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南方10年国债C: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10 年期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开放日常申购 、 赎回 及定投 业务的公 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1 6 年 9 月 12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 10 年国债 基金主代码 16012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 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8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 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 16 年 9 月 1 9 日 赎回起始日 20 16 年 9 月 1 9 日 定投起始日 20 16 年 9 月 1 9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南方 10 年国债 A 南方 10 年国债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0123 16012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是 是 2 日常申购 、 赎回 和 定投 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 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A 类在 投资人 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 3 5% 。 1 、 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0.8% 100 万≤ M < 500 万 0.5% 5 00 万 ≤M < 10 00 万 0.3% M ≥ 1000 万 每笔 1 , 000 元 2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 3 5%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 、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3 、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申请不成立 ; 4 、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 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 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2 、 本基金不对投资 人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年 0.1% 1年≤N<2年 0.05% N≥2年 0 注:1年指365天 C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天 0.5% N≥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A 类基金份额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 、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3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4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5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 立 ; 6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定投 业务 1 、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南京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 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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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 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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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人 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 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和《 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 投资人 ,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 投 资人 ,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免长途费的 客服热线( 400 - 889 - 8899 )。 3 、由于各 销售 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 投资 人 应以 销售 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16 年 9 月 12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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