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杭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
关于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说明: CICC_logo_Bi_RGB_Full color 01_30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杭州银行 ” 、 “ 发行人 ” 或 “ 公司 ” )拟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 本次证券发行 ” 或 “ 本次发行 ” ),并已聘请中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金公司 ” )作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 人(以下简 称 “ 保荐机构 ” 或 “ 本机构 ”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首 发管理办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保荐办法》 ” )、《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 —— 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 《准则第 27 号》 ”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 保荐书, 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王子龙:于 205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中国航 A 股 IPO 、中国人寿 A 股 IPO 、 华舟应急 A 股 IPO 等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余燕:于 2012 年 10 月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广东阳光科技控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陈宛,于 204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负责或参与新华人寿 A+H 股 IPO 项目、建设银行 A 股 IPO 、 H 股 IPO 及配股项目、光大银行 A 股 IPO 和民生银 行 H 股 IPO 等项目 。 项目组其他成员: 周家祺、徐磊、梁晶、陈众煌、郭佳华、徐勖、王煜忱、童璇 子、宫远鹏、刘逸琨、廉盟 。 (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注册时间 196 年 9 月 25 日 联系方式 ( 0571 ) 8506 4656 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发 行人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提 供保管 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款,外币 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鉴证 业务;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 业务;以及从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持股关系、控股关系或者其它重大关联关系 1 、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中金公司 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持股关系、控股关 系或者其它重大关联关系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发行人 145,20,0 股 股份 , 持股比例为 6.164% ,为发行人重要关联方。 截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中金公司旗下基 金管理账户 、资产管理业务、自营账户及香港子公司持 有如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的股票: 持有方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股份余额(股) 资产管理账户 601628 中国人寿 37,460 自营账户 601628 中国人寿 103,509 中金香港子公司 601628 中国人寿 1 , 206 , 141 基金管理账户 601628 中国人寿 761 , 813 中金公司 作为 杭州银行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严 格遵守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保荐机构已经建立并实施《限 制名单政策》,严格监管销售交易业务、研究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保障其市场化 独立行为,避免该等业务与保荐业务的利益关联与冲突。 保荐机构基金管理业务持有发行人 重要关联方 的股份均依据其自身独立的投资研 究决策,属于保 荐机构资产管理部门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项目保荐并无实质性关联 ;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 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3、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 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中金公司目前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 或“上级股东单位”),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 28.45%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 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各持有中金公司 0.04%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 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 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 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 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 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 或融资的情况; 5、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影响保荐机构独立性的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 、内部 审核程序 根据相关要求,本机构成立了内核小组,组织专人对本次发行的现有申报文件进行 了内核。本机构的内核小组内部进一步分为负责提供专业意见的内核工作小组和负责进 行决策的内核领导小组两个层次。 本机构内核程序如下: ( 1 )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项目组至少在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材料的前 10 天,向内核小组提出内 核申请。 ( 2 )递交申请材料 在提出内核申请的同时,项目组将至少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主要申请材料,按内 核小组的要求送达内核工作小组有关人员。在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材料的前 7 天,项目组须补齐所缺材 料。 ( 3 )一般性审查 内核工作小组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文 字格式的正确性做一般性审查,并要求项目负责人尽快补充、修改和调整。 ( 4 )专业性审查 内核工作小组人员主要从专业的角度,对申请材料中较为重要和敏感的问题进行核 查。内核工作小组会同项目组成员对 “ 核对要点 ” 进行核对。项目组成员不仅有责任积极 配合内核工作小组的核对工作,并且还要负责安排发行人以及审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中介机构积极配合该项目内核工作,但项目组人员不经内核工作小组人员要求不得对核 查工作随意评论,以免影响内核 工作小组人员的独立判断。 ( 5 )出具内核备忘录 内核工作小组至少在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材料前完成专业性审查,并将 出现的问题归类整理,以内核备忘录的形式反馈给项目组。 ( 6 )内核领导小组审议 内核工作小组根据项目组对所提问题的修改意见,对未能修改或对修改结果持保留 意见的问题重新归纳整理,并上报内核领导小组。内核领导小组根据内核工作小组的核 查情况,经充分讨论后决定出具无保留、有保留或否定的内核意见。 ( 7 )出具内核意见 内核工作小组根据内核领导小组的决定起草内核意见,请本机构法律部审查同意 后,报内核领导 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 8 )应项目组要求对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答复进行核查 项目组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材料的反馈意见后应抄送内核工作小组一份,并可就 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一步征求内核工作小组的意见。如遇重大问题,必要时可提交内核 领导小组讨论后再行上报。 项目在审过程中,涉及报送更新财务数据有关材料的,参照反馈意见答复相关工作 要求,履行内核程序。 2 、内核意见 中金公司内核小组已审核通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 市项目,同意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 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 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 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 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 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确 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 质性差异; 5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7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 荐结论 本机构 作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 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 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 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 本机构 同意保 荐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 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 、 2016 年 2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票面值:人民币 1.0 元 发行数量:不超过 6 亿股,以 监管部门 核准 数量 为准。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 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 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定价方式:结合发行时资本市场状况,根据上市公司的有关定价规定和办法确定发 行价格。 拟申请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 以提高资本充足率,支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对于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1 )为本次发行上市目的聘请有关中介机构; 2 )决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发行价格、 发行日程、超额配售(若有)方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3 )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按照有关监管机构提出的修订意见进一步修订公司章程 及各项规范运作规则、细则和办法,或者制定其他有关银行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 细则和办法; 4 )申请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发 行人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时,决定本次发行延期实施; 6 )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 手续; 7 ) 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及与本次 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8 )根据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对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决议中的有 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9 )办理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宜。 2 、 2016 年 3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1 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票面值:人民币 1.0 元 发行数量:不超过 6 亿股,以 监管部门 核准 数量 为准。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 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定价方式:结合发行时资本市场状况,根据上市公司的有关定价规定和办法确定发 行价格。 拟申请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 以提高资本充足率,支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对于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1 )为本次发行上市目的聘请有关中介机构; 2 )决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发行价格、 发行日程、超额配售(若有)方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3 )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按照有关监管机构提出的修订意见进一步修订公司章程 及各项规范运作规则、细则和办法,或者制定其他有关银行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 细则和办法; 4 )申请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 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发 行人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时,决定本次发行延期实施; 6 )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 手续; 7 )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及与本次 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8 )根据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对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决议中的有 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9 )办理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宜。 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 润,由本次发 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届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共享。 授权 董事会可根据 IPO 进程另行授权给发行人的上市领导小组办理上述授权范围 内、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具体事宜。 3 、 2016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推动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推动上市工作领 导小组全体成员陈震山、宋剑斌、任勤民、徐国民、方建新、谭志浩、徐伟庆、诸虹、 章建夫、蒋超琼均出席了会议。 上市领导小组会议参会人员基于当前的资本市场状况,一致决定调整原上市方案中 的发行数量,即将原 “ 发行数量:不超过 6 亿股,以监管部门核准数量为准 ” ,调整为 “ 发 行数量: 2 6,175 万股,以监管部门核准为准 ” 。上市方案中的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的议案》无需再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上市方案整体内容如下: 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票面值:人民币 1.0 元 发行数量: 26,175 万股,以监管部门核准数量为准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 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 此案有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定价方式:结合发行时资本市场状况,根据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确定发行价 格 拟申请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 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的规定; 2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 项之规定; 3 、发 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4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规定了相关 具体发行条件,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下文第(四)部分。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条件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尽职调 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 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 变更登记文件、股本变动涉及的增减资协议、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资产 权属证明、相关三会决议文件、发起人和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发 行人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证照或批准等文件资料; 对发行人、主要股东和有关 政府行政部门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和评估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 论。 经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 1 )发行人的设立及存续情 况 为了保障杭州市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城市合作信用社促进经济发展的作 用,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 [195]25 号), 195 年 8 月 10 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以杭政发 [195]87 号《关于申请组建杭州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报告》 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拟在 33 家城市合作信用社及杭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基础 上筹建杭州城市合作商业银行。 196 年 5 月 9 日,中国人民人民银行以《关于筹建杭 州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 [196]146 号)批准筹建杭州城市合作银行(杭州银行曾 用名)。 196 年 9 月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 [196]306 号《关于杭州城市合作银行开 业的批复》向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复如下, “ 同意杭州城市合作银行开业,并核 准《杭州城市合作银行章程》。 ” 196 年 9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发行人核发《金融许可证》(机构编号: D1013109 )。 196 年 9 月 25 日,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行人取得注册号为 330101037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发行人 终止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 条之规定。 ( 2 )公司的持续经营情况 发行人设立于 196 年 9 月 25 日。 因此,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已在 3 年以上,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 3 )注册资本及资产转移手续办理情况 ①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发行人设立时股本为 30,074.1 万元人民币,已经杭州会计师事务所于 196 年 8 月 22 日出具的杭会验三( 96 )字第 109 号《验资报告》审验。根据该《验资报告》,上述 股本 的具体构成为: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杭州 市江干区财政局、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合计以货币资金出资 90 万元人民币;原杭州解放路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 “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 )、原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已更名为 “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 市电力局、原杭州市电信局(已更名为 “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 )合计以货 币资金出资 2,0 万元人民币; 33 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股东以其在 195 年 9 月 30 日经资 产评估确认后的各该城市信用社净资产折合 的股份数额为准(扣除退股退零后,以千元 为单位),总折股额 16,059.1 万元人民币;杭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办事处股东以 其在各办事处的股本金出资 3,015 万元人民币。 ② 设立时出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发行人设立时在杭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设验资账户(账号 75120164103675 ),发起人在履行出资义务时货币出资均缴入了该账户, 33 家城市信用 合作社之股东作为出资的净资产已按规定变更至发行人的名下。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 ③ 设 立后的历次增资扩股 i. 第一次增资扩股 发行人于 19 年 7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为补充资本金, 发行人可在两年内增加资本金 20,0 万元,并分步实施。该次会议审议批准首批增资 12,50 万元。经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同意杭州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的批复》(杭 银发 [20]13 号)批准, 19 年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 12,50 万元,每股认购价格为 1.0 元,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和增持股份数量如下: 杭州市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8,0 万元,增持 8,0 万股; 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50 0 万元,增持 50 万股; 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增持 50 万股; 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增持 50 万股;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增持 50 万股;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增持 50 万股; 杭州市财务开发公司 (已更名为 “ 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以现金出资 2,0 万元,认购 2,0 万股。 根据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于 19 年 12 月 17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浙东会验五 [9] 字第 256 号)验证确认,上述资本金已全部到位,变更后的注册资 本为 42,574.1 万 元。 ii. 第二次增资扩股 根据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中分步增资的安排, 20 年发行人增加注册资 本 6,0 万元,每股认购价格为 1.0 元,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和增持股份数量如下: 杭州市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3,50 万元,增持 3,50 万股; 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增持 50 万股; 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增持 50 万股; 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增持 50 万股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增持 50 万股;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增持 50 万股。 根据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浙东会验 <201> 字第 44 号)验证确认,上述资本金已全部到位,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48,574.1 万元。 iii. 第三次增资扩股 201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发行人增加注 册资本 4,0 万元。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和增持股份数量如下: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2,0 万元,认购 2,0 万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2,0 万元,认购 2,0 万股。 根据浙江 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 年 6 月 7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浙东会验 [202] 第 194 号)验证确认,上述资本金已全部到位,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52,574.1 万元。 在第三次增资扩股后,发行人连同第一次、第二次增资办理了注册资本为 52,574.1 万元的工商变更登记。 iv. 第四次增资扩股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 于杭州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杭银发 [203]2 号)、浙江银监局《关于核准 杭州市商业银行拟入股企业股东资格的批复》(浙银监复 [203]69 号),发 行人增加注册 资本 47,967.5 万元,每股认购价格为 1.30 元。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和增持股份数量 如下: 四通巨光高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13,0 万元,认购 10,0 万 股; 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13,0 万元,认购 10,0 万股;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13,0 万元,认购 10,0 万股; 河合电器(杭州)有限公司(已更名为 “ 杭州河合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以现金出资 5,850 万元,认购 4,50 万股; 杭州钱塘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更名为 “ 钱塘房产集团有 限公司 ” )以现金出资 2,60 万元,认购 2,0 万股; 杭州和盟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已更名为 “ 浙江和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以现金出资 1,950 万元,认购 1,50 万股; 浙江恒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1,30 万元,认购 1,0 万股; 1,36 位自然人(全部为发行人员工)以现金出资 11,657.75 万元,认购 8,967.5 万 股。 根据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于 203 年 12 月 2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浙东会验 [203] 第 203 号)验证确认,上述资本金已全部到位,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0,541.6 万元 。 本次增资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历次增资已经 204 年 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205 年 12 月 13 日, 浙江银监局已以《关于同意杭州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批复》(浙银监复 [205]13 号) 对发行人在上述历次增资扩股后的注册资本为 10,541.6 万元予以确认。 v. 第五次增资扩股 —— 向澳洲联邦银行的定向增发 经发行人 205 年 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根据浙江银监局于 205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市商业银行吸收澳洲联邦银行投资入股的批复》(浙银监 复 [205]9 号),发行人于 20 05 年 11 月向澳洲联邦银行定向增发新股 2.5 亿股,认购 价格为每股 2.50 元。 根据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5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东方中汇会 验 [205]1972 号《验资报告》确认,上述资本金已全部到位,变更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 增至 125,541.6 万元。澳洲联邦银行持有发行人 19.91% 的股份。 205 年 12 月 13 日,浙江银监局以《关于同意杭州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批复》(浙 银监复 [205]13 号),核准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10,541.6 万元增至 125,541.6 万元。本次 定向增发已办理工 商登记变更。 vi. 第六次增资扩股-向亚开行的定向增发 经发行人 2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根据中国银监会出具的《关于杭州市商 业银行向亚洲开发银行定向增发新股的批复》(银监复 [206]381 号),发行人于 206 年 向亚开行定向增发新股 6,60 万股,认购价格为每股 3.28 元。 根据 206 年 12 月 19 日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方中汇会验 [206]2468 号《验资报告》确认,上述资本金已全部到位,变更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增 至 132,141.6 万元。亚开行持有发行人 4.9% 的股份。 206 年 12 月 29 日,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以《关于同意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浙银监复 [206]17 号),核准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125,541.6 万元增至 132,141.6 万元。本次定向增发已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vii. 第七次增资扩股 经发行人 20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根据浙江银监局《关于杭州 银行定向增发股份方案的批复》(浙银监复 [209]42 号),发行人于 209 年增发新股 35,0 万股,增发价格为每股 13.0 元。本次增资扩股中共有 15 名投资者认购,其名 称及认购股份数量如 下: 澳洲联邦银行以现金出资 91,0 万元,认购 7,0 万股;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130,0 万元,认购 10,0 万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65,0 万元,认购 5,0 万股;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59,80 万元,认购 4,60 万股;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现已更名为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现金出 资 26,0 万元,认购 2,0 万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13,0 万元,认购 1,0 万股; 浙江柏盛热电集团有限公 司以现金出资 13,0 万元,认购 1,0 万股; 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13,0 万元,认购 1,0 万股; 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6,50 万元,认购 50 万股;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6,50 万元,认购 50 万股; 天阳置业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6,50 万元,认购 50 万股; 浙江威陵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已更名为 “ 威陵集团有限公司 ” )以现金出资 6,50 万 元,认购 50 万股; 杭州慧康服饰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6,50 万元,认购 50 万股; 江苏新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现金出资 6,50 万元,认购 50 万股;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5,20 万元,认购 40 万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股东对发行人的增资需视其认购比例等情况获得中国银监会或浙江 银监局的批准或备案。 209 年 8 月 31 日,浙江银监局以《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东资格 的批复》(浙银监复 [209]464 号)批准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现已更名为 “ 中国人 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业科技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对发行人的增资。 209 年 11 月 3 日,浙江银监局以《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东 资格的批复》(浙银监复 [209]625 号)批准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能资本服 务有限公司对发行人的增资。 209 年 11 月 10 日,中国银监会以《关于杭州银行增资 扩股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 [209]430 号)批准了澳洲联邦银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行人的增资。 发行人根据增资扩股的监管审批情况分期开展了验资工作,有关验资情况如下: 209 年 8 月 31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9 ]1482 号)验证确认,浙江柏盛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威陵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已更名为 “ 威陵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天阳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慧康服饰有限公司、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西 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资本金合计 4,90 万元已全部到位,发行人实收资本增至 137,041.6 万元。 209 年 9 月 1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9]1486 号)验证确认,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现已更名为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 的资本金合计 3,50 万元已全部到位,发行人实收资本增至 140,541.6 万元。 209 年 11 月 6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9]1580 号)验证确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增资的 资本金合计 9,60 万元已全部到位,变更后发行人实收资本增至 150,141.6 万元。 209 年 11 月 25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9] 1604 号)验证确认,中国太平洋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澳洲联邦银行增资的资本金 合计 17,0 万元已全部到位,变更后发行人实收资本增至 167,141.6 万元。 209 年 12 月 2 日,浙江银监局以《浙江银监局关于杭州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浙银监复 [209]71 号),核准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132,141.6 万元增至 167,141.6 万元。 发行人已于 209 年 12 月 25 日办理了本次定向增发的工商变更登记。 viii. 2014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发行人 201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3 年度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发行 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2 股,转增股本 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将变更为 20,569.92 万股,注册资本将变更为 20,569.92 万元。 根据 2014 年 5 月 28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 汇会验 [2014]2489 号)验证确认,截至 2014 年 5 月 4 日止,上述资本金已全部到位。 2014 年 7 月 15 日,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以浙银监复[ 2014 ] 372 号《中国银监会浙 江监管局关于杭州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671,416,0 元变更为 2,05,6 99,20 元。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ix. 第八次增资扩股 经发行人 201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根据《中国银 监会关于杭州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银监复 [2014]806 号),发行人于 2014 年增发 新股 35,0 万股,增发价格为每股 10.85 元。本次增资扩股中共有 9 名投资者认购,其 名称及认购股份数量如下: 杭州市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28,57 万元,认购 2,632 万股; 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81,570 万元,认购 7,518 万股;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6,510 万元,认购 60 万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5,425 万元,认购 50 万股; 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5,425 万元,认购 50 万股;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3,798 万元,认购 350 万股; 澳洲联邦银行以现金出资 75,950 万元,认购 7,0 万股; 红狮控股集团以现金出资 162,750 万元,认购 15,0 万股; 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9,765 万元,认购 90 万股。 在此次增资的 9 名投资者中,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 发行人 新增股东,其余 8 家为 发行人 原有股东, 发行人 根据相关增资股东获得银监部门股东资格核准的先后分期开展 了验资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2014 年 12 月 29 日,浙江银监局出具《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杭州银行股东资格 的批复》(浙银监复[ 2014 ] 774 号),同意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入股 15,0 万股。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14]3410 号)验证确认,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余四家无需股东资格审批的杭 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江干区 财政局和杭 州市西湖区财政局增资的资本金合计 16,950 万元全部到位,变更后 发行人 实收资本增至 217,519 .92 万元; 2015 年 5 月 19 日,浙江银监局以浙银监复 [2015]265 号《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 杭州银行股东资格的批复》同意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 发行人 的增资。 2015 年 6 月 1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15]2535 号)验证确认,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增资的资本金合计 7,518 万元已全部到位, 变更后 发行人 实收资本增至 225,037.92 万元; 2015 年 6 月 5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修改后的《中资商业银行政许 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此修改后的办法,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增资的 股东资格不再需要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 2015 年 6 月 10 日,浙江银监局以浙银监复 [2015]323 号《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 杭州银行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同意杭州市财政局及澳洲联邦银行对 发行人 的增资。 2015 年 6 月 11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15]2645 号)验证确认,杭州市财政局、澳洲联邦银行、上海国鑫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 增资的资本金合计 10,532 万元已全部到位,变更后 发行人 实收资本增至 235,569.92 万元; 2015 年 6 月 16 日,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以浙银监复 [2015]326 号《中国银监会浙江 监管局关于杭州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 发行人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05,69,20 元变更为 2,35,69,20 元。本次增资扩股已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综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由发起人及股东足额缴纳并经依法验资,发起人的出资 均已实际投入发行人。发行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主要资产为贷款、债券投资、现金及 存放央行 准备金等,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保荐机构适当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 4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结汇、售汇,资信调查、 咨询、鉴证业务;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以及从事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因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 5 )发行人 201 3 年 至今的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 况 发行人是一家商业银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自成立后至今未发生变化。 2013 年至今, 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 变化情 况如下: ① 董事的变动情况 2013 年 8 月 30 日,俞胜法先生由于工作变动不再担任 发行人 副董事长。 2013 年 9 月 25 日, 发行人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 举,选举宋剑斌、 Simon Robert Saunders Blair 、王卫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选举 刘曙峰、 John Law 、刘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Gary L. Mackrel 、李明扬、 吕汉泉先生不再担任 发行人 董事;孙枫、许永斌、 Paul M. Theil 先生不再担任 发行人 独 立董事。 同日, 发行人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宋剑斌先生担任副董事长。 2014 年 4 月 22 日, 发行人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增补王家华 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增补王家华女士为 发行人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014 年 11 月 6 日,郑康彬先生向董事会辞去 发行人 董事职务。 2015 年 1 月 22 日, 发行人 2015 年 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 陈震山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陈震山先生为 发行人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日,吴太普先生向董事会辞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 发行人 第五届董事会 第 九次会议选举陈震山先生为 发行人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2015 年 5 月 7 日, 发行人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章小华先生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章小华 为 发行人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016 年 8 月 2 日,聂忠海先生向董事会辞去 发行人 董事职务。 2016 年 8 月 2 日,刘曙峰先生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呈,辞去 发行人 独立董事职务。 2016 年 8 月 29 日, 发行人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刘曙峰先生辞去 发行人 独立董事职务。 ② 监事的变动情况 2013 年 9 月 17 日, 发行人 第 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楼缨女士为第五届 监事会职工监事。 2013 年 9 月 25 日, 发行人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监事会换届,选 举吕汉泉先生、顾卫平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选举孙枫先生、邢承益先生为第五届 监事会外部监事;于业明先生、濮兰英女士、刘瑛女士不再担任 发行人 监事。 2015 年 6 月 23 日,严华好先生向监事会提交辞去 发行人 监事长和监事会提名委员 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2015 年 7 月 10 日, 发行人 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选举任 勤民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2015 年 7 月 15 日, 发行人 第五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 议同意严华好先生的辞职请求,并选举任勤民先生为监事长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③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2013 年 8 月 30 日,俞胜法先生由于工作变动不再担任 发行人 行长。 2013 年 9 月 25 日, 发行人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宋剑斌先生为行长,丁锋 先生为副行长,任勤民先生兼任首席风险官;聘任徐国民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敖一 帆、潘来法先生为行长助理;宋剑斌先生不再担任 发行人 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江 波先生不再担任 发行人 董事会秘书。 2014 年 1 月 23 日,邵丽萍女士辞去 发 行人 财务负责人及首席财务官职务。 2014 年 4 月 3 日, 发行人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聘任宋剑斌先生担任 发行人 财 务负责人。 2014 年 7 月 24 日,俞薇女士向董事会辞去 发行人 副行长职务。 2014 年 10 月 24 日, 发行人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何建克先生为合规总监。 2015 年 7 月 8 日,任勤民先生向董事会辞去 发行人 副行长 、首席风险官 职务。 2015 年 7 月 16 日, 发行人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聘任敖一帆先生为副行长。 除上述变动外,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化。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变化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都具有较为丰富的金融行业经验,熟悉公司经 营和财务的重要情况,对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 发行人无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杭州市财政局,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 3 年内未发生变化。 综上,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 6 )发行人股权情况 ① 目前的股权结构 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发行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票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澳洲联邦银行 471,040,0 19.96% 2 杭州市财政局 290,320,0 12.324% 3 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6,589,60 8.70% 4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0,0,0 6.368% 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45,20,0 6.164% 6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138,71,840 5.8% 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0,0,0 00 5.094% 8 杭州河合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78,0,0 3.31% 9 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7,0,0 2.420% 10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55,20,0 2.343% 11 浙江恒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8,0,0 2.038% 12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6,0,0 1.528% 13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审计局 ) 29,0,0 1.231% 序号 股东名称 股票数量(股) 持股比例 14 浙江和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4, 504,0 1.040% 15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0,0 1.019% 16 其他 110 户法人股东 380,195,560 16.139% 17 1,69 4 户自然人股东 101,938,20 4.327% 合计 2,35,69,20 10.0% ② 股份质押等其他情况的说明 i .质押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股东持有股份的质押共 45 项,所涉质押股份总数 为 13,543.12 万股,占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 235,569.92 万股的 5.75%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接受质押方 质押股份数量 (股) 占总股本比例 质押起始时间 1 杭州康桥运输 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2,0,0 0.08% 2015.03.03 中信银行 1,0,0 0.04% 2015.03.06 浦发银行 2,212,0 0.09% 2013.06.17 北京银行 1,042,40 0.04% 2014.1.25 2 浙江和盟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 3,0 ,0 0.13% 2015.07.09 厦门国际银行 3,0,0 0.13% 2016.01.07 招商银行 2,0,0 0.08% 2016.02.02 浦发银行 5,0,0 0.21% 2013.08.12 华夏银行 5,0,0 0.21% 2015.05.07 浙江稠州商业银 行 3,0,0 0.13% 2015.04.20 工商银行 3,0,0 0.13% 2015.06.19 3 浙江恒励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渤海 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 9,70,0 0.21% 2015.1.10 厦门国际银行 24,0,0 1.02% 2015.1.18/24 2015.12.01/02 浙商银行 3,230,0 0.14% 2015.10.20 中诚信托 10,0,0 0.42% 2016.04.20 序号 股东 接受质押方 质押股份数量 (股) 占总股本比例 质押起始时间 4 北京凌桥投资 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 6,0,0 0.25% 2016.01.28 5 浙江柏盛热电 集团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 10,0,0 0.42% 2015.0 7.24 浙商银行 2,0,0 0.08% 2015.05.25 6 浙江华成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 6,0,0 0.21% 2015.08.18 7 骆贤祥 北京银行 360,0 0.02% 2015.08.19 8 杭州中金物流 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 业银行 2,092,80 0.07% 2015.09.01 9 野风集团有限 公司 浙商银行 9,60,0 0.41% 2015.10.15/19/23 10 杭州奥弗德机 电科技有限公 司 农业银行 2,40, 00 0.10% 2014.06.20 11 浙江杭州湾建 筑集团有限公 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 业银行 6,0,0 0.25% 2013.10.25/2014.10.14 12 金富春集团有 限公司 民生银行 6,0,0 0.25% 2016.02.2/2016.02.2 13 富享集团有限 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 业银行 1,320,0 0.06% 2015.04.10 14 徐土祥 宁波银行 480,0 0.02% 2015.08.1 15 杭州市机电设 备有限公司 杭州西子典当 有 限责任公司 621,60 0.03% 2014.07.30 16 遵义双源化工 (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 926,40 0.04% 2016.01.28 17 姜洲 杭州市西湖区浙 农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 381,60 0.02% 2015.09.15 18 曹钟玮 来涛 68,40 0.03% 2015.06.23 19 万事利集团有 限公司 华夏银行 3,960,0 0.17% 2016.05.19 20 吴子杰 王美华 16,0 0.01% 2016.05.06 金杭芬 5,0 0.02% 陈翀 2,50 0.02% 卢树寅 5,0 0.02% 张艳 5,0 0.02% 序号 股东 接受质押方 质押股份数量 (股) 占总股本比例 质押起始时间 吕盛蕾 2,50 0.02% 合计 135,431,20 5.75% ii .查封或冻结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 股东持有的股份被查封、冻结共计 3 户( 6 项), 涉及股份总数为 115,20 股,占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 235,569.92 万股的 0.05% 。其中: 发行人 股东曹智刚所 持的 33,0 股 发行人 股份及孳息和转增股份的 6,60 股已被杭州市 拱墅区人民法院查封; 发行人 股东朱毅所持的 30,0 股及转增股份的 6,0(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