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光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6年09月08日 16:16:18 中财网


股票代码:002749 股票简称: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1号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于2016年8月26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
议案》。2016年9月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及保荐机构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6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75万股,其中公开发行的新股1,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6.92元,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40,380万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88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492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川华信验[2015]0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
管理。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招商银行成都益州大道支行及保
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

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于2015年4月13日公
告了相关事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号)。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2015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的议案》,同意将全资子公司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农资”)
增加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公司拟使
用该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中的4,446万元向国光农资增资用于实施上述项目的
部分建设。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发生改变。

公司和国光农资作为共同一方与中信银行成都高升路支行以及保荐机构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于2015年9月11日公告了相关事项,详见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5-031号)。


二、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集中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2016
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招商银行成都益州大道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28905362710203),并将该专户募集资金余额全部转入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
支行进行专户存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16-035号)。2016年9月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及保
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51050188083609333333,截止2016年8月30日,专户
余额为【33,746,104.98】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都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都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应当配合国都证券的调查和查询。

国都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都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志明、王磊可以随时到中国建
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五)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抄送国都证券。

(六)公司一次性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中国建设银行成都
铁道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都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同时按协
议的要求向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
或向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



三、备查文件

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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