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联安鑫盈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9月12日 16:18:09 中财网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
8月
22日证监许可【2016】
190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2



责。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募集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九、基金的投资
................................................................................................49
十、基金的财产
................................................................................................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十六、风险揭示
................................................................................................75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4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5


5



一、绪言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鑫
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7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2、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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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9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
金份额两个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类基金份额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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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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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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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

2007年起进入
金融行业,历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
主管兼创始人,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
及监控部成员,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联
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

1990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
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
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
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
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现任安联投
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
管理事务。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

1994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
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
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
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
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7)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
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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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
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8)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美国伊利诺伊大
学(UIUC)工商管理硕士(
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
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担任
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

2007年11月起,担任梅隆资
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2010年7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王越先生,监事会主席,大专学历。

1975年3月参加工作,历任上
海民生中学会计、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

1993年7月加入
原国泰证券,历任国泰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国际业
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1999年8月公司合并后至
2000年9月任国泰君安证券
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亚洲业
务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
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
国主管、德国慕尼黑
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业务部H3投资与亚洲主管。

(3)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监。

(4)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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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刘轶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
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并曾在南开大学等从事研
究工作。2016年6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
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务。

2009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
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冯俊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交易主管,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助理、宏观和债券研究
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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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及基金经理。2008年10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债券组合管理部总监,2009年3月起至2015年3月担任国联
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起至2013年7月担任国
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担任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任国联安
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12月起任国联安信
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6月起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起任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起任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任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6月起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6月起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2015
年11月起任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2月
起任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2月起任国联安鑫悦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3月起任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吕中凡先生,硕士研究生,
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在华虹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公司(原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担任企业内部管理咨询管理
师一职。2009年3月至2011年3月在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原上海远
东鼎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信用评估项目经理。

2011年5月加入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用研究信用分析员、债券组合助理,目前担任
基金经理助理一职,2015年5月起至今担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基金经理,
2015年5月起至今担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7月起至今担任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
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
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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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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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8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9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
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0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
21



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22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
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年
12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494.89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

9.59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851.40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
款总额
136,685.33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8.86亿元,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1.97亿元,较上年增长
6.09%;经营收入
5,866.87亿元,较
上年增长
5.38%;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净利息收益率(NIM)2.63%。

资本充足率
15.39%,不良贷款率
1.58%,拨备覆盖率
150.99%。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
渠道整合;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万
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
19,934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客户可在转型
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
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

24




94.32%,较上年末提高
6.29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
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10.78%和
11.47%;善融商务推出
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万亿元,增长
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
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
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
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
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
电子化上线试点。



2015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建设银
行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
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
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福
布斯》杂志
2015年度全球企业
2000强中位列第
2。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
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1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
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
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25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
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
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
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
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
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
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年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
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
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26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
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
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
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2)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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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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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6年
8月
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6】190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30



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0%
100万≤M<500万
0.40%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交易
1000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1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元和
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认购利息分别为
2元和
2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1:认购金额
10000元,认购利息
2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2)/1.00=9942.3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


产生的利息为
2元,则可得到
9942.36份
A类基金份额。

认购
2:认购金额
1000万元,认购利息
2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费

用产生的利息为
2000元,则可得到
10001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


2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2)/1.00=10,002.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

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元,则可得到
10,002.00份
C类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32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33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3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7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

38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9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7%
100万≤M<500万
0.5%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交易
1000元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6个月
0.50%
T≥6个月
0%

注:上表中,1年按
365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日、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日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40



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30日以下
0.5%
30日以上(含)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

41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元和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两笔申购
中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金额
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7%。

净申购金额=10000/(1+0.7%)= 9930.49(元)
申购费用=10000-9930.49= 69.51(元)
申购份额=9930.49/1.1200=8866.5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可得到
8866.51份
A类基金份额。

申购
2:申购金额
100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可得到
8927678.57份
A类基金份
额。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523.81份
C类
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

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42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
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5%=56.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元。



4: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55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日,假设
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45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43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4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45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若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46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48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债券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
/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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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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