )若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 ,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 ( 注:对于 500 万 ( 含 ) 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T 日份额净值 例 三 :某投资人 ( 非 特定投资群体 )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6 %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0 / ( 1+ 0.6 % ) =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 = 100,000 - 99,403.58 = 596.42 元 申购份额 = 99,403.58 /1.040= 95,580.37 份 例四 :某投资人 ( 特定投资群体 ) 通过本管理人的 直销 中心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0. 06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0/ ( 1+ 0. 06 % ) = 99,940.04 元 申购费用 = 100,000 - 99,940.04 = 59.96 元 申购份额 = 99,940.04 / 1.040= 96,096.19 份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例 五 :某投资人赎回 1 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 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 5 %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 - 50.80 = 10, 109 . 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 109 . 20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 ,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 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十 )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