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粮屯河: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思拓证股字[2016]第6号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九月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思拓证股字[2016]第6号 致: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马卿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粮屯河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23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召开时间、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 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7日下午14:30时在 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股票账户卡复印件、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券投资业务许 可证》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18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 1,057,805,8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5%,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7人,代表股份 1,057,749,9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1人,代表股份55,9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0.003%。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查验《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现场会议表决结 果汇总表》,并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 表决统计结果,上述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0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页加 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 茹 赵旭东 马 卿 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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