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安信永丰定开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9月08日 15:04:10 中财网

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6年
7月
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6]1694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
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预期风险和中低预
期收益产品。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类份额和
C类份额,其中
A类份额收取认(申)购费,
C类份
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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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64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1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2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74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5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76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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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以及《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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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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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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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A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提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38、C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


39、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
3个月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0、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5个工作日的期间。每个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期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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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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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年
12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朱思达
联系电话:0755-82509953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8.7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19.71%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8.5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

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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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安
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珠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有色部
经理、上海公司副总经理,英国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小有色、铁合金及矿产部经理,五矿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五矿
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五矿资本(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隆茂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中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青海中地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晓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日本五
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五矿鑫扬(上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经易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五矿金牛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代永波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深圳市深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裁、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


李宏蕾先生,董事,会计硕士。历任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结算中心投融资经理,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高级经理、总经理部秘书和投资银行业务高级经理,中国
广核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资本运营主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徐景安先生,独立董事,
1964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新闻学专业。历任中央马列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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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干部,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干部,北京军区炮兵政治部教员,国家计划委员会研究室科长,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科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处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副所长,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士必达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徐景
安投资顾问公司董事长。现任深圳市景安文化传播公司董事长。


郑斌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央组织部干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综合司副
处长,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庞继英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国
家外汇管理局副处长、处长、副司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副总裁、总裁,中国人民银行条法
司副司长、金融稳定局巡视员,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现任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国威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部科长、香港企
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五矿投
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金
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等职务;现任中国五矿
集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副总经理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余斌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经理、南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蒋牧人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信建投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华林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总监。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廖维坤先生,职工监事,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件工程师,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电脑工程
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信息官、运营部总经理,
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人员,汉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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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主
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
部交易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孙晓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证
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金
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乔江晖女士,督察长,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
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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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凯玮先生,台湾大学土木工程学、新竹交通大学管理学双硕士。历任台湾国泰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台湾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组合高级专员,台湾中华开发
工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交易员,台湾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台
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长,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2016年
3月
8日至今,任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3月
10日至
今,任安信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3月
14日至今,任安信现金
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8月
9日至今,任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委员: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龙川先生,统计学博士。历任
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美国)量化投资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首席研究员、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
资部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占冠良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杨凯玮先生,台湾大学土木工程学、新竹交通大学管理学双硕士。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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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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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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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
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
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
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
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
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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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
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内
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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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

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
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
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
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
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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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2013年至 2015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构奖”,2015年被中国银行
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余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年 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34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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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
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
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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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陈思伶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n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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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电话:0755-82509865
传真:0755-82560289
联系人:宋发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小东、陈立群
联系人:李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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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6年
7月
25日经中国证监会〔
2016〕1694号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
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5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年
5月
16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包括该日)
3个月的期间,即
2016年
5月
16日至
2016年
8月
15日。2016年
8

16日为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此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6年
8月
16日至
2016

8月
22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

2016年
8月
23日至
2016年
11月
22日。



2、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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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essencefund.com),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
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
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增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将会
刊登关于本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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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提取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 C类份额。


本基金 A类份额和 C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
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认购 C类基金份
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
M<1 00万元 0.50%
100万元≤M<500万元 0.30%
500万元≤M<1000万元 0.20%
M≥1000万元 1000元 /笔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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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2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15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50%,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1+0.50%)=199,004.98元
认购费用=200,000-199,004.98=995.02元
认购份额=(199,004.98+15)/1.00=199,019.98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
15元,则其可得到
A类基金份额
199,019.98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15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5)/1.00=100,01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
15元,则其可得到
C类基金份额
100,01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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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的限额

(1)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含认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
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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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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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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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相应顺
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
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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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0


招募说明书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含申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
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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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
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
申购费率不超过 0.70%。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70%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500万元≤M<1000万元 0.30%
M≥1000万元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份额类别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赎回费率(%)
T<30天 0.50%
A类赎回费率
30天≤T<180天 0.30%
180天≤T<365天 0.15%
T≥365天 0
C类赎回费
N<30天 0.50%
N≥30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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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5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7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0.70%)=248,262.16元
申购费用=250,000-248,262.16=1,737.84元
申购份额=248,262.16/1.052=235,990.65份

33


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人投资
25万元申购
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1.052元,可得到
235,990.65份
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1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2万份,持有时间为
2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0.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24,200.00元
赎回费用=24,200.00×0.15%=36.30元
净赎回金额=24,200.00-36.30=24,163.7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0天,假设赎回当日
A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4,163.7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8=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0%=5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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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元。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
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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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期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全部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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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其余赎回款项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依法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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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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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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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稳健的投资策略,力争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首发
或增发,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
交易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在开放期、封闭期前
10个工作日以及
封闭期最后
10个工作日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封闭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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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将严格遵守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适当匹配的原则。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
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
变化趋势,并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原则上,
如果预期利率水平将会上升,则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如果预期利率水平将会下降,则
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



2、品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货币政策研究、利率研究和证券市场政策分析等宏观基本
面研究,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预期收益及市场结构等因素的分析结果,在符合本基
金投资比例限制和久期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合理配置并调整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类属券种在投资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3、信用投资策略

在基金投资过程中,个券的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该券的内外评级结果。信用评级包
括主体信用评级、债项信用评级和评级展望,评级对象包括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
债之外的其他各类债券。


在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债券的主体信用评级主要包括经营历史、行业地位、竞争
实力、管理水平、投资计划、股东实力、财务报表等。本基金采取内外部评级结合的方法,
参考外部评级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信用债券建立研究库。根据内部评级办法,运用定性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库中的信用债券进行综合评估,建立信用债券的投资库。


在具体操作方面,本基金通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
指标对债券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资本结构、偿债能力进行综合评分,对发行人股东类型、主
承销商、担保人属性、授信额度等方面进行定性分析。


此外,本基金对债券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公司公告、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和持续跟踪,并分析上述因素对债券信用风险的影响。寻找引起信用水平变化的主要因素,
密切关注可能调整信用评级的债券。同时,建立相应预警指标,对信用债券投资库进行动态
调整和维护。在投资操作中,适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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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基金管理人行业
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
证。在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评估方面,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利价值,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
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对普通的和创新性的资产
支持证券品种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在具体投资过程中,重点关注基础资产
的类型、发行条款、提前偿还率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运用定性基本面分析和定量分析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对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所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基金运作安排,为防范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以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在开放期、封闭期前
10个工作日以及封闭期最后
10个工作日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限制,
但封闭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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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2)如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12.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12.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3


招募说明书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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