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巴安水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巴安水务 公告编号:2016-120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已于2016年7 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0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 行不超过9,600万股新股。 公司实际发行新股72,815,533股,发行价格为16.4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9,999,983.8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24,115,880.8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1,175,884,103.00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9月8 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 (2016)第584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专户 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1900329810307,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截至2016 年9月8日该专户余额为1,181,399,984.0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六盘水市水城 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与偿还银行贷款。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含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按照《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甲方 所在地证监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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