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万家鑫璟纯债: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9月07日 09:22:43 中财网

万家
鑫璟
纯债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重要提示


万家
鑫璟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6

8

3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2016
]
1975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资有风险,
投资

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
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该类
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
告等),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
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
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
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
混合型与
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低风险
/
收益的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00
元初始面值进行
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00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
投资者
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
................................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
................................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109



第一部分 绪言




《万家
鑫璟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
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
鑫璟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万家
鑫璟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
万家
鑫璟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万家
鑫璟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万家
鑫璟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万家
鑫璟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非直销销售机
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4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成立日期:
2002

8

2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

44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
021
-
38909626
传真:
021
-
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8

23
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
二十

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
万家
180

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万家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基金、万家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万家品质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
证监会系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
2014

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4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2015

2
月至
2016

7

任公司总经理

2015

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副部长,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6

7
月起任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山东省政协常委,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山东省人大常委
、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教授。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
合部(党委办公室)部长(主任)。



监事李丽女士,中共党员,硕士,中级讲师,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

2008

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事蔡鹏鹏女士,本科,先后任职于北京幸福之光商贸有限公司、北方之星
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
2007

4
月起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监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苏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

3
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
基金
运营部总监。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


董事长:
方一天
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
经晓云女士
(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李杰先生,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
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
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任营业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等职。

2011
年加入本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2013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

10
月至
2015

2
月代任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兰剑先生,
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200
5

1
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
2015

4


任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唐俊杰:基金经理,硕士学位,曾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1

9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和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任:黄海



员:莫海波、李文宾、白宇、卞勇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研究总监助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2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任:方一天



员:唐俊杰、苏谋东、白宇、陈广益


方一天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俊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陈广益先生,基金运营部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证券交易
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
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
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
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
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环境风险控制


1
)制度风险
——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
)道德风险
——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1
)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
)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年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联系人:周小磊

电话:010-65169562

2、发展概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
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
州市,注册资本154亿元。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
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16年3月1日,中国人寿发公告称,公司与花旗集团及IBM Credit签订
了相关收购协议,拟以6.39元/股的价格,合计收购后者持有的广发银行36.48
亿股,总对价约为233.12亿元。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广发银行约67.29亿
股,持股比例将由20%增至43.686%,成为广发银行单一最大股东。


截至2015年末,广发银行资产1.84万亿,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
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
庆、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等境内2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84个地级及地
级以上城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了40家分行、759家营业机构、227家“小企
业金融中心”、136台智能银行,个人网银客户规模超1800万户,信用卡发卡


量4140多万张,与全球125个国家和地区的1702家银行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建立
了代理行关系,是首家与中国银联开展多渠道多应用电子支付战略合作的金融机
构。


3
、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
内设业务运行处、监控管理处、期货业务处和产品营销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
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从事托管工作十六年,托
管经验丰富。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全
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务。曾被中国证
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组长。

2015

1
月,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全面主持部门工作。



4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5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
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09]363
号。截

2015
年末,托管资产规模已达
15646
亿元。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
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
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交易资金
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品托管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控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
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公司的
电子直销系统(网站、
微交易)




住所、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

360

8
层(名义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联系人:李忆莎


电话:
(021)3890977
7


传真:
(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
400
-
888
-
0800

95538

6


投资

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
wjfund_e



2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非直销
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苑泽田


电话:(
010

50938697


传真:(
010

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场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陆奇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17

01
-
1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200120



联系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汤骏
、印艳萍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
、印艳萍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8

30
日证监许可
[
2016
]
1975
号文
注册




一、基金名称


万家
鑫璟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六、
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非直销
销售
机构,并予以
公告。具体销售城市
(
或网点
)
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当地基金
非直销
销售
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



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认购
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

认购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
、认购确认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
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
、认购限



(1)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
认购
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
认购时,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
认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
4
)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

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
5
)
募集期间,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
设上限限制。



(
6
)
投资者认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或非直销
销售机构认购时,原则上,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的直销中心认购时,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差级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
7
)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
费。



(
8
)
以上认购金额均含认购费




十一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

/



3
、认购费用



1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
特定投资群体
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
本基金

特定投资群体
认购费率如下:


金额(
M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100万


0.06%


0


100万≤M<300万


0.04%


300万≤M<500万


0.01%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

的认购费率如下:


金额(
M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2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投资

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对应
认购的
基金
份额和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固定认购费



用)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
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
A

基金
份额为:


认购金额
=10,000



净认购金额=
10
,
000/

1

0.60
%
)=
9,9
4
0.
36



认购费用=
10,000
-
9,940.36

59.64



本金认购份额=
9,940.36
/1.00

9,940.36



利息折算份额=
5.00/1.00

5.00



认购份额=
9,940.36+5.00=9,945.36



即:该投资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00
元,
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


算为
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

赎回
办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


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

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任一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四、申购

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3
、申购

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

7

(
包括
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

赎回的数

限制


1

投资者申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或非直销
销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投资者通过本
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时,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实际操作中,各销
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投资者
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有基金份额
及当日申购金额

设上限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总规模不设上限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
者当日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6
、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
特定投资者群体
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
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特定投资群体

购费率如下:


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08%

0

100万≤M<300万

0.05%

300万≤M<500万

0.03%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其他
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如下:


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的费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间(M)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

30



0
.
5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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