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崇达技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时间:2016年09月12日 01:02:28 中财网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6年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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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之前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
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崇达
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
2015年
6月
30日,现已
将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5年
12月
31日。本所现就公司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是
否继续符合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对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出具以来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及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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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
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对反馈意见回复内容的更新

一、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产所占
用土地为集体土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租赁集体土地上
房产的具体用途,是否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上述瑕疵房产占其房产使用总面积
的比例,相关权属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
人律师就发行人目前房产、土地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出具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租赁集体土地上房产的具体用途,是否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上述瑕疵房产占其房产使用总面积的比例,相关权属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

1.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所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文件
以及所租赁房产及对应土地的权属证明文件或出租方出具的相关说明或承诺,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所使用的集体土地之上的房产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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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情况如下:



出租方所租赁集体土地之上的房产面积(㎡)
实际租
赁用途
是否为主
要经营场

1 深圳市新全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
业区第一排
2号厂房
4,350 厂房是
2 深圳市新全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
业区第一排
4号厂房一楼
1,550 厂房是
3 深圳市新全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桥横岗下工业区
第一排
5号厂房一楼、四楼
3,400
厂房
办公

4 深圳市新全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
业区第一排
2号宿舍一楼
420 食堂否
5 深圳市新全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
业区第一排
2号宿舍二至五楼
1,680 宿舍否
6 深圳市新全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
业区第一排
4号宿舍二楼
490 宿舍否
7 深圳市新全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
业区第一排
5号宿舍五楼
490 宿舍否
8 深圳市宝恒源实
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
业区新玉路
3栋
27,000 厂房是
9 深圳市宝恒源实
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新
大工业园前面第
1排第
1栋
3楼-11楼
10,800 宿舍否
10 深圳市宝恒源实
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桥新玉路横岗下
工业区宝恒源工业园
B幢二至六层
6,140 宿舍否
11深圳市宝恒源实
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桥新玉路横岗下
工业区宝恒源工业园
B幢一楼
1,700 食堂否
租赁集体土地之上房产的总面积 58,020 —

其中:租赁集体土地之上的厂房(主要经营场所)面积 36,300 —

租赁集体土地之上的宿舍、食堂等面积 21,720 —

发行人及子公司所使用房产(包括自有、租赁房产)总面积
181,000.70 —

所租赁的集体土地之上房产占所使用房产总面积的比例 32.06% —

其中:所租赁的集体土地之上的厂房(主要经营场所)占所
使用房产总面积的比例
20.06% —

所租赁的集体土地之上的宿舍、食堂等占所使用房产总面积
的比例
12.00% —



2.深圳崇达所租赁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
根据宝安国土局出具的《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关于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用
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深规土宝函[2013]283号),深圳崇达租赁的上述物业所用
土地在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属深圳市宝安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目前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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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生
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函》(深府办函[2015]118号),深圳崇达租赁的上述物业所用土
地在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目前尚未办理有关
权证手续,属特区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


因此,该等土地之上的房产亦未办理权属证书。



3.深圳崇达所租赁房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
深圳崇达自新全物业租赁厂房3处(共9,300m2)、宿舍及食堂4处(共
3,080m2),合计
12,380m2。该等房产所用土地原归属于宝安区沙井镇新桥村,深
圳市宝安区城市化后,原沙井镇新桥村变更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该等集体土地
由合力公司负责经营,该等房产由合力公司投资建设并委托新全物业对外出租。

合力公司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合作股占80.20%,集体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占19.80%,因此合力公司及
新全物业有权对外出租该等房产。

深圳崇达自宝恒源实业租赁厂房1处(共27,000m2)、宿舍及食堂3处(共
18,640m2),共计45,640m2。该等房产所用土地原归属于宝安区沙井镇新桥村,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化后,原沙井镇新桥村变更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该等集体土
地由大庙公司负责经营,大庙公司将该等集体土地出租给宝恒源实业,该等房产
由宝恒源实业投资建设并对外出租。大庙公司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
司条例》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公司,合作股占
80.00%,集体股(集体资产管理委
员会)占20.00%,因此大庙公司及宝恒源实业有权对外出租该等房产。

深圳崇达已分别与新全物业、宝恒源实业签订了相应的房屋租赁协议并向政
府主管部门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崇达所租赁房产权属清晰且出租方有权出租,租
赁相关方已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且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深圳崇达所租赁房产不存
在权属争议或纠纷。



4.深圳崇达所租赁房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上述物业出租方宝恒源实业已向发行人及宝安国土局出具承诺,承诺在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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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十年内,不会将租赁房产及所用土地纳入城市更新改造拆迁范围;出租方新全物
业已向发行人及宝安国土局出具承诺,承诺在未来五年内,不会将租赁房产及所
用土地纳入城市更新改造拆迁范围。


宝安国土局出具《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关于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用地有关
问题的复函》(深规土宝函[2013]283号),确认上述租赁房产所使用土地未申报
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制定计划,不涉及宝安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生产
经营有关问题的函》(深府办函[2015]118号),确认上述租赁房产所使用土地未申
报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和计划,不涉及深圳市及宝安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
目;根据出租人对深圳市有关部门所做的承诺,预计承租人在未来五至十年内可
继续租赁使用上述物业。


因此,公司在可预见的期间内可以稳定地租用该等房产,且因厂房拆迁或其
他原因无法继续租用时,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深圳崇达所
租赁房产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姜雪飞、朱雪花已向发行人出具《补偿承诺函》,承诺如
在发行人与出租方宝恒源实业、新全物业签署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租赁厂房
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租用,将全额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为进一步减少深圳崇达所租赁的上述未办理权属证书的物业可能给公司带
来的经营风险,公司已在江门崇达设立新厂,并拟于江门崇达实施募投项目。江
门崇达已取得131,266.70m2的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江国用(
2011)第
304399号《国
有土地使用证》。江门崇达规划建造三栋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其中厂房规划建
筑面积163,728m2,目前一期项目已建成一栋厂房(建筑面积47,546.43m2并已取
得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0113073516号《房地产权证》)和一栋宿舍(建筑面积
16,113.58m2并已取得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0113073510号《房地产权证》);作为本
次募投项目的小批量PCB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拟新建厂房建筑面积
67,677m2、宿舍等建筑面积24,787m2。


截至2015年底,江门崇达一期项目已正式投产,大连崇达自建厂房及宿舍已
竣工,深圳崇达租赁厂房(主要经营场所)面积占公司所使用房产总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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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已降低至20.06%,随着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深圳崇达租赁厂
房面积占公司所使用房产总面积的比例将进一步降低至13.71%,公司租赁房产的
风险将进一步降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前后,公司各生产基地的厂
房使用情况如下:

项目
至 2015年底预计至 2016年 12月末
面积(m2)占比面积(m2)占比
深圳崇达租赁厂房 36,300.00 20.06% 36,300.00 13.71%
深圳崇达租赁宿舍等 21,820.00 12.06% 21,820.00 8.24%
江门崇达自建厂房 47,546.43 26.27% 115,223.43 43.50%
江门崇达自建宿舍等 16,113.58 8.90% 40,900.58 15.44%
大连崇达自建厂房 39,849.88 22.02% 39,849.88 15.05%
大连崇达自建宿舍等 10,759.21 5.94% 10,759.21 4.06%
大连崇达租赁厂房 8,611.60 4.76% — —
合计 181,000.70 100.00% 264,853.10 100.00%

注:1、江门崇达小批量 PCB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厂房目前已完成土建施工,正
在进行装修、设备安装及调试等工作,预计于 2016年 6月开始试生产; 2、大连崇达自建厂
房及宿舍已于 2015年 12月竣工,正在进行搬迁及设备调试等工作,搬迁完成后,大连崇达
将不再使用租赁房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租赁的集体土地之上的厂房(主要经营场所)、
宿舍等占发行人所使用房产总面积的比重较小,且随着大连崇达新厂房的投入使
用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发行人所租赁的上述房产的总面积占发
行人所使用房产总面积的比重将进一步降低;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宝安
国土局出具的说明及出租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上述房产的权属瑕疵是
由深圳市宝安区农村城市化历史原因造成,发行人在可预见的期间内可以稳定地
租用该等房产,且因厂房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租用时,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由
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因此,上述房产的权属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目前房产、土地使用情况是否符合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及发行人的应对措
施出具核查意见

1.自有土地及房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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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土地使用权 2宗,
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权证号取得方式位置用途面积(平方米)他项权利终止日期
江国用( 2011)第
304399号
出让
江海区连海
路 363号
工业 131,266.70无 2060年
9月16日
大开国用( 2014)
字第 0180号
出让
大连市金州
新区小窑湾
片区 4单元
工业 33,800.00 已抵押 2064年
6月26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自
有房屋共 2项,合计 63,660.01m2,具体为:

房屋所有权证号地址面积(㎡) 所有权人
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
0113073510
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363号2幢(厂房) 47,546.43 江门崇达
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
0113073516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363号1幢(宿舍) 16,113.58江门崇达

江门崇达在“江国用( 2011)第 304399号”土地上兴建的厂房( 67,677 m2)
(最终建筑面积以经主管部门测量并登记的面积为准)目前已完成土建施工,该
等工程已取得了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江门
市江海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等主管部门的必要批准。


大连崇达在“大开国用( 2014)字第 0180号”土地上兴建的厂房( 39,849.88
m2)及宿舍等( 10,759.21 m2)(最终建筑面积以经主管部门测量并登记的面积为
准)已于 2015年 12月完成建设,该等工程已取得了大连金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建设局等主管部门的必要批准。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土地及房产的权属证书及实地核
查,发行人拥有并使用上述土地及房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


2.租赁房产
(1)深圳崇达的租赁房产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出具的《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
理局关于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深规土宝函[2013]283号),
深圳崇达租赁物业所用土地在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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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范围内,因属深圳市宝安区农村城市化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故未办理土地出
让手续及房屋产权证明。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函》(深府办函[2015]118号),深圳崇达
租赁的上述物业所用土地在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
围内,目前尚未办理有关权证手续,属特区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农村城市化历
史遗留问题。经核查,深圳崇达租赁的上述房产主要用于工业生产,未改变其建
设用地的总体规划性质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深圳崇达就上述租赁房产与出租方均签署了《房地产租赁合同》,
并在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租赁房产的出租方因历史原因未取得相应权属证书,可能会对发行
人及其附属公司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发行人对此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①已在江门崇达设立新厂,并拟于江门崇达实施募投项目。

②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崇达电
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函》(深府办函[2015]118号)、深
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出具《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关于租赁
生产经营场所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深规土宝函[2013]283号),证明该用地在
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属深圳市宝安区农村城
市化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未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制定计划,不涉及宝
安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并对该等租赁房产出租方的上述承诺予以确认。

③深圳崇达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深圳市宝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承
诺在未来十年内,不会将租赁房产及所用土地纳入城市更新改造拆迁范围;出租
方深圳市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承诺在未来五年内,不会将租赁房
产及所用土地纳入城市更新改造拆迁范围。

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姜雪飞、朱雪花已向发行人出具《补偿承诺函》,承
诺如在深圳崇达与出租方深圳市宝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全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租赁厂房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租用,将全
额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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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大连崇达的租赁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连崇达租赁房产的情况如下:
出租方租赁物业面积(㎡) 租赁期限
租赁
用途
产权证号
大连华隆奥欣
生物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大连开发区
淮河中路 3号 6,422.60 2008年 3月 1日至
2018年 12月 30日
厂房
大房权证开
字第 A70795

大连华隆奥欣
生物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大连开发区
淮河中路 3号 2,189.00
其中:2,069平方米
期限为:2014年 5
月 1日至 2017年 4
月 30日;120平方
米期限为:2014年
5月 11日至 2017
年 5月 10日
厂房
大房权证开
字第 A70796


根据大连崇达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租赁房产的权属证书、房屋租
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明等,房产所有权人大连华隆奥欣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
权将该等房产租赁给大连崇达用于厂房、办公等用途,大连崇达使用上述土地及
房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


(3)发行人的租赁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房产的情况如下:

出租方租赁物业
面积
(㎡)租赁期限
租赁
用途
产权证号
招商局光明科
技园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明新区
光明街道观光路
3009号招商局光
明科技园 A3栋 C
单元 207
100 2015年 11月 21日至
2020年 11月 20日
办公
粤(2015)深
圳市不动产
权第 0052659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江门崇达的自有土地及地上房产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自有土地之
上的房产的建设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必要批准,其土地、房产使用情况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
2.大连崇达的自有土地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自有土地之上的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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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建设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必要批准,所租赁房产已取得了权属证书,其土地、
房产使用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
在争议或纠纷;

3.深圳崇达租赁的房产主要用于工业生产,未改变其建设用地的总体规划
性质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深圳崇达就上述租
赁房产与出租方均签署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深
圳崇达作为承租方租赁上述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及员工宿舍,并未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租赁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
4.发行人所租赁房产已取得了权属证书,其土地、房产使用情况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
5.发行人已通过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或说明、出租方作出承诺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的方式,确保发行人能够在未来 5-10年内稳定地使用
上述租赁房产。

二、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 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增
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资金来源:超淦贸
易于2010年6月入股发行人的借款情况,该公司主要业务情况,是否和发行人存在交易
或资金往来:发行人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
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关联关系;发行人目前或曾经是否
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如存在,是否己解除相关代持关系,是否对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
及稳定产生影响。


(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
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资金来源。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决议、验
资报告、公证文件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或访谈,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增资或股权
转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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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 1996年9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1996年3月18日,崇达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岳一珍将所持有的崇达有
限25%出资额以50万元转让给赵杰、15%出资额以30万元转让给李文;张建军将
所持有的崇达有限35%出资额以70万元转让给姜雪飞、15%出资额以30万元转让
给黄水文。根据访谈,岳一珍、张建军将所持崇达有限股权分别转让给姜雪飞、
赵杰、黄水文和李文的原因是原股东退出公司并由公司部分管理人员承接股权。

根据相关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深圳市公证处出具的(96)深证字第445
号、第446号、第447号、第448号《公证书》,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1元出资
额作价1元,股权转让的定价系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姜雪飞、赵杰、黄水文、李文在受让上述股权时
为崇达有限的主要管理人员,其受让上述股权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35%股权、赵杰持有崇达有限
25%股权、黄水文持有崇达有限15%股权、李文持有崇达有限15%股权、岳一珍
持有崇达有限10%股权。



2. 1998年7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1998年4月3日,崇达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赵杰将其持有的崇达有限
20%出资额以80万元转让给姜雪飞、5%出资额以20万元转让给李文;黄水文将
其持有的崇达有限15%出资额以60万元转让给李文;岳一珍将其持有的崇达有限
10%出资额以40万元转让给朱雪贤。根据访谈,赵杰、黄水文、岳一珍将所持崇
达有限股权分别转让给姜雪飞、李文和朱雪贤的原因是赵杰、黄水文退出公司自
行创业,岳一珍退出公司。

根据相关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深圳市公证处出具的(98)深证经字第493
号、第494号、第495号、第496号《公证书》,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每1元出资额
作价2元,股权转让的定价系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姜雪飞受让上述股权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李文
受让上述股权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朱雪贤在受让上述股权时为实际控制人姜雪
飞妻子朱雪花的妹妹,其受让上述股权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12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55%股权、李文持有崇达有限
35%股权、朱雪贤持有崇达有限10%股权。



3. 2000年6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0年5月15日,崇达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李文将其持有的崇达有限
35%出资额以230万元转让给姜雪飞。根据访谈,李文将所持崇达有限股权转让
给姜雪飞的原因是李文移民国外而退出公司。

根据相关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深圳市福田区公证处出具的(
99)深福证
字第4887号《公证书》,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1元出资额作价3.29元,,股权
转让的定价系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姜雪飞受让上述股权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
90%股权、朱雪贤持有崇达有限


10%股权。



4. 2001年7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1年6月26日,崇达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朱雪贤将其持有的崇达有限10%
出资额以20万元转让给朱雪花。根据访谈,朱雪贤将所持崇达有限股权转让给朱
雪花的原因是家族成员之间股权转让。

根据相关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深圳市福田区公证处出具的(
2001)深福
证字第2574号《公证书》,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1元出资额作价1元,股权转
让的定价系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朱雪花在受让上述股权时担任崇达有限财务经
理,其受让上述股权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
90%股权、朱雪花持有崇达有限
10%股权。



5. 2002年7月,第一次增资
2002年6月30日,崇达有限股东会决议增资
200万元,其中由股东姜雪飞增资
180万元,股东朱雪花增资20万元,每1元出资额作价1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13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股东对崇达有限增资的原因是为了扩大企业资本
规模,相关出资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


该次增资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
90%股权、朱雪花持有崇达有限
10%
股权。



6. 2004年2月,第二次增资
2004年2月15日,崇达有限股东会决议增资
300万元,其中由股东姜雪飞增资
270万元,股东朱雪花增资30万元。每1元出资额作价1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股东对崇达有限增资的原因是为了扩大企业资本
规模,相关出资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

该次增资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
90%股权、朱雪花持有崇达有限
10%
股权。



7. 2004年4月,第三次增资
2004年3月18日,崇达有限股东会决议增资
600万元,其中由股东姜雪飞增资
540万元,股东朱雪花增资60万元。每1元出资额作价1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股东对崇达有限增资的原因是为了扩大企业资本
规模,相关出资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

该次增资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
90%股权、朱雪花持有崇达有限
10%
股权。



8. 2004年11月,第四次增资
2004年10月20日,崇达有限股东会决议增资200万元,其中由股东姜雪飞增
资180万元,股东朱雪花增资20万元,每1元出资额作价1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股东对崇达有限增资的原因是为了扩大企业资本
规模,相关出资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

该次增资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
90%股权、朱雪花持有崇达有限
10%
股权。



9. 2008年11月,第五次增资
14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08年10月28日,崇达有限股东会决议增资800万元,其中由股东姜雪飞增
资720万元,股东朱雪花增资80万元,每1元出资额作价1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股东对崇达有限增资的原因是为了扩大企业资本
规模,相关出资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


该次增资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
90%股权、朱雪花持有崇达有限
10%
股权。



10. 2010年6月,第六次增资
2010年4月23日,崇达有限股东会决议增资
326.49万元,由公司员工姜曙光、
彭卫红、邓峻、余忠、袁进、彭建均、张庭主、严安辉、杨林、白会斌、汪广明、
刘保海、王俊浩、尹建华、赵金秋、谢华、王剑峰
17人进行此次增资。该
17名公
司员工合计投入2,390万元,溢价
2,063.51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员工增资的定
价依据是以2009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确定为每1元注册资本作价7.32元。

根据访谈、员工股东相关资料及相关付款凭证,为激励员工骨干,崇达有限
引入上述17名员工作为公司股东,相关出资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

该次增资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
78.8125%股权、朱雪花持有崇达有限


8.7569%股权、其他17名职工股东持有12.4306%股权。

11. 2010年6月,第七次增资
2010年6月10日,崇达有限股东会同意引进汇投控股、同威创业、超淦贸易
3
名股东。其中汇投控股投入
2,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
142.71万元;同威创业投入
2,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142.71万元;超淦贸易投入1,2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


85.63万元。3名股东合计投入5,2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
371.05万元,溢价
4,828.95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以公司2009年净利润的8倍市盈率为基础,确
定为每1元注册资本作价14.01元。

根据访谈、股东相关资料及相关付款凭证,崇达有限该次增资的目的是引入
其他投资者;汇投控股成立于1994年,为一家从事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
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其对崇达有限的出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同威创业为
一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其对崇达有限的出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超淦贸易为一

15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家销售印制电路板材料及相关机器设备、电子材料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为
发行人的供应商之一,超淦贸易对崇达有限的出资资金部分为自有资金(
420万
元)、部分为第三方借款(股东贡超提供借款
480万元、深圳市路维电子有限公司
提供借款300万元,共780万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等借款已全部偿还完毕)。


该次增资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
69.0564%股权、朱雪花持有崇达有限


7.6730%股权、汇投控股持有崇达有限4.7609%股权、同威创业持有崇达有限
4.7609%股权、超淦贸易持有崇达有限2.8567%股权、其他17名职工股东持有
10.8921%股权。

12. 2015年9月,第八次增资
2015年
9月
16日,公司召开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资本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以公司
2015年
6月
30
日总股本
11,25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合计
24,750万元转增
股本,变更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36,000万股。2015年
9月
22日,发行人就上述增
资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均经转让方及受让方在考虑公司当时经营
状况的前提下,充分协商一致,其定价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姜雪飞、
朱雪花对崇达有限的历次增资属于原股东对发行人的同比例增资,每
1元出资额
作价1元具有合理性;发行人17名员工对发行人的增资以发行人经审计的净资产
作为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汇投控股、同威创业、超淦贸易对发行人的增资以
相对估值法作为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属于对发行人的同比例增资,每1元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转增为1
股具有合理性。

(2) 超淦贸易于2010年6月对崇达有限的出资资金部分为自有资金(420万
元)、部分为第三方借款(
780万元,截至
2011年12月31日,该等借款已全部偿还
完毕);除上述外,其他股东用于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的资金均为其自有
资金或归属于全体股东的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股东不存在向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借款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未向股东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16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二)超淦贸易于 2010年 6月入股发行人的借款情况,该公司主要业务情
况,是否和发行人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
本所律师核查了超淦贸易入股时的相关资金收付记录、营业执照、财务报表
及2013年-2015年间其与发行人发生的交易等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1.超淦贸易投入发行人的增资入股资金1,200万元中,420万元为超淦贸易
的自有资金,780万元为超淦贸易从发行人及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股东贡超提
供借款480万元、深圳市路维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借款 300万元)取得的借款,截至
2011年12月31日,该等借款已全部偿还完毕。超淦贸易不存在向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借款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未向超淦贸易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2.超淦贸易的主营业务为国内商业、物资供销,其 2013年-2015年的经营业
绩情况(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2,026.23 3,509.01 2,240.60
利润总额 467.91 399.99 145.19
净利润 437.00 325.70 137.01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超淦贸易(包括其关联方)为发行人的供应商之一,主要向发行人提供
生产PCB板所需的油墨及少量设备配件。2013年-2015年,超淦贸易(包括其关
联方)与发行人的相关交易情况如下:
年份采购原材料名称采购金额(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
2015年油墨、少量设备配件 254.79 0.32%
2014年油墨、少量设备配件 379.92 0.54%
2013年油墨、少量设备配件 444.82 0.74%

4.除上述交易外,超淦贸易(包括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无其他资金往来情
况。

(三)发行人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
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关联关系

17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身份信息或由相关方出具的相关
说明或承诺,本所律师认为:除发行人董事汪姜维为发行人股东同威创业的股东、
发行人股东(姜雪飞、朱雪花、余忠、王剑峰、彭建均、彭卫红、姜曙光、邓峻)
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姜雪飞、朱雪花为
夫妻关系以及姜雪飞与姜曙光为兄弟关系外,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
不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目前或曾经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如存在,是否己解除相
关代持关系,是否对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及稳定产生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股权变更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与相关股东
进行访谈,并由其就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出具相关说明或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目前或曾经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三、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变动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影响,是否构成报告期内的重大变化发表核查意
见。


(一)发行人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内档资料、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并经公
司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 2013年 8月 12日召开的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原独立董事林涛因个人时间精力原因无意在发行人
继续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经股东推荐,选举徐滨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余
董事均连选连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在报告期内的上述变动系董事会换
届选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致,不构成董事的重大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构成不利影响。


18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于 2013年 8月 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
的总经理由李学明变更为姜雪飞。根据公司的陈述,李学明系发行人出于加强公
司科学规范管理的考虑于 2012年 11月引入的职业经理人,由于个人原因,李学
明于 2013年 8月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其辞职申请并重新聘
任姜雪飞为公司总经理。除上述变更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变化。

鉴于:(1)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系因个人原因辞职所致,变动人数占
高级管理人员总数比例较小;(2) 在聘请李学明担任总经理之前,发行人的总经
理即为姜雪飞,其前后两次出任发行人总经理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一年,且在此期
间内,其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身份未曾改变并持续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能够有效保持发行人在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上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3) 此次
变动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水平及成果处于持续上升状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
成不利影响。


(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未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报告期内的重大变化,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反馈意见之信息披露问题 1:请发行人股东姜曙光比照实际控制人对其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进行锁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其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在内的关
系密切的近亲属除投资坦程电子外,无其他对外投资企业,具体如下:

姓名 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对外投资企业公司情况
杨军姜雪飞的母亲深圳市坦程电子有限公
司,杨军持有 80%的股权,
朱雪贤持有 20%的股权
已于 2015年 8月 17
日注销朱雪贤朱雪花的妹妹

19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五、反馈意见之信息披露问题 2:招股说明书披露,香港乐蔚、坦诚电子、
香港汇锦曾入股发行人子公司深圳崇达,后经多次股权转让,深圳崇达变更为发
行人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香港乐蔚、坦诚电子、香港汇
锦的基本情况,主要资产业务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己转让或己注销);深
圳崇达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受让及增资股东的出资来源,请保荐机构、发行人
律师就深圳崇达 2009年股权转让的定价合理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发表核查
意见。


(一)香港乐蔚、坦诚电子、香港汇锦的基本情况

1.香港乐蔚的基本情况
香港乐蔚为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8日,在2005年8月至
2010年12月期间,姜雪飞曾持有香港乐蔚 55%股权;因发行人准备首次公开发行
A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逐步清理相关关联公司,香港乐蔚于 2010年12月3日被
注销。

香港乐蔚无实际经营项目,主要对深圳崇达进行股权投资,曾持有深圳崇达
50%股权并分别于2005年12月、2007年9月将该等股权转让给香港汇锦。


2.坦程电子的基本情况
坦程电子为一家在深圳市注册的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8日,目前已完成
税务、工商注销手续。杨军(系姜雪飞母亲)持有坦程电子 80%股权,朱雪贤(系
朱雪花妹妹)持有坦程电子20%股权。

坦程电子主要从事印刷电路板的生产销售并于2002年停止经营,曾持有深圳
崇达25%股权并于2002年9月将该等股权转让给崇达有限,曾持有深圳顺威电子
有限公司30%股权。


3.香港汇锦的基本情况
香港汇锦为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成立于 2003年9月5日,姜雪飞曾持有香
港汇锦90%股权、朱雪花曾持有香港汇锦 10%股权。因发行人准备首次公开发行
A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逐步清理相关关联公司,香港汇锦于2011年6月24日被

20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注销。


香港汇锦无实际经营项目,主要进行股权投资,曾持有深圳崇达40%股权(转
让前)并于 2009年12月将该等股权转让给崇达有限,曾持有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
公司(为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已于2011年4月15日注销)50%股权,曾持有
大连崇达电子有限公司(目前非发行人的关联方)38.16%股权并于2009年3月将
该等股权转让给其他独立第三方。


(二)深圳崇达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

根据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深圳崇达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如下:



股权转让时间 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转让原因
1. 2002年 9月
坦程电子将其持有深圳崇达
25%的股权作价 100万元转让
给崇达有限
实际控制人调整深圳崇达
股权架构
2. 2005年 12月
香港乐蔚将其持有深圳崇达
30%的股权以 705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香港汇锦
香港乐蔚部分退出公司、实
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香
港汇锦增持股权
3. 2007年 9月
香港乐蔚将其持有深圳崇达
20%的股权以 1,270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香港汇锦
香港乐蔚全部退出公司、实
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香
港汇锦增持股权
4. 2009年 12月
香港汇锦将其持有深圳崇达
40%的股权以 5,045.29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崇达有限
实际控制人调整深圳崇达
股权架构为 A股上市做准


(三)受让及增资股东的出资来源

经核查深圳崇达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
公证文件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或访谈笔录,除 2003年 6月第一次增资的资金来
源于未分配利润(900万元)与股东自有资金(100万元)、2004年 3月第二
次增资及 2006年 6月第三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于未分配利润外,其余历次增资及

股权转让的股东资金来源均来源于其自有资金。


(四)深圳崇达 2009年股权转让的定价合理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2009年 11月 16日,深圳崇达董事会决议同意香港汇锦将其持有的深圳崇
达 40%股权作价 5,045.29万元转让给崇达有限;2009年 11月 30日,香港汇锦
与崇达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于次日在深圳市公证处予以公证。 2009年
12月 14日,深圳市南山区贸易工业局下发深外资南复[2009]0434号批复批准

21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同意本次股权转让;2009年 12月 25日,深圳崇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
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上述股权转让发生时,香港汇锦及崇达有限均为姜雪飞、朱雪花
夫妇全资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作价依据为深圳崇达截至 2009年 9月 30日经
审计的净资产,发行人 2010年度股东大会亦就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审议并
通过,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崇达 2009年发生的上述股权转让以深圳崇达
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未损害发行人的利益,具有相应的合理性。


六、反馈意见之信息披露问题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获得专利 343
项,其中,发明专利 40项。软件著作权 23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
露,发行人的专利技术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来源、是否存在许可使用相
关专利技术的情况,并披露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专利技术情况;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存在部分外购的软件,请补充披露上述外购软件取得时
间、权属情况、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及转让方情况。


(一)发行人发明专利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来源等

经核查,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 46项发明专
利。就该等发明专利的权属状况,本所律师查验了相关权属证书的原件及年费
缴纳凭证,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查询,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
进行查询,其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
为生


专利权人
专利
证书号
专利名称
取得
方式
专利
授权日
专利权
期限
产经
营中
使用
的主
要专

1 发行人 985745 一种线路板金属化半孔
制作工艺
原始
取得 2012.07.04 2010.09.17-
2030.09.16 是
2 发行人 1064603 一种线路板镀铜填孔工

原始
取得 2012.10.17 2010.09.17-
2030.09.16 是
3 发行人 1168114一种板内金手指倒角工

原始
取得 2013.04.03 2010.09.17-
2030.09.16 是

22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是否
为生


专利权人
专利
证书号
专利名称
取得
方式
专利
授权日
专利权
期限
产经
营中
使用
的主
要专

4 发行人 960496 印刷线路板的快速上板
夹紧装置及其电镀设备
原始
取得
2012.06.06 2010.12.17-
2030.12.16 是
5 发行人 1116365一种表面加压覆盖膜的
印刷线路板生产方法
原始
取得
2013.01.09 2011.05.20-
2031.05.19 是
6 发行人 1380101 高频混压电路板埋金属
块的制作方法
原始
取得
2014.04.09 2013.02.17-
2033.02.16 是
7 深圳崇达 583818 一种具有长短金手指电
路板的生产方法
原始
取得
2009.12.23 2008.07.08-
2028.07.07 是
8 深圳崇达 1013546 一种具有局部电厚金电
路板的生产方法
原始
取得
2012.07.25 2008.09.19-
2028.09.18 是
9 深圳崇达 742070 一种阻焊磨点处理的方

原始
取得
2011.02.16 2008.09.28-
2028.09.27 否
10 深圳崇达 840206 线路板电镀校正系统及
方法
原始
取得
2011.09.14 2009.07.24-
2029.07.23 是
11深圳崇达 792196 一种印刷线路板阻焊层
的生产工艺
原始
取得
2011.06.08 2009.09.22-
2029.09.21 否
12 深圳崇达 756532 线路板电镀装置及电镀
方法
原始
取得
2011.04.06 2009.10.16-
2029.10.15 是
13 深圳崇达 824623 线路板半固化片的锣空
位方法
原始
取得
2011.08.17 2009.11.20-
2029.11.19 否
14 深圳崇达 957806 内层芯板树脂塞孔的线
路板制作方法
原始
取得
2012.06.06 2009.11.20-
2029.11.19 是
15 深圳崇达 855478 一种对线路板导电孔进
行树脂塞孔的制造工艺
原始
取得
2011.10.26 2010.04.30-
2030.04.29 是
16 深圳崇达 957322 一种含有阶梯形盲孔的
线路板
原始
取得
2012.06.06 2010.04.30-
2030.04.29 是
17 深圳崇达 1001363 一种线路板矩阵形的激
光钻盲孔对位工艺
原始
取得
2012.07.11 2010.04.30-
2030.04.29 是
18 深圳崇达 1024053 高密度线路板对位孔及
制作方法
原始
取得
2012.08.22 2010.08.06-
2030.08.05 是
19 深圳崇达 1167730多阶高密度线路板
对位孔及制作方法
原始
取得
2013.04.03 2010.08.06-
2030.08.05 是
20 深圳崇达 1000694 贴多层干膜制作线路板
的方法
原始
取得
2012.07.11 2010.09.03-
2030.09.02 是
21 深圳崇达 1080446 一种
PCB背钻孔制作
方法
原始
取得
2012.11.21 2010.11.09-
2030.11.08 是
22 深圳崇达 1026029 一种板面深凹陷线路制
作方法
原始
取得
2012.08.22 2010.11.09-
2030.11.08 是
23 深圳崇达 1348379 一种多阶
HDI板的生
产方法
原始
取得
2014.02.19 2011.12.15-
2031.12.14 是

23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是否
为生


专利权人
专利
证书号
专利名称
取得
方式
专利
授权日
专利权
期限
产经
营中
使用
的主
要专

24 深圳崇达 1332469 一种 PCB背钻孔的树
脂塞孔装置及方法
原始
取得 2014.01.08 2011.12.15-
2031.12.14 是
25 深圳崇达 1315266 一种厚铜板的阻焊制作
方法
原始
取得 2013.12.04 2011.12.19-
2031.12.18 是
26 深圳崇达 1425268 一种高散热印制线路板
及其制作方法
原始
取得 2014.06.25 2012.05.02-
2032.05.01 是
27 深圳崇达 1429311 一种印刷线路板阶梯线
路的制作工艺
原始
取得 2014.06.25 2012.04.05-
2032.04.04 是
28 深圳崇达 1388430 一种阶梯电路板制作工

原始
取得 2014.04.16 2011.12.30-
2031.12.29 是
29 深圳崇达 1425436 PCB真空压合塞孔工

原始
取得 2014.06.25 2011.12.12-
2031.12.11 是
30 深圳崇达 1394094 一种超声波返洗塞孔板
油墨的装置及方法
原始
取得 2014.04.30 2012.02.10-
2032.02.09 是
31 深圳崇达 1527943 一种刚挠结合板及其制
作方法
原始
取得 2014.11.26 2011.11.16-
2031.11.15 是
32 深圳崇达 1474155 一种两次电镀制作金手
指的方法
原始
取得 2014.09.03 2012.03.21-
2032.03.20 是
33 深圳崇达 1474225 一种通过静电喷涂机制
作单元板阻焊层的方法
原始
取得 2014.09.03 2012.3.31-
2032.3.30 是
34 深圳崇达 1481577 一种防止静电喷涂上下
板边聚油的装置
原始
取得 2014.09.17 2012.10.31-
2032.10.30 是
35 深圳崇达 1592311 一种按键位局部电镀金
PCB板的制作方法
原始
取得 2015.02.25 2012.08.06-
2032.08.05 是
36 深圳崇达 1612874 一种超薄内层板的线路
制作方法
原始
取得 2015.03.25
2012.07.12-
2032.07.11是
37 深圳崇达 1640526 一种局部贴合避孔刚挠
结合板及制作方法
原始
取得 2015.04.22 2012.10.31-
2032.10.30是
38 深圳崇达 1709176
一种带 PTH孔间夹线的
PCB板外层线路蚀刻方

原始
取得 2015.07.01 2012.11.28-
2032.11.27是
39 深圳崇达 1757662 一种提高阶梯槽侧壁平
整度的方法
原始
取得 2015.08.19 2013.03.08-
2033.03.07是
40 深圳崇达 1756863 一种内置金手指的多层
线路板制作方法
原始
取得 2015.08.19 2013.04.01-
2033.03.31是
41 深圳崇达
江门崇达 1526831 一种线路板背钻盲孔电
镀制作工艺
原始
取得 2014.11.26 2011.12.19-
2031.12.18 是
42 深圳崇达
江门崇达 1591061
一种防止静电喷涂掉板
的板边图形工具制作方

原始
取得 2015.02.25 2012.08.06-
2032.08.05 是

24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是否
为生


专利权人
专利
证书号
专利名称
取得
方式
专利
授权日
专利权
期限
产经
营中
使用
的主
要专

43 深圳崇达
江门崇达 1639412 一种夹心铝基印制线路
板压合方法
原始
取得 2015.04.22 2012.12.03-
2032.12.02 是
44 江门崇达 1132231一种夹销钉定位方法
原始
取得 2013.02.06 2011.03.11-
2031.03.10 是
45 大连崇达 926426 一种高纵横比的 PCB
产品外层线路蚀刻方法
受让
取得 2012.03.28 2010.11.09-
2030.11.08 是
46 大连崇达 1405349 一种防止线路板阻焊油
墨塞孔的方法
受让
取得 2014.05.21 2011.11.16-
2031.11.15 是

注:原始取得的专利的取得时间为专利授权日;大连崇达专利证书号为 926426的专利的
取得时间为 2012年 4月 28日,转让方为深圳崇达;大连崇达专利证书号为 1405349的专
利的取得时间为 2012年 4月 20日,转让方为深圳崇达。


(二)发行人专利技术的许可情况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未以专利许可方式使用其他
第三方的专利技术,也未将自有专利以许可方式供其他第三方使用。


(三)发行人外购软件的情况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公司外购软件的原值为 3,058.65万元(摊销年限
为 3年),账面价值为 687.16万元,公司主要外购软件情况具体如下:



软件名称取得时间买方卖方主要权利义务约定
1 Oracle系统 2011.04 发行人
国际商业机器(中
国)有限公司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2 用友账务系统软件 2010.12 发行人
深圳用友软件有限
公司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3 金碟软件 2008.12 大连崇达
金蝶国际软件集团
有限公司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4 设计部开发软件 2011.05-
2014.12 发行人 Orbotech Asia Ltd.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5 设备使用软件 2011.04-
2014.11
发行人、深
圳崇达、江
门崇达
深圳麦逊电子有限
公司、广州市殷丰
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6 设备使用软件 2011.08 深圳崇达、
江门崇达
大船科技(东莞)
有限公司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25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软件名称取得时间买方卖方主要权利义务约定
7 PCB管理系统软件 2009.03 深圳崇达
深圳市数维技术有
限公司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8 MES系统及报表开
发 2012.06 发行人
深圳盈诺德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9 考勤消费系统一套 2012.03 深圳崇达
深圳市新图科技有
限公司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10 MQ报关传输软件 2014.07 江门崇达
珠海宏桥高科技有
限公司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11 E通关务管理软件 2013.04 深圳崇达
易网通电子网络系
统(深圳)有限公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12 DNV认证软件 2008.06 大连崇达
北京挪华威认证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13 OZ Report Sever出
货报告软件 2015.03 发行人
深圳盈诺德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14 二期项目 ERP软件 2015.01 深圳崇达
国际商业机器(中
国)有限公司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七、反馈意见之信息披露问题 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得的政
府补贴分别757.42万元、1,126.69万元、1,071.44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
查披露发行人政府补贴相关政策情况、补贴持续时间,是否存在无法持续的风险。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分别为 1,126.69万元、1,071.44
万元和2,212.44万元。政府补助收入的主要内容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主要政策依据持续期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宝安区关于促进
企业贷款贴
息、贴保补贴
产业转型加快转变经
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287.00 100.00 200.00
见〉配套操作规程》
一次性补贴,
废水处理系统
改造和回用水
处理工程补贴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在相关资产的
使用寿命内平
均分配计入当
— — 115.00
期损益
《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
科技研发资金
资助
与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
法(修订)》、《大连金州
新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 60.00
发资金管理办法》

26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项目主要政策依据持续期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上市补贴
《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
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深
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根据上市进度
给予补贴

— 80.00
出口信用保险
补助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
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
套操作规程》之《出口信
用保险保费扶持操作规
程》
根据保险费发
生情况给予一
定比例补贴
203.59 228.85 217.04
信息化建设发
展资金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深圳市产业技
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安区关于促进产
业转型加快转变经济发
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
操作规程》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100.00 168.00 —
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补贴
《2011年宝安区科技计
划——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补贴项目资金安
排表》、《江门市高新区鼓
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
业、民营科技企业奖励暂
行办法》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6.00 —

深圳市人居环
境委员会节约
用水补贴
《节水型企业(单位)目
标导则》
根据奖项给予
一次性补助

— 6.60
财政局骨干企
业奖金
《深圳市支持骨干企业
加快发展财政奖励办法》
根据奖项给予
一次性补助

— 33.00
鹏城减废企业
奖励
鹏程减废行动卓越企业、
先进企业
根据奖项给予
一次性补助

— 2.00
知识产权补助
《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
纲要》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20.00 —

宝安财政局科
技奖
《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
术奖励办法》
根据奖项给予
一次性补贴
— 30.00 —
进口设备贴息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
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
套操作规程》之《进口贴
息扶持操作规程》
根据进口金额
给予一定比例
补贴
12.08 113.25 70.66
宝安区国家认
可资质检验检
测实验室建设
补贴
《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
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
式的实施意见》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100.00 —


27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项目主要政策依据持续期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一次性补贴,
技术中心科研《深圳市市级研发中心在相关资产的
仪器设备改造(技术中心类)管理办使用寿命内平30.00 30.00 130.00
升级项目法》均分配计入当
期损益
一次性补贴,
高密度印制电
路板项目
《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
在相关资产的
使用寿命内平
均分配计入当
60.00 60.00 185.00
期损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一次性补贴,
小批量特种
PCB技术改造
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电
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
改造项目
2012年中央预
在相关资产的
使用寿命内平
均分配计入当
60.00 60.00 —
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期损益
江门崇达电路分三年补贴,
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在相关资产的
小批量
PCB生业政银合作专项资金管使用寿命内平100.20 83.50 —
产基地建设项理办法(修订)》均分配计入当
目期损益
《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
宝安区品牌奖
励款
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
式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
操作规程(宝安区品牌奖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30.00 —

励操作规程)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
企业技术改造
项目资助款
转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100.00 —

作规程》
节能先进单位
补贴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
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250.50 —

两化融合项目
补贴
《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79.00 —

超精密线路板
生产线项目建

《金州新区新兴产业发
展促进基金项目管理办
法(试行)》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280.00 —

企业技术改造
项目贷款贴息
补助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下

2015年大连市企业技
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补
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144.00 —

标准化良好行
为企业
4A级
认定补贴
《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
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操
作规程》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8.00 —

其他技术研究
与开发支出补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
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200.00 —



28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项目主要政策依据持续期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省部产学研合
作项目资金
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
理办法(试行)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50.00 — —
小批量特种
PCB技改项目
扶持款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
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100.00 — —
三代税费补贴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暂行办法》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17.80 — —
其他 — — 74.27 97.84 27.39
合计 — — 2,212.44 1,071.44 1,126.69

注:上述补贴相关主管部门向公司出具的相应补贴通知或付款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所获得的政府补贴具有明确的政
策依据,真实、有效。


八、反馈意见之信息披露问题 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基本情况一节中
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包括缴纳人数、缴
纳比例,是否存在未缴纳员工,及未缴纳原因,并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
述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核查意见。


就发行人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合法合规性,本
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为其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凭
证,审阅了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就发
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为其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情况出具的合规证明,与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发行人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
情况具体如下:

(一)五险一金缴纳人数及各期缴纳金额

单位:万元

年份项目
期末员
工人数
期末缴费人员情况期末应
缴而未
缴人数
全年缴
费金额期末当月
缴费人数
期末仍
在职
期末已
离职
2015年养老保险3,491 3,210 3,162 48 0 2,587.56
医疗保险 3,518 3,460 58 0 563.89
失业保险 3,210 3,162 48 0 136.60
工伤保险 3,518 3,460 58 0 132.39

29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年份项目
期末员
工人数
期末缴费人员情况期末应
缴而未
缴人数
全年缴
费金额期末当月
缴费人数
期末仍
在职
期末已
离职
生育保险 3,210 3,162 48 0 131.75
住房公积金 3,496 3,448 48 0 1,126.56
养老保险 3,260 3,215 45 0 1,709.13
医疗保险 3,499 3,454 45 0 480.552014年
失业保险
3,549
3,260 3,215 45 0 123.38
工伤保险 3,499 3,445 45 0 54.74
生育保险 3,260 3,215 45 0 38.30
住房公积金 3,466 3,410 56 0 840.91
养老保险 3,215 3,010 205 201 1,459.32
医疗保险 3,694 3,489 205 0 416.51
2013年
失业保险
3,590
3,416 3,211 205 0 134.80
工伤保险 3,694 3,489 205 0 64.95
生育保险 3,416 3,211 205 0 42.56
住房公积金 3,311 3,167 144 0 670.89

注:“期末仍在职”人数是指期末当月缴费人数中,在期末仍在职的人数;“期末已离职”

人数是指期末当月缴费人数中,在期末已离职的人数。


(二)公司与个人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情况

1.深圳地区
项目险种缴费基数公司缴费比例员工缴费比例
深圳
市户
养老保险
以员工上个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
数,且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且不低于深
圳市最低工资
14% 8%
籍的
员工
医疗保险
以员工上个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
数,且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且不低于
3,632元
6.2% 2%
非深
圳市
户籍
养老保险
以员工上个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
数,且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且不低于深
圳市最低工资
13% 8%
员工
医疗保险
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为基数 0.6% 0.2%

30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项目险种缴费基数公司缴费比例员工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
以员工上个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
数,且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且不低于深
圳市最低工资
0.5% —
所有
失业保险深圳市最低工资 1% 0.5%
员工
工伤保险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且不低于深
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按实行浮动费
率后的实际缴
费费率缴交

住房公积金
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
基数;刚调入的员工或刚参加工作
的员工以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5% 5%

2.大连地区
项目险种缴费基数公司缴费比例员工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16% 8%
开发区户
籍及开发
区户籍以
外非农业
户籍员工
失业保险
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应
发工资为缴费基数,
且不高于大连市上年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 300%,且不低于
大连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1%
2015年 1-6月 1%,自
2015年 7月 1日起改为
0.5%(农业户籍人员自
愿)
生育保险 0.2% —
工伤保险 0.55% —
医疗保险8% 2%
非开发
区户籍
农民工
医疗保险
大连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2% —
工伤保险
大连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0.55% —
所有员工
住房
公积金
以员工月基本工资为
缴费基数,低于 1,300
元,按 1,300元为缴
费基数,高于 26,505
元,按 26,505元为缴
费基数
18% 14%

3.江门地区
险种缴费基数公司缴费比例员工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以 2,408元为下限, 14,958元为上
限,工资金额在其之间的,以实际
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13% 8%
医疗保险
以 2,408元为下限, 7,224元为上限,
工资金额在其之间的,以实际工资
作为缴费基数
6.5% 2%
工伤保险以 1,375元为下限, 12,042元为上 0.8% —
失业保险
限,工资金额在其之间的,以实际
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1.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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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险种缴费基数公司缴费比例员工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
以 1,350元为下限, 12,042元为上
限,工资金额在其之间的,以实际
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0.5% —
住房公积

以 1,350元为下限,以员工月基本工
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
22,249.15元
5% 5%

(三)未缴纳人员及其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总数与五险一金缴纳人数的差异及其原因主要
为:(1) 入职时间晚于期末五险一金缴费时间的员工,因无法在入职当月缴纳,
需顺延至下一个月缴纳,同时期末当月已缴费人员在期末离职,导致报告期各
期末员工人数与期末当月缴费人数存在差异;2013年末,公司存在应缴纳养老
保险费而未缴纳的人员为 201人,该等人员为年末当月新入职员工,根据公司
政策,其养老保险费在该等员工入职的下一个月缴纳( 2014年公司实行入职当
月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策); (2)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
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
通知》(大政办发[2006] 144号)的规定,报告期内,大连崇达对招用的大连
市开发区户籍以外的农业户籍人员,办理招用农民工手续,参加医疗、工伤保
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报告期内各期末当月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人数与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存在差异; 2014年末、2013年末,大
连崇达分别共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31人和 19人,该等人员的五险一金由劳务派
遣公司缴纳;(3)深圳、江门地区的“五险”及“一金”的缴纳存在一定的时
间差(一周左右),江门地区新入职员工公积金的转移(从之前用人单位)存
在一定的时间差,导致报告期各期末缴纳“五险”人数与“一金”人数的差异;

(4) 上述差异又导致报告期内各期末当月缴费人数中的“期末仍在职”、“期
末已离职”人数的差异。

(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合规证明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及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深圳崇达、大连崇达、江门
崇达能够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因违反社保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江门市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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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深圳崇达、大连崇达、江门崇达能够按时
缴纳住房公积金,未违反国家、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且未收到相关处罚。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姜雪飞、实际控制人朱雪花已出具承诺函:
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崇达、大连崇达、江门崇达因社保费用问题,
受到员工个人追偿或当地主管部门的处罚,姜雪飞、朱雪花同意以自身资产无
条件连带承担,并承担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如
本公司及子公司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遭受任何处罚、损失,或应有权部门要求
需公司及子公司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姜雪飞、朱雪花愿承担该等处罚、损

失及相应责任。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缴纳人数、缴纳比例均
符合地方的相关规定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社保、
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2) 报告期内发行人五险一金缴
纳人数与员工总数的差异主要由大连崇达为其农村户籍员工仅缴纳两险及新入
职员工的社保公积金正在办理中等原因造成,鉴于:大连地区社保主管部门未
强制要求农村户籍员工缴纳其他三险、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就大连崇达报告期内缴纳社保情况出具了无违规证明、实际控制人亦就发行人
社保问题作出相关承诺,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五险一金缴纳人数与
员工总数的差异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九、反馈意见之信息披露问题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整体情况,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
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中仅有大连崇达的用工方式中存劳务
派遣的情形,其具体情况如下:

33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一)报告期各期末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及占比

项目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劳务派遣人数(人) 0 31 19
总人数(人) 0 548 539
占比 0 5.65% 3.20%

经核查,报告期内大连崇达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均未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劳务派遣员工的主要工作岗位

根据公司的确认,大连崇达目前使用的劳务派遣者的岗位均为临时性、辅助
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资质
经核查,报告期内大连崇达与大连北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劳务派遣方面进
行合作,大连北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内容
公司名称大连北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 210241000052311
成立日期 2005年 5月 9日
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 104栋-12-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万元
经营范围
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
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
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设备维修服务(仅限客户现场);保洁服
务,礼仪服务;社会经济咨询,国内一般贸易。

劳务派遣经营资质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辽 B20140055号,有效期限为 2014
年 3月 24日至 2017年 3月 23日)

(四)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人
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纳,大连崇达实际承担相关费用。经核查
上述劳务派遣人员报告期内的社保缴费凭证,并经公司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大
连北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能够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了劳务派遣人员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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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五)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实大连崇达在报告期内的
劳动用工制度、劳动用工情况均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没有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

处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大连崇达的劳务派遣用工范围、用工比例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十、反馈意见之其他问题 1:发行人为二次申报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
律师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及原因,本次
申报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情况及原因;江门崇达厂房目前的建设进度,发行人厂
房搬迁的总体规划及进展,人员安置、土地使用等情况,上述搬迁是否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
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及原因,本次申报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情况及原因

1.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及原因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主
要差异及原因如下:

序号章节主要差异/修改原因
1
扉页及重大事
项提示
1、增加老股转让等相关内容;
2、增加股东持股意向及锁定期延长等相关内
容;
3、删去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汪姜维的股份
锁定承诺;
4、增加姜曙光持股锁定 36个月的承诺。

根据贵会最新相关
规定、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及贵会反馈
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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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号章节主要差异/修改原因
2 重大事项提示
1、修改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删去人民币升值风险、出口退税政策变化风
险的提示,增加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的周期性
波动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汇率波动风
险及业绩下滑风险的提示,修改租赁厂房风险;
3、增加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
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承诺;
4、增加姜曙光持股锁定
36个月的承诺。

根据贵会最新相关
规定、发行人实际
情况及贵会反馈意
见修改
3 第一节:释义根据招股说明书内容做相应修改。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4 第二节:概览
更新发行人财务数据、产销量数据、募投项目
等基本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5 第三节:本次
发行概况
更新相关中介机构的情况及发行人相关财务数
据。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